国际医疗纠纷
1. 商业保险的医疗纠纷
医生减压呼声涨 商业保险涉足医疗纠纷赔偿艰难
近年来,对医疗纠纷的索赔日渐增多,让一些医院深感头疼。作为一种转移压力的方式,医疗责任险曾一度被视为医疗机构的“救命稻草”——由保险公司承担医院因医疗事故或差错对病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从而转移医院和医生的风险。但是,到目前为止,我省大部分医疗机构都在医疗责任险的“门槛”外徘徊。我省少数较早涉足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也开始顾虑重重。
两年前,长丰县人民医院在我省较早引入了医疗责任保险,这在当时曾给该院的医护人员带来了不小的惊喜。但是今年,该院在继续投保医疗责任险这一问题上却卡了壳。
2000年6月,长丰县人民医院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丰县分公司投保了两年的医疗责任险,支付保费近10万元。该院副院长薛文海说,两年多来,医疗责任险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定心”作用,但也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据介绍,该院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涉及到的医疗事故仅有一起,获赔2万多元,但更多情况下,“碰到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只是凭既定的责任认定书支付赔款,医院的麻烦实际上丝毫没有减少。”
肥西县人民医院解光永副院长介绍说,该院在1999年7月投保了医疗责任险,在近4年的时间里,该院基本没有碰到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事件,但保险公司还是对有关的医疗差错给予了赔偿,赔付的标准是每起3000元。“不足的是,”解院长说,“患者提出的赔偿额度动辄数万,3000元远远解决不了。”如今,这家医院对于续保也有些犹豫:在过去的两个投保年度中,该院共支付保费20万元,获赔8万多元。解院长说,“保险公司实际上并不能分担医院面对医疗纠纷的一系列麻烦。”
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我省大多数大型医院对医疗责任险持观望态度,长丰县和肥西县两家医院的心态这些医院大都认同
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利于解决医疗纠纷
[摘要]近年来,发生在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呈高发之势,以往解决“医患纠纷”的办法有诸多弊端,而现行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又难有作为,故必须在医疗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推行国际上通行的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院综合责任保险。商业保险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一些问题。同时,对于引进商业保险机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合理的加以引导和解决。
2. 如何通过有效的沟通避免医疗纠纷
⑴预防为主: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往往先有分歧,随着患方不满情绪的潜伏和积累,最终因一定的激惹因素爆发。如对诊治不满意,挂号、候诊、交费、取药、排队时间过长等均可使病人产生反感或不满情绪,接诊医生稍有不慎就可能诱发纠纷。为此,医护人员要给患者及陪同人员安全感,给患者做好稳定情绪的工作,使紧张的心情放松,能立即缩短与患者之间的距离。同时宣传必要的医学知识,处处体现对患者的同情心,树立医务人员的威信,对留院观察患者要讲清楚观察的目的,减少患者及家属的担心。
⑵强化限时服务观念:急诊科必须保证24小时在位,抢救器材完好,确保重危伤病员到达医院后能得到及时的抢救。门诊窗口单位应实行限时服务承诺,明确规定挂号、候诊、检查、交费、取药、出报告的时间,以避免长时间等候。
⑶树立平等的服务意识: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其前提是确认医患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关系”,对患者它是权利,对医师则是义务。但现实是医患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即医疗知识占有上的不平等。正由于此,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要做到:①解释要科学,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②答复问题要迅速,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均应立即答复。病人出现异常情况,医务人员必须随叫随到,不得拖延。医生不得叫护士代劳,护士也不得叫医生代劳。在答复问题时不得说忌语,不得对同事的诊疗方案妄加评论指责,不随意评价和贬低其他医院的诊疗结果。③签字手续要严格,凡病人输血、中途退院、拒绝住院、治疗等,均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以备不测。④术前谈话要认真,各种手术前均应交待诊断、术式及术前、术中、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等。⑤预后交待要清楚。病员和病人家属十分关心病情预后,可能反复提出问题,医生必须实事求是、客观中肯地做出回答,以使病人和家属有足够的思想准备。⑥做思想工作要动情,对病人及家属的指责和要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理解和谅解,绝不可说气话,过头话,避免事态扩大。
⑷在服务过程中要注意“六个慎重”①言行举止要慎重。在病人面前要有良好的形象,着装整齐,举止文雅,不在病房嬉笑打闹。对病人和家属不说不负责任的话,对癌症、性病、艾滋病等患者严格保护性医疗制度,同时更不能歧视病人。②检诊工作要慎重。医生要注意基本功的训练,全面正确查体,不遗漏阳性体征和有意义的阴性体征,并认真做好筛选性医技检查。使用高档药物和检查项目前应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避免因经济负担过重发生医疗纠纷。③重症抢救要慎重。抢救现场要紧张有序,组织严密,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医务人员在抢救过程中不得讲与抢救无关的话,不得接听与抢救无关的电话。心肺徒手复苏,药物、器械复苏的操作要规范、娴熟并认真做好记录。④重点病人服务要慎重,对外宾、领导干部、知名人士、重危疑难、大手术后等重点病人要密切观察,出现问题及时处理。⑤出具医学证明要慎重。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涉及残情鉴定、劳动力判定、保险、刑事诉讼等重要事项,各级医生做出结论时必须慎重。⑥开展科研要慎重。临床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绝不可欺骗性强迫病人参与。
⑸加强非医疗服务意识①加强心理咨询的指导,以满腔热情和积极的态度,关心病员的心理状态和思想状况,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开展咨询指导和思想疏导,帮助病员正确对待疾病,配合治疗。②加强基础护理,对危重、老年、小儿及活动不便的病人,注重基础护理内容的落实,避免出现因护理不当引起的并发症或院内感染。③加强病人的管理和监护,病人入院后要主动介绍院规,并严格要求,对精神异常有自杀倾向的病人应加强监护,避免出现意外。④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办好宣传栏、板报、广播、闭路电视、音乐影视茶座等服务项目,丰富娱乐活动内容。
⑹加强医德医风建设①以病人为中心,时刻把病人的冷暖病痛放在心上,提倡爱岗敬业,争做白求恩式的医生。②实行公平服务,医生的服务对象是病人,要有平等博爱、仁慈的传统美德,要一视同仁,不分亲疏,决不能见利忘义。③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侵蚀,反对把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看做是金钱关系、买卖关系,尤其要反对吃请、受礼、收红包、收回扣等现象。
⑺正视医疗中的法律责任向病人及家属交待病情要说透说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隐瞒病情,并在相关医疗文书中准确记录,以取得病人的理解和同意,这也是沟通医患关系取得相互理解、减少或避免医患之间产生心理隔阂而引起摩擦的机会和桥梁。
⑻加强医学伦理学的教育和宣传:医学伦理学的反复教育和宣传,对于缓解医患间的利益冲突有重要意义。知情同意、自主、不伤害、最优化,是国际社会认可的医学伦理学最基本的原则,如果我们在疾病诊疗中充分执行这四项原则,向病人提供最优化(包括价格最低)的治疗方案,尽量避免对病人的伤害,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多让病人自主选择,医患间的纠纷就会减少。
⑼让病人更多地了解医院和医学知识:当前发生的医患利益冲突很多缘于患者对医院情况的不了解,因此,推行医疗公开,让病人了解医院,了解医疗工作的运行,对密切医患关系和减少纠纷大有裨益。长期以来,医院视医疗为机密,认为让病人知道越多则麻烦越多。其实这是一种陈旧观念,除一些重危病人的病情、检查出的癌症等在一定的时间内需要考虑病人及家属的承受力暂时保密外,绝大多数医务是可以公开的。现在各医院正在逐步实施的收费公开、药品价格公开,“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缓解了不少医患矛盾。为此,消除医学的神秘,让大家了解医学,了解医院,了解诊治全过程,让病人与医务人员处在一种崭新的关系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3. 卫生法论文 浅谈如何减少我国的医疗纠纷
医护人员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和患者更好的沟通等等都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让大家都处在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中,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下如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医疗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加强医护、患、媒体三方面的沟通,是增强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均应让患者清楚。
严格门诊规章制度的管理。医疗活动是在各种规章制度控制下有序运行的,如消毒隔离、操作规范、病历书写、文明用语等,不能只流于书面或形式,要求门诊全体医护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规章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障。
提高门诊医疗质量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医疗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医治疾病,保障健康。医院门诊部,通过贯彻质量ISO9001和职业安全健康18001以及环境14001与国际管理标准接轨,不断提高全员素质,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提倡爱心医疗服务 爱心是与患者沟通的最好桥梁,医护人员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又是服务人员,将患者视为我们的“衣食父母”,主动关心患者,耐心听取患者的叙述,认真回答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让患者感到安全、温暖、信任,以缩短护患之间的距离,防止对立,减少纠纷。
而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当然也有部分责任:在平时就诊的过程中,要耐心、认真地听取医生的意见;要求医生填写清楚相关病历,同时最好患者手持一份自己的病历和保留各项收费单据(单据上要求医院注明具体收费项目,必要时可到当地的物价局对医院的收费标准进行咨询);尽量到正规的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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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有效避免医疗纠纷
医生好好执业
委托法律顾问
5. 从医疗文书书写的重要性谈谈如何有效避免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增加影响和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如何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一、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二、强化法律意识,需具备:纠纷意识、举证责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也呈增加趋势,这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为降低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
1 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首都卫生系统文明服务规范,使其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转换观念,变被动为主动想方设法为病人提供方便,满足病人的需求,提高自身人文素养。
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设立奖罚机制,教育业务人员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三查七对,做到恪尽职守,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就是在医疗活动中杜绝失职行为。失职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上述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的行为。
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全球经贸往来扩大,医务人员要树立国际化大市场的观念,强化竞争意识,适应多国家、多民族、多元化服务,提升文化、学历和多学科知识,加强业务学习,以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满足病人的就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 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加强法律学习,加大医疗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医务人员懂得学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便可以有效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样就需具备以下3种意识。
2.1 纠纷意识 随着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 权意识的提高,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且呈上升趋势。因此人们也经常听到医院抱怨现在的病人越来越难“伺候”。其实医院应当在抱怨之余冷静地思考,认清当前的形势和顺应时代的潮流,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在向弱势群体倾斜,立法的进步体现了人文关怀。在这种形势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到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2.2 举证责任意识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该《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诉讼中,原告一般是患者,被告通常是医院。按照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通常要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据载,武汉的一家医院将一患者诊断为双乳“乳腺增生”,并行了包块切除手术。术后1个月,患者因感觉手术部位仍有包块而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并接受了穿刺检查,医院给出的结论是“未见异常细胞成分”。患者不放心,到同济医院就诊,诊断为“乳腺癌”,患者一气之下将手术医院告上法庭。主刀医生在法庭调查中辩解,称当时手术一完成,他将切除的包块交给了患者,并开出检查通知单,嘱咐其去做病理切片。但患方则称,当时医生只让她把包块交给家属看一下,并未要求她去做病理切片检查。法庭要求医院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承担举证责任,但院方提供的病历中并没有记载要求患者做病理切片的相关内容,医院在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其它证据材料。因此,法院认定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做病理切片检查的过失,且此过失导致误诊、扩大了患者损害后果的可能,判决院方败诉。
这个案例提供院方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不能因工作忙而忽视病历的记载与书写,因为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法官不仅仅要听你怎么说,更重要的是看你在病历上有没有记,如何记的。因此,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应当认识到自己在诊疗活动中天天接触、司空见惯的病历绝不仅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活动的医疗文书,而是很有可能成为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最终命运的重要证据。因而医疗文书轻视不得。
关于如何书写和管理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 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作了详细规定,在这里医院和医务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1)病历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2)病历记载要全面,防止漏记;(3)病历记载要及时,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4)病历一旦形成,禁止更改;(5)病历记载内容应一致,避免前后矛盾;(6)该由患者签字的地方绝不能省略。
2.3 自我保护意识 防止病历落到患者手中被涂改、毁弃或被偷梁换柱;防止病人利用假名从医院骗开证明;医务人员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主观病历可拒绝患者复印。
6. 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鉴定有何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变化与科技的进步,医护技术和医疗服务也在不断升高,现行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同时患者或其患者家属对其医疗服务的不满,加上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集中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不断上升,纠纷造成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已严重干扰现有的医疗秩序,甚至危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这就有了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法医病理学对其事件提出客观、公正的科学依据。法医病理学鉴定为查明死亡原因提供了有力的科学证据,为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起到了很大作用。法医病理学鉴定已经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2]。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的变化及发展规律,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并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推断的一门科学。发生意外的、突然的自然死亡。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资料:
在文中选取莫耀南[1]在医疗纠纷尸检86例法医学分析中的尸检资料中,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发生率逐年增多,且多集中于儿科(20例,23.2%)、产科(19 例,22.1%)、内科(16例,18.6%)、诊所(10例,11.6%)、外科(9例,10.5%),显示出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将不再是医患的关系,而是法律在医患关系中其协商与判决的作用。
1、法医病理学尸检在医疗纠纷中起医学司法鉴定的作用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
其中涉及死因的问题必须要经过法医在医疗事故的鉴定。
1.1尸体检验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涉及赔偿与法律问题,其死亡的尸体应作尸体检验,明确死因,才能判别谁是谁非,这就要求法医出面进行尸检,来给予客观、公正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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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医病理学死因分析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一书中的建议,并且已经为很多国家承认的死因概念是:所有直接导致或者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者暴力”[3]。法医病理学则阐述的更加详细[3]:“死因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即疾病或暴力或生理因素。”根据死亡的作用的不同,可将死因分为:1.主要(根本)死因: 指与死亡有主要关系的原发性疾病或外伤。2.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常见直接死因包括感染、出血、中毒等。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是一种因果关系。根本死因本身也可以直接导致死亡。3.辅助死因:是指促进死亡的因素,它本身并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中起到辅助作用[2].4.死亡的诱因:是身体原有潜在病变,因某种诱发因素导致潜在病变恶化而死亡[4]。在分析死因时应避免理论脱离实际,专重理论忽视实际,专重实际而忽视理论的片面错误的观点。将基本认定的事实与相关理论联系分析。正确的死因分析和鉴定,必须在占有大量法医病理学及临床资料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归纳,抓住主要病变,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独立的、客观地作出死因鉴定。
虽然法医在尸检中起重要作用,但是法医病理学尸检也具有局限性。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出: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疑义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死者家属往往在提出尸检时都超过尸检的有利时间,对于法医的鉴定增加了难度。法医学病理尸检中常常遇到形态的改变与机能障碍的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法医在面对不同情况的不同解决方法。
2、法医参与医疗纠纷死因鉴定的地位
医疗纠纷中的死因鉴定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复杂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传统思想,对于尸体解剖接受范围小,造成医辽纠纷死因鉴定的难度系数增加。同时现在医疗尸检应用医院人员,让死者家属对于鉴定结果不能信服,这就要求一个中介来对患者死因的检查进行尸检。然而医院的病理医生对于鉴定患者局部病理有经验,但对于尸体的全部病理检查就不如人意。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比其他形式的尸检更难、更严格。因为:①尸检前必须制定严谨的解剖方案,做到有的放矢;②解剖检验必须包括颅脑、颈部、胸腹腔主要脏器和主要内分泌腺;③主要脏器必须作组织病理学检验诊断;④根据具体情况,应注意提取必要血液、尿液、脑脊液、胸水、腹水等体液,送作相关检验;⑤尸检脏器须长期保存,以备复检;⑥尸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场监督,增强其透明度及公正性[4]。由于现在法制越来越健全,人们对于尸检可以很好的了解和接受,这就要求法医病理尸检工作者须更加倍的学习,谨慎操作,细致观察,以高度的责任心将此项工作做好,更好地发挥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地位。同时医疗纠纷的尸检比普通的病理学尸检更加严格[5]。
目前,我国从事尸检工作的主要是法医病理人员,常年的尸检工作使他们熟悉和掌握了法医病理尸检的基本技术、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且熟悉尸体解剖的相关程序及法规,这在尸检病理诊断上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科学、客观的死因鉴定是法医尸检作用及地位的具体表现。对于死者的死因提出有利的科学依据。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医病理学的司法鉴定是不可缺少的过程,是确保客观公正和提高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7. 如何应对医疗纠纷的问答选择题
防范医疗纠纷培训试卷
科室: 姓名: 成绩:
一、医疗文书的规范化书写——防范医患纠纷
1.中国的病历书写技术目前应该( )
A.继续保持 B.进行研究、讨论 C.与临床医师无关
2.完善病历书写技术的研讨团队的组成( )
A.医院管理者、病案信息管理者、质量控制执行和制定者、网络工程师、临床医师
B.政府部门、医政管理者、质量控制执行和制定者、临床医师
C.学术团体、病案信息管理者、质量控制执行和制定者、医政管理者、临床医师
3.完善病历书写技术要达到( )
A.政府满意 B.政府、民众满意 C.政府、民众、医务人员满意
4.病历书写内容的增加突出了( )
A.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 B.法律、法规、医师临床工作的要求
C.行业标准、计算机技术的要求
5.病历书写技术与其它技术一样( )
A.不存在先进和落后之分 B.存在先进和落后之分 C.临床医师不易掌握
6.病历书写是一门( )
A.实践性技术 B.实践性及实用性技术 C.实践性、实用性技术及基本技能
7.临床医学生在病历书写培训中主要的问题( )
A.与学生自身不努力有关 B.与教科书有关 C.与临床教师的指导不良有关
8.传统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一般项目的设计( )
A.基于手工操作层面 B.结构合理不重复 C.执行中无缺陷
9.网络技术支撑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一般项的设计是( )
A.病案中最易实现的共享信息 B.减少重复信息的书写 C.A+B
10.住院病历/入院记录一般项目中的病史陈述可靠性一栏可以( )
A.继续保留 B.用患者/家属签字确认病史描述属实代替 C.删除此项目
11.专科病历中体格检查应以专科情况为主重点突出( )
A.本次疾病的阳性体征 B.基础疾病的阳性体征 C.全身检查的阳性体征
12.急性阑尾炎专科查体中标志性体征的描述是( )
A.全腹压痛 B.右上腹压痛 C.右下腹麦氐点压痛
13.典型急性胆囊炎专科查体中标志性体征的描述是( )
A.右上腹压痛 B.右上腹压痛墨菲氐征 C.全腹压痛
14.临床疾病诊断名称书写应遵循和参照( )
A.我国临床医师的书写习惯B.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基本原则 C.原用的教科书
15.临床疾病中使用确定诊断名称可以被( )
A.出院诊断、更正诊断所替代B.最后诊断、修正诊断、补充诊断所替代C.不可以相互替代
16.首次病程记录( )
A.可以被写成病历摘要 B.便于采用“粘贴”技C.应突出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诊疗计划
17.首次病程记录的合理书写与ICD的基本原则( )
A.无关 B.有指导性 C.使诊断、鉴别诊断可相互不分别描述
18.首次病程记录的书写,可表达出( )
A.循证医学的基本原则 B.与住院病历书写一致的培训目的 C.教科书的内容
二、医疗法律法规在诊病活动中的应用
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12小时 B.24小时 C.6小时 D.48小时
2.客观病历资料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
A.体温单 B.手术记录 C.知情同意书 D.会诊记录
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日。
A.24小时 4日 B.48小时 7日 C.24小时 7日 D.48小时 4日
4.下列哪种情况下不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
A.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B.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C.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D.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下列哪种情况不被赞成的?( )
A.医院和患者方协商B.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C.科室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D.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可以封存和复印病历,下列资料中哪项属于可以封存但不能复印的病历资料。( )
A.会诊记录B.门诊病历C.手术及麻醉记录单D.病历报告单E.化验报告单
7.医疗事故赔偿,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下列哪项因素不应当考虑?( )
A.医疗事故等级B.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C.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D.患者的家庭贫富情况
8.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下列一项是不正确的?( )
A.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B.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C.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D.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9.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 )
A.2001年9月1日 B.2002年9月1日C.2003年9月1日D.2004年9月1日
10.关于“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B.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属于医疗事故
C.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可属于医疗事故,也可不属于医疗事故
D.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11.“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此句话的调整范围?( )
A.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B.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C.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D.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1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 )
A.保健药品B.消毒药剂C.有禁忌症的药D.有副作用的药E.麻醉药品
13.“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上面规定的范围?( )
A. 患者死亡 B.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D.可能为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14.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A.合议制 应当B.主任负责制 应当C.合议制 可以D.主任负责制 可以
15.下列哪种情况是可以允许的?( )
A.涂改病历资料B.伪造病历资料C.隐匿病历资料D.修改病历资料
16.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B.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C.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D.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7.发生下列哪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A.可能为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 B.导致患者死亡 县级人民政府
C.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所在地 D.导致2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所在地
18.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下列哪一选项?( )
A.重新组织双方签订协议书,完成调解过程B.将调解情况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
C.不再调解 D.建议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三、抓病历质量防范医疗纠纷
1.下列哪项是属于暗示性提问或逼问? ( )
A.您哪儿不舒服?B.您腹痛有多久?C.您什么时间开始起病的?D.您的大便是黑色的吗?
E.您曾经有过类似的腹痛吗?
2.问诊时不恰当的提问是:( )
A.什么情况疼痛加重?B.发病后用过那些药物?C.多在什么情况下发病?
D.您的尿液是红色的吗E.您哪儿不舒服?
3.下列哪项属现病史内容:( )
A.社会经历 B.职业及工作条件 C.习惯嗜好 D.生育史 E.诊疗经过
4.下列哪项属于既往史:( )
A.病因与诱因 B.预防注射 C.诊疗经过 D.工业毒物接触史 E.生活习惯
5.关于主诉的叙述,下列哪项不恰当: ( )
A.患者感受最主要的痛苦B.最明显的症状或体征C.本次就诊最主要的原因
D.需要症状加其持续时间E.医生对患者的诊断用语
6.受理执业医师注册申请的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应当准予注册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准予注册( )
A.7日内 B.10日内 C.15日内 D.30日内 E.60日内
7.病史中最重要的是: ( )
A.个人史 B.婚姻史 C.家族史 D.既往史 E.现病史
8.不属于现病史内容的是: ( )
A.手术史 B.起病时的情况 C.病情的发展与演变 D.主要症状及伴随症状 E.诊治经过
9.病人嗜好烟酒茶等习惯属于: ( )
A.主诉 B.家族史 C.过往史 D.个人史 E.现病史
10.对主诉的正确理解是: ( )
A.症状加持续时间 B.体征加持续时间 C.病名加持续时间
D.症状和体征加持续时间 E.症状,体征和病名加持续时间
11.诊断疾病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是: ( )
A.详细的问诊 B.全面体检 C.实验室检查 D.心电图检查 E.影像检查
12.某医院未经批准新设医疗美容科,从外地聘请了一位退休外科医师担任主治医师,该院的行为的性质属于( )
A.非法行医B.超范围执业C.正常医疗行为D.特殊情况E.开展新技术
13.病史的主体部分是: ( )
A.主诉 B.现病史 C.既往史 D.个人史 E.家族史
14.有关问诊不正确的是:( )
A.危重病人扼要询问后先抢救B.要使用通俗的语言 C.小儿或昏迷病人可询问监护人或知情者D.要全面了解、重点突出E.要给病人一定的暗示
15.问诊方法不正确的是:( )
A.避免重复提问B.避免诱导或暗示病人C.首先有礼节的自我介绍D.尽量使用医学术语E.从一般性问题开始提问
16.婚姻史的内容不包括:( )
A.有无淋病、梅毒等性病接触史B.夫妻关系C.性生活D.配偶健康状况E.病人婚否
17.下列不符合主诉要求的是:( )
A.反复咳嗽、咳痰、喘息20年,加重2年B.活动后心慌气短2年,下肢水肿半月
C.反复发作的右侧头痛D.上腹部疼痛反复发作3年,2小时前呕血约200mlE.尿急、尿频、尿痛2天
18.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保存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
A.10年;30年B.10年;15年C.15年;20年D.J5年;30年E.10年;20年
一、医疗文书的规范化书写——防范医患纠纷
答案:
BACABC
CACBAC
BBCCBA
二、医疗法律法规在诊病活动中的应用
答案:
CDBDCA
DDBADE
DADACC
三、抓病历质量防范医疗纠纷
答案:
DDEBED
EADDAB
BEDACD
8. 石家庄白求恩医院国际和平医院就这么假吗我是一名在石家庄国际和平
确实不怎么样吧,之前不是看新闻还说出问题了呢,以后注意吧,大家都不要去和平
9. 国际上对医疗纠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你好,近几年来,我国的医患关系日益紧张,患者因医疗事故和医院发生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大,那么在医疗纠纷法律中,患者也处于被保护的弱势群体位置,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国际上,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的问题
1、医疗纠纷处理增加人民调解的渠道,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3条途径是: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
2、删除了原《条例》“医疗事故的赔偿”,解决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
3、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增加规定:对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二、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
以高标准、高技术性的同行评价,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专业依据。10余年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渐趋成熟,已经形成拥有1500名专职医鉴工作人员、年鉴定1万余例次的鉴定体系。新《条例》继续沿用该体系,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分级做出专业判断。严格、专业的同行评价可以有效推动临床医学的科学发展,使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减少顾虑,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三、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成果纳入法制化轨道
1、借鉴司法实践经验,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
2、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进行规范。强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设定了启动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鉴定的要求,为人民调解明晰责任,提供专业意见,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3、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加强机制创新,改善服务,按照合同及时理赔。四是强化依法维权。强调了医疗机构内禁止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置措施,遏制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在发生纠纷时,为了缓解司法压力,需要双方当时人协商无果,且在村委会、居委会介入后依旧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重大医疗纠纷采取高标准、技术的同行评价方法,这要医疗机构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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