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⑴ 退工单上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1、含义不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2、情况不同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3、适用的条件不同
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⑵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应该写哪一个
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搞不清解除与终止的区别,在工作中张冠李戴,可能导致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本文为大家明晰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概念与情形,希望大家在工作中准确使用,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案例】
说明:本案例只描述与主题有关的内容,其他内容予以省略。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李某进入南京某公司工作,2013年3月20日起任经理。
2017年10月起李某未至公司上班。
2017年12月31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与李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4年1月份。
庭审中,公司陈述于2018年1月28日向李某发出函告,载明,“鉴于你于2017年9月底已离开公司,公司决定对你停缴社保,请你在2018年2月8日前务必来司办理离职手续”,投递结果显示“本人签收”,但李某陈述并未收到该函告。
2018年1月20日,公司在办理停保手续时填写了《关于与李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解除的理由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李某于2018年7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后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
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1月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其后于2018年1月20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又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前后不一致,且亦未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故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李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确系违法,支持李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分析】
本案中,李某自行从公司离职,公司正确的作法是及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返岗,如无故未返岗,再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搞清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贸然出具了不同的通知,再加上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概念、区别
讨论任何问题我们都要搞清楚最基本的概念,尤其在涉及严重法律后果的概念上,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法律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从学理与实务上我们概括为: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当事人提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要么是劳动者提出,要么是用人单位提出,总是有一方主动提出动议,是基于两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产生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未到或情形未出现,有一方提出提前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合同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