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50案例
㈠ 劳动纠纷案例
1、可以肯定的是小工的死肯定不是工亡,因此你姨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小工是你姨家帮工,又死在你姨家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给予人道帮助。
3、从对方态度来看,显然有些过分,这种情况建议不谈妥先不要给钱,并向其明确如果耍赖将一分钱的人道帮助都没有。
4、走司法程序你方多半无需赔偿,但该途径耗时费力,且放个死人在家也是很难受的,故建议私了优先。
㈡ 在哪里能找到法院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最有多些的)
不清楚你提起劳动仲裁时的请求事项都是什么,但从仲裁委未支持你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和通知金”的请求看,似乎你的主张有问题。 正如你已经意识到的那样,尽管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8个月的工作实践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意调岗降薪,以及最后的口头通知不让上班等,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提起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应该是: 1、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需提供单位不让你上班的证据); 2、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工资单或存折)。 由于补偿金和通知金只是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向劳动者支付,因此,仲裁委以“劳动关系没有结束”为由,不支持你的上述请求,而裁决向你支付相应生活费的做法,也许并无不妥。简言之,还是要看你的主张是什么?证据有多少? 同样,你对裁决结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你的权利,但诉讼请求是否得当,仍然是你能否胜诉的关键,需要你慎重考虑。 至于你所需要的案例,网上有太多太多,你只需向类似“网络”等网站键入“劳动纠纷案例”即可参阅。
㈢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撤诉 时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重新计算。
㈣ 劳动争议案例
在本来案例中,企业可以调整李某源的工作岗位。李某不同意调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因违法而无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单位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法》第26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㈤ 劳动争议仲裁法案例分析
案例为
李某于2008年8月6日,被公司聘用,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
2009年4月,李某结婚。同年5月,李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答案:公司在妇女员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即2009年10月10日起,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计算起始日。
11月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程序(《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的。
[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某生完孩子后,于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答案:2011年4月8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申请,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是符合《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的;即:自2009年10月10日劳动争议发生时,至2011年4月8日申请仲裁时的时间已经过了 1 年多,因此,过了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仲裁委按法律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的的申请予以驳回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因此,虽然单位违法剥夺了李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但是因为李某不懂劳动合同法,而错过了仲裁时效及未先申请仲裁而去要求诉讼,因而形成了自己放弃权益的事实,所以,李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再得到法律的保障。
㈥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有效是有效的~要么他们承认你是他们的员工继续履行合同~要么就让他们赔偿~工资卡上的工资假的~那么工资额度是偏高还是偏低~偏高你就不用说是假的了~就说当初约好是这个数目的~如果他们不和你继续履行合约你拿的赔偿金适合你的工资挂钩的~
你的工资表和出勤表只有证明你是他们的员工~
㈦ 劳动争议处理 案例分析
1、按法律规定,公司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与张生解除劳动关系,张生应该在2009年5月31日以前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现在讨论此事已过法定时效。
2、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应该是物业公司反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