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案例
① 在哪里能找到法院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最有多些的)
不清楚你提起劳动仲裁时的请求事项都是什么,但从仲裁委未支持你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和通知金”的请求看,似乎你的主张有问题。 正如你已经意识到的那样,尽管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8个月的工作实践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意调岗降薪,以及最后的口头通知不让上班等,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提起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应该是: 1、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需提供单位不让你上班的证据); 2、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工资单或存折)。 由于补偿金和通知金只是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向劳动者支付,因此,仲裁委以“劳动关系没有结束”为由,不支持你的上述请求,而裁决向你支付相应生活费的做法,也许并无不妥。简言之,还是要看你的主张是什么?证据有多少? 同样,你对裁决结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你的权利,但诉讼请求是否得当,仍然是你能否胜诉的关键,需要你慎重考虑。 至于你所需要的案例,网上有太多太多,你只需向类似“网络”等网站键入“劳动纠纷案例”即可参阅。
②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这样的情况,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
积极应诉就可以,并且把书面通知他让他续签劳动合同的材料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委!
③ 劳动纠纷案例
1、可以肯定的是小工的死肯定不是工亡,因此你姨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小工是你姨家帮工,又死在你姨家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给予人道帮助。
3、从对方态度来看,显然有些过分,这种情况建议不谈妥先不要给钱,并向其明确如果耍赖将一分钱的人道帮助都没有。
4、走司法程序你方多半无需赔偿,但该途径耗时费力,且放个死人在家也是很难受的,故建议私了优先。
④ 劳动纠纷 案例分析
你好
一、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二、
1、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07年9月3日;2、劳动合同有效,只是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⑤ 劳动纠纷案例
严格的说,你是在校学生吧。
首先,你已经按协议提前十天递交了书面申请,甲方不同意是他的事,你已经按约定协议递交了,你走的话不算你违约,他不能收你违约金的。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建议你先。好跟单位协商,说明有事急着回家的理由。一般来说,没什么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对做兼职的学生是很照顾的。
实再不行的话,也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下。不过你得详细的提供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比如说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为你保密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⑥ 求一份劳动纠纷调解案例心得体会
【案例简介】
迟某于2009年1月到一家设计公司工作担任设计员,公司并没有与迟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迟谋每月工资为5000元,提成按所绘图纸数量计,每张200元。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公司向迟某发放了工资7000,但从第二月起公司只向迟某发放了5000元工资。迟某曾多次向公司索要提成,但公司以资金紧张,年底统一发放为由予以推托。2010年1月,迟某认为公司拖欠的提成已达25000元,遂要求公司补发提成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支付提成和签署劳动合同。随后迟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顺利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支付了迟某2009年12月份的工资。迟某于2010 年1月5日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的2009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和提成2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50元。
【调解结果】
在调解中心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一次性支付迟某2009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法律适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主张提成工资所以引起的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提成工资争议应由谁进行举证?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围绕争议焦点迟某诉称,本人2009年1月1日进入公司,担任设计工作,进入公司后一直要求公司与我签署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在入职时公司与本人约定是每月工资5000元,提成按所绘图纸数量计,每张200元入职之后第一个月公司按约定发放了工资与提成。但从第二个月起公司只发放工资不再发放提成。我数次找公司索要,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推托,我认为公司拒绝支付提成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其性质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提成,鉴于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公司无故拖欠我的提成,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我的提成外,还需支付相当于提成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的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迟某向调解中心提交的证据包括《医疗蓝本》及迟某手绘的图纸复印件。
公司辩称,迟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公司是2009年1月与迟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依法为迟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没有实行提成制度,更没有与迟某约定其工资包含提成,迟某领取的是固定工资,至于迟某第一个月领取的工资比约定的工资多是因为公司认为迟某第一个月工作比较努力,为了奖励迟某所以发放了一定奖金,此奖金与提成无关。迟某离职时公司已按照规定向迟某结清了工资等相关费用,所以公司无义务再向他支付任何费用。公司也不认可迟某提供的图纸,因为这些图纸不是公司的图纸。同时公司从未拒绝与迟某签署劳动合同,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及上个单位的离职证明,但迟某拒绝提供相应的材料,从而导致签署劳动合同事宜一拖再拖,劳动合同未签署完全系迟某本人造成的,与公司无关,所以公司不应支付所谓双倍工资。为支付己方说法,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迟某离职工资结算凭证。
以本案为例,我们应明确以下几点:
1、什么是提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由此可见,提成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
2、提成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提成的主张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追索提成报酬的案件也不例外,其是否存在提成的事实,应由主张这一事实存在的劳动者进行举证,具体而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供提成的约定的证据以及自身工作业绩的证据。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提成的约定和自身工作业绩,则剩下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提成约定且劳动者无法举证双方存在提成约定,则劳动者将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迟某固然举出了在职期间所绘的所有的图纸,但是这些图纸与提成之间却缺乏联系,不能由这些图纸得出公司负有支付提成的义务的结论,同时迟某提供的图纸均为复印件,且这些复印件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否认,所以这些证据并不充分,这就是迟某提成请求未获支付的症结所在。当然争议双方对迟某的入职时间,工作职务,离职时间,基本工资数额均没有异议,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迟某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示】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约定的提成时,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出来。比如提成的标准是什么,提成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是纯业务提成还是纯利润提成。
2、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应主动保留证明己方工作业绩的证据。
3、如果用人单位拖欠了提成,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欠条一份,以便于在争议形成之前,取到有利的证据。
⑦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有效是有效的~要么他们承认你是他们的员工继续履行合同~要么就让他们赔偿~工资卡上的工资假的~那么工资额度是偏高还是偏低~偏高你就不用说是假的了~就说当初约好是这个数目的~如果他们不和你继续履行合约你拿的赔偿金适合你的工资挂钩的~
你的工资表和出勤表只有证明你是他们的员工~
⑧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你好:
给你提供了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的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1、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
2、公司补发孙某1997年4、5、6三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380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此外,公司以发表格的形式,要求孙某申请后由公司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规范的,违反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希望满意并采纳。
⑨ 劳务纠纷产生不当得利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占国,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芦岗乡看花楼村委6组。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付金,又名孙富金,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邵店乡高李村委7组。
上诉人张占国因不当得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 (2008)上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孙付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孙付金与被告张占国是“老气”关系。熊保堂为被告张占国建房,双方于2007年4月1日签订了建房合同,合同约定每平方米90元,见证人为孙付金。原告孙付金在被告张占国建房时帮忙照管工地。工程结束后,被告张占国支付熊保堂工程款31650元,并有熊保堂出具的收条。现原告孙付金认为熊保堂的收条中2007年5月20日的收条是其为被告张占国垫支的5000元.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照管工地每天50元的劳务费,共计7个月,合计10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支的5000元,因收条显示收到的系张占国款,且持有人为张占国,此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0500元,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孙付金在被告张占国建房时确实帮忙照管工地,参照2007农村人均纯收入,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以3000元为宜。张占国于庭审后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张占国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孙付金劳动报酬300O元;二、驳回原告孙付金要求被告张占国返还垫支的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原告孙付金负担87元,被告张占国负担l00元。
宣判后,张占国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孙付金并未提供劳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劳务费错误。被上诉人孙付金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中孙付金提供的多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明了孙付金在张占国建房期间为张占国提供了劳务,所证与孙付金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孙付金与张占国关系密切,而张占国未有证据证明证人与孙付金有利害关系,同时上诉人张占国在二审中认可熊保堂所书收条中有多份系孙付金代笔的事实,也能够间接印证证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认定孙付金为张占国提供有劳务并判决张占国支付劳务报酬正确。上诉人上诉称孙付金并未提供劳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劳务费错误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上诉人张占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