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
Ⅰ 信用证出现纠纷到何处仲裁
这个要各方包括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议付行共同协商的,没有固有规定的。
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吗
备用信用证属于信用证范畴,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具体案例是什么个情况?介绍一下,也好具体分析。
Ⅲ 求帮写一份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的案例分析,包括案例简介,争议焦点归纳,法律风险预防建议
案例简介:
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
经审案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法院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法院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预防建议:
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且最好的起诉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Ⅳ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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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1 13: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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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电放提单与信用证是否冲突
提单电放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不相冲突
提单是收货人提货或船方放货的凭证
提单电放通常是因为提单未能或者无法在货物抵港前收到并呈递给船方作为放货的依据,为避免产生滞期并使得卸货顺利进行。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便产生提单电放,即允许货物抵港时,收货方签发 《放货保函》(即提单电放)要求供货方通知船东,然后经船东通知船方凭《放货保函》放货。
信用证的规定只是对提交的单证进行约束,严格规定所要求单证的格式/内容/份数等。即“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实物)”,只要单证符合信用证单证规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提示承兑,则可要求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收货方不得故意拖延或拒付,除非单证有不符点。
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全文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第七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第十六条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Ⅶ 信用证垫款纠纷与信用证开证纠纷有何区别
问题是:所谓的来“信用证垫款源纠纷”当事人是谁?换句话说就是当事人是否信用证的直接当事人?
如果二者的纠纷当事人都是信用证的直接当事人,那么,二者没有区别。但是如果二者的当事人(尤其是前者)不是信用证的直接当事人,那么二者就有区别。
所以,应该说清楚纠纷的当事人,然后加以分析和区分。
Ⅷ 信用证与合同的冲突
1,不正确,援引ucp600一段话“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起开利基础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业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同时银行在于申请人签订的开立信用证的合同(一般指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可以协调申请人与银行的付款关系,按此合同卖方必须付银行款。
2 开征行开出信用证是按照开证申请书的约定条款开出,没有审核信用证与合同是否矛盾的义务。 信用证与合同无关。
Ⅸ 信用证纠纷案例分析
1.未弄清与非商的关系。如果是老顾客可以考虑这么做,如果是新顾客,这样做很冒险了!信用证是结账的依据,银行要担当风险的,有瑕疵,银行结账都不利索了,更不要说有错误了!
2.发生这种事情后,应及时多方面与货代、银行、非商沟通,了解顾客的货是不是很着急,如此的处理方式,开证行能不能接受。
3.信用修改问题,不单单是买方与卖方的商讨事宜,要考虑的信用证,风险承担方是银行,而不是仅凭买方、卖方一方面的或双方的电报协议进行独自修改,一定要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开证行,询问银行的意见,并最好形成一定的记录。
Ⅹ 北京信用证纠纷律师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则,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并不代表真实货物或真实交易基础的单据,从而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