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名侵权
将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能够单纯地归结为商标抢注行为,因为将其定性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前提是制片方已经将该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然而现实却是,大多数制片方并未先行注册了影视作品名称,而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也尚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占先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标注册行为的混乱,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商标抢注行为的防治与惩罚,就使得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愈演愈烈。
影视作品权利人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有时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即被告的行为既涉嫌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产生了法律竞合。这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各个竞合的请求权,即有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既可以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二项提起诉讼。
㈡ 剪辑电影,不说电影名字算侵权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版权明确的影视、音频作品,原创作者具有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等人身权利,在征得版权人的授权前,任何人不得非法剪辑,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㈢ 用电影名称作为公司注册名称算侵权吗
一般不会,电影本身享有著作权,但名称是由简单的文字的组合,不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所以一般不享有著作权。还有比如书名、影视剧名称一般也不享有著作权。
㈣ 请问用电影里的特定事物的名字作为工作室的名称算侵权行为吗
严格来说侵权是肯定的.但是也没人告你去.你一个小餐厅的价值还不够人家塞牙缝的.告了你也没钱可挣.谁都不傻.坑蒙拐骗也得找个有钱的下手啊
㈤ 用电影名作书名,是否侵犯版权
也不完全算侵犯版权,只要里面内容不要和原版一样就可以了,那样就不会是抄袭,也不算是侵犯版权!
㈥ 电影的名字和其他电影的名字重复算是侵权吧
电影名称,并不构来成著作权法意义上自的作品,因此,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
如果电影很火,构成知名商品,则其名称受法律保护。但是,你们的这种使用,尚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制片方没有申请商标保护,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
毕竟有时候一部电影会被翻拍多次
㈦ 请问电影名字和电视剧名字同名侵权了吗
算。(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的编辑修改;(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㈧ 选用电影名称当比赛主题会侵权吗
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就是因为和冯小刚的电影重名,构成侵权,后来才改的名字
㈨ 用电影名字做公众号的名字会侵权吗
以盈利为目的的话肯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