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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威胁

发布时间: 2021-01-14 07:11:49

⑴ 欠银行贷款2万还不起要坐牢吗

需要看情况:

1、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版等方权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涉嫌贷款诈骗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如果是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只承担民事偿还责任。

(1)合同纠纷威胁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参考资料民间借贷纠纷_网络

⑵ 为什么说采购是一个风险很高的行业

1、采购作业要非常小心,因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采购是要负担全部责任的, 所以做任何事情都不能有"随便"两字。
2、与供应商的任何业务往来一定要在事情发生前沟通清楚,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同业务沟通,严禁单方面进行操作。
3、采购在接待供货商时,说话要有礼貌,要有好 的形象,同对方交谈时,头脑要灵活,不知道尽量 告诉对方,等清楚后再回复,公司其它的事情尽量少谈,找主题重点谈,会客时间尽量在十分至十五 分钟之内,谈话时间长,会延误自己的工作,白天分钟之内,谈话时间长,会延误自己的工作,白天 的时间是很忙碌的,要懂得善用时间。
4、采购工作是有一定的诱惑的,一定不要迷失自 我,不要收供货商回扣或礼品(如有都交绐上级做 处理),这样对你对公司都不好,到时会害了自己。
5、同供货商相处,要平等对待,不要认为自己是 客户就了不起,这样是没有办法同供货商建立好关系的。
6、采购不能以公司名私自开采购单购买自己所需 的材料,或帮其它人采购材料,这样做是违法的, 任何采购单一定要有客户的正式订单方可作业。
7、所有的供货商都要有《供货商调查表》传真来后,采购自填写《供货商评定表》绐上级批合格后,方可采购原料,然后再登记《合格供货商记录》。
8、仓库每月应对仓存进行一次盘点,并交一份绐采购部,采购负责盘亏、盘盈进行分析,并追踪材料的去向。
9、后勤在发绐《供货商进料不良通知》时,采购了解情况后,(如有挑选所耗工时及损坏的材料都 要写清楚由供货商承担一切费用)。传真给供货商并追踪回复结果,并出具扣款资料给财务扣除货款。
10、采购在作业时遇到困难,要立即告诉上级处理,不要等到没办法处理了再告诉上级,这样会影响货期,给公司造成损失。
11、供货商提供的样品,采购员要先记录在《样 品登记明细表》上,然后再给业务部门确认,结果回复供货商,让供应商做相关记录并存档以备用。
12、供货商传来的报价单,采购要了解市场原料的最低价,才知道怎样降价,采购员要多同其它公 司采购员和公司业务员多交流,才了解材料最低 价。
13、采购没有权力备原材料,需要备原料或安排库存,一定要有业务的备料通知单方可,而且要把 备料给上司知道。
14、供货商在报价时,有三种方式:1) 报可以转厂价,2) 开增值税票(注明是含多少点)。3) 不用转厂也不用开税票(普通收据)。以上情况一定要

⑶ 电话通话录音能做法庭直接证据吗

一、通话录音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使用。

二、还有借钱的时候你叔叔婶婶还有你外公虽然在场,但是他们和你是有利害关系的直系亲属,其证言不会被法庭采纳。

三、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曾作出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录音证据须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录制,但现在该规定已经失效。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规定:

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以合法手段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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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证据注意事项: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4、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5、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⑷ 购房定金可以退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定金

可以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4)合同纠纷威胁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威胁承租人生命安全,可以解除合同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威胁承租人生命安全,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应该报警、到法院起诉。

⑹ 私企老板不签合同辞退还不发满勤奖,合理吗

私企的老板,不签劳动合同,还辞退了员工,不发满勤奖,这个不合理,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辞退员工。

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与此同时,经济的大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员潮。辞退、裁减员工是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辞退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笔者接触的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

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希望能够帮到你。

⑺ 全中国,真正的弱势群体还是农民工,工钱年年整治年年拖

真正的弱势群体是农民还是农民工,意思是不是你现在才搞清楚,原来你不明白。工钱年年整治年年拖,这才叫有特色,这点你都不晓得。

讨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穷了,无薪可讨,要命一条,要钱没有。就算依法讨薪,赢了官司,钱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来替老赖付你薪酬),还得倒贴黄瓜二条(倒贴伙食车船费误工费等)。


为了讨回辛苦一年赚来的工资,农民工兄弟可谓费尽心机,讨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有集体下跪讨薪的,有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的。花样繁多的讨薪招数更折射出民工讨薪之难。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过往来”。


庄子曰:“生为徭役,死为休息”。


某打工者跳楼讨薪时,模仿宋朝大诗人陆游口气留给儿子的遗言:“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讨薪不成功。血汗工资发放时,家祭无忘告乃翁”。


找钱要卖力,吃饭要拼命。


农民工的本钱唯一的就是命,为了讨薪的胜利成功,农民工视死如归、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产生了不少讨薪英雄,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多不胜数。


为什么我说他们是英雄,理由是尽管他们的讨薪之路走得很悲怆,但他们做人所未敢做。为人所未敢为,他们在用鲜血与生命逐步推动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发展,享受英雄称号当之无愧。


当前,政府要求农民工不要恶意讨薪,要善意讨薪。


善意讨薪是指什么?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板要钱,不能到家里去找老板要钱,也不能在马路上找老板要钱,还不能集体去找老板要钱,那么到哪里才能去找老板要钱呢?有关部门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就是只能去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打官司要钱,而且还要带齐各种证据,如用工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本等等,少一样都不行。


重庆市清欠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工程款和工资纠纷问题,坚决打击通过非法渠道(回答者注:没有通过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的讨薪都属于'非法渠道')和过激手段“恶意讨薪”。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五种行为应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同时,建设、劳动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通报批评恶意追讨人员,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重庆市建筑市场的劳务队伍。


回答者评论:


政府的措施治标不本,欠薪不存在了,讨薪自然就消失了,讨薪消失了,那些跳楼讨薪的,集体下跪讨薪的,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讨薪的,悬赏腊肉讨薪的、“爬塔吊讨薪”的,“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割腕讨薪”的,“杀包工头讨薪”的,“自杀讨薪”的,“喝农药讨薪”,拉横幅讨薪的、堵塞道路讨薪的、阻碍交通讨薪的、封锁出入口讨薪的,切断水电讨薪的、冲击施工现场等千奇百怪方式讨薪的都通通随着消失了。


不欠薪是防止恶意讨薪的最好方案。


欠薪如果继续存在,不管政府怎么打击,恶意讨薪仍会不断。拖欠几百几千元钱,对于富人来说,无所谓,没有必要去冒险,对于贫穷的农民工来说,那是他的命根子,他要拼命保护,哪怕冒难涉险也在所不辞,哪怕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为讨得那微薄的薪酬,亦面不改色,死不旋踵。从过往的过激讨薪就可以看出,农民工有这样的特性,命都不要的人,处罚“恶意讨薪”政策条款是很难阻当他行动的步伐,雪上加霜的农民工可能会做更出格的事来,要加强安全防卫工作,防止出大事。


大秦的法律够残,大唐的法律够酷,大明朝的法律够严,尚没有阻止身为“草民”的陈胜吴广黄巢李自成的脚步。导致大秦帝国风雨飘摇,大唐王朝剧烈动荡,大明朝崇祯皇帝吊死梅山树上。


大禹治水尚知“堵不如疏”,今“肉食者”不知乎?古人曹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唐人李牧赋云:“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欠薪讨薪”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敲钟吃饭盖章拿钱”的时代是没有“欠薪讨薪”的,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各个领域会遇到许多的新问题,出现的新事物越来越多,在我们尚未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事物的发展趋势时,如果对这些问题与事物一概禁止与排斥打压,无疑会使情况更糟糕,我们应当合理引导,将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让问题得到和平解决,让事物助力于社会发展。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答者评论:该规定对还有一定资金的老板有威慑力,对一屁股两肋骨债务的穷老板作用不大,他们死猪不怕涨水烫,要判刑就判,要钱就是没得。


推荐黑白道讨薪方案:


一、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找几个同志者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支付工资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气,一个人也可以讨薪,唐雎曰:“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侵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鱼死网破)今日是也。”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要工资给你就是了”。


回答者评论: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两月解决还是未知数。


黑的解决方法优点是见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


其他的“跳楼”讨薪方案,这方案讨薪之路实在走的太悲惨,不推荐。


以上是最佳方案,没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只有自认倒霉透顶了。


时至今日,“讨薪难、难讨薪”依旧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如果从法律健全与完善角度看,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已是“无障碍”,但残酷的现实是,恶意欠薪是普遍的,恶意欠薪入罪是“个例的”。据悉,自“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两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有80余名企业主被依法入刑追责。法律“很丰满”,执法“很骨感”;欠薪“很丰满”,讨薪“很骨感”。


有相关人士指出,取证困难、法律操作性差是欠薪入罪难的主要原因。很多工程被层层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后,不好追究主体。此外,繁琐复杂的程序和取证难度,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维权门槛无疑太高了,农民工的维权脚步很难迈入。


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无限大,尤其是遭遇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以及“执行难”等之后,法律的正义力量就会削减,恶意欠薪反而又会猖獗起来。正如相关专家曾建议的,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获取足额的劳动报酬是“民生的最大”,从改善民生角度上讲,政府有责任保障农民工利益,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等欠薪成为事实,必须事先介入监管,消灭于萌芽状态,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决欠薪问题

⑻ 合同纠纷怎样算威胁

如果以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 首先是一个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如果情节严重 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其强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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