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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条款怎么写

发布时间: 2021-01-14 05:35:33

㈠ 如果合同上没写违约金条款是不是不用赔

合同上没写违约金条款也是要赔偿的,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违约金条款怎么写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㈡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现实问题
孙某经营某小卖部,并向A公司定了10箱砂糖,双方约定,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A公司将砂糖运至孙某小卖部。孙某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先付30%货款给A公司,待A公司将砂糖运至孙某小卖部,孙某清点无误后三日内将余款全数支付给A公司,如有一方违约的,须支付总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然而,当A公司按约将砂糖全数运至孙某的小卖部,并经孙某清点无误后1个月,孙某依然不支付余款给A公司,A公司无奈至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支付余款并同时支付违约金。那么,法院会支持A公司的请求吗?
律师解答
在A公司已经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且孙某已经接受并清点无误后,对于孙某来说,按期支付剩余款项系其法定的合同义务。然而孙某始终不履行,在法律上来说属于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㈢ 怎样填写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不能疏忽。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

.供方的违约责任为: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具体比例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具体的比例。

供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在合同交货期内修理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对需方自提的产品供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负逾期交货责任,除承担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外,还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供方应承担需方代保管、保养的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需方的违约责任为:

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的10%~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这个幅度内具体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自提产品未能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逾期付款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承担由于需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产品因需方保养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㈣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怎么写

㈤ 欠条违约金的约定怎么写

法定的违约金要看实际造成的损失,其最高不超过损失的%,而约定的违约金应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合同违约金条款怎么写扩展阅读:

具体案例

案情介绍:2007年12月2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如果张某到期不还将承担每个月1万元的违约金。

后张某未按期还款,陈某经多次催讨无果,于2009年5月5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市秀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张某参加庭审时辩称:借款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对于违约金部分,认为过分高于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因合同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造成的损失部分,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6个月×10万×6.63‰=3978元。

法官说法:

一、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已经构成违约,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至于违约金是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出现还是只能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

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自然是可行的。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

二、法院如何认定违约金的数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过高是相比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而言的,因此,损失大小是衡量违约金高低与否的重要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式达到高于四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干预,无疑为变相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最高借款利息进行了限制,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们可以推论,在通常情况下出借人能获得的最高利益也仅限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因此,原则上双方违约金数额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此标准为上限,不得超过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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