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侵权
⑴ 请问未经授权,翻译国外文学作品,在杂志社投稿并写明原作者,发表后算侵权吗
算的,未经授权而翻译发表就是侵权了,即使写明原作者也是侵权,因为你事先没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也没有付稿酬,所以如果原作者上诉你一定会败诉,最好走合法途径。
⑵ 在直播中朗读文学作品算侵权吗
朗读不算,说是你的作品就算,只要你不注明虚假的作者,不印刷或者拷贝去进行盈利行为就没事。
⑶ 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的规则有哪些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诉于正”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00万元。
笔者认为,从版权角度看,本案一二审通过详尽的举例和说理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文学类作品侵权比对的两个重要规则。
第一,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分层分析。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能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
综合以上对作品各个构成元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征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需要从展开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寻找答案。在本案中,琼瑶所主张的剧本21个情节(小说主张17个情节),正属于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的展开情节,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法院判定为9 个),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与其他的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共同构成原告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部分。
第二,对于作品中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必须指出,主题相近的作品创作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随形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或者合理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21个情节及其创编串联构成了原告作品《梅花烙》的主要及整体故事表达,被告仅仅是角色身份做了重新变换,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之感,当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多处细节都相仿或者简单代换时,是否构成相似的答案已经呼之跃出。因此,类似这种情形,可以认为,已经对作品的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明显侵害。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⑷ 教材中引用的文学作品算不算侵权
这个,一般来说侵权都是说的仍在盈利的产品,或者仍在收费的东西,或者你引用专是商用。例如一个属动漫刚出来,在某个网站还必须收费才能观看,如果你引用其中的片段,这就涉嫌侵权了。而教材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不算侵权吧。
⑸ 改写文学作品侵权吗
改编作品的作者对其改编的作品有独立的著作权,但是改编他人作品之回前,应征得原作品著作答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并且在改编作品上应该注明。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⑹ 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的规则有哪些
我国针对著作权的一系列保护,专门制定的有著作权法,那么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的规则有哪些?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诉于正”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00万元。
笔者认为,从版权角度看,本案一二审通过详尽的举例和说理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文学类作品侵权比对的两个重要规则。
第一,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分层分析。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能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
所谓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例如,西方名著《基督山伯爵》的主题是“复仇”,而类似的文学母题在世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例如我国的《赵氏孤儿》、英国的《王子复仇记》、日本的《四十七武士》等,显然,作为抽象的主题思想,作品主题不可能被某个作者所垄断,因此被公认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
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第一层展开。例如,《基督山伯爵》为了使“复仇”这一主题具体化,创作了 “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的主线情节。主线情节虽然是作品主题的具象,但是仍然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因为仅凭“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这一情节,人们会联想到很多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均有类似的情节,例如风行一时的美剧《越狱》以及经典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等。主线情节也无法纳入作品表达的范畴,因为这种诸如“蒙冤入狱后出狱雪恨”、“有情人历经磨难终成眷属”、“坏蛋作恶多端终有恶报”、“普通人勤奋刻苦终获成功”的主线情节,都属于作品宏大主题(复仇、爱情、善恶、奋斗)下的第一层子命题,不但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中外作者自由创作的通用要素,将其归入作品的思想范畴也顺理成章。
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人物性格、心理特征、人物语言等复杂的综合形象体。对于人物角色的判断,需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人物角色可以分为真实存在的人物和虚拟的文学形象。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由于其事迹属于事实范畴,因此对基本事迹的描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唯一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只有作者基于对人物性格的把握演绎的独创性细节才可以构成表达;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则由于作者对该形象的创造常常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典型或者是若干典型人物性格的糅合所完成,因而其形象包含了典型的人物角色塑造和作者独创的部分。例如,一提到吝啬鬼形象,人们马上会想到《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守财奴》中的葛朗台,《儒林外史》中的严监生。而文学作者在创造这一形象时,常常会参考这些形象,因而具体到某一吝啬鬼塑造时会吸纳公有领域的典型形象的某种特征成分,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应将这种人物形象中的典型特征成分排除出作品的表达范畴。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美国法院在nicholsv.universalpicturescorp.一案中首次提出,人物角色被开发的程度越低,其受到版权的保护越小。
展开情节,是指在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即作者为了进一步贯彻作品主题,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例如,《西游记》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是诸如“偷吃人参果”、“三打白骨精”等等。一般认为,展开情节由于是对主线情节的展开,具有很大的创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认的桥段(例如武侠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主人公失足掉下悬崖非但会大难不死,反而会有奇遇或艳遇),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作作品的表达范畴。
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就是构成展开情节的基本要素,属于作品的底层表达要素。由于具体场景已经具体到明确的时间、地点、时间、因果关系、人物、背景设置,而人物对话、文字描述更是体现作者独创性的重要方面,因此,当作品比对进行到这一层面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就变成了相对简单的技术问题,法官只需要进行字面比对和相似度评估就可以得出答案。这一层次的作品侵权,在美国版权法上被称为“字面相似”(literalsimilarity),即抄袭作者实际使用的语言,这种情形表现直观,易于判断,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抄袭的数量及其在作品中所占的分量。
综合以上对作品各个构成元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征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需要从展开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寻找答案。在本案中,琼瑶所主张的剧本21个情节(小说主张17个情节),正属于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的展开情节,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法院判定为9 个),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与其他的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共同构成原告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部分。
第二,对于作品中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必须指出,主题相近的作品创作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随形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或者合理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例如,在本案中,正如原告方所指出的那样,被告可以用《红楼梦》中宝黛钗的关系来抗辩双方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与公主关系的独创性,但是,宝黛之间的关系继续发展却不是偷龙转凤;被告可以用《西游记》中唐僧幼年被置于木盆放入江流被老和尚捡走的故事来抗辩“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情节的独创性,但是,唐僧日后却没有下嫁给某位王公贵族子嗣为妾……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21个情节及其创编串联构成了原告作品《梅花烙》的主要及整体故事表达,被告仅仅是角色身份做了重新变换,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之感,当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多处细节都相仿或者简单代换时,是否构成相似的答案已经呼之跃出。因此,类似这种情形,可以认为,已经对作品的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明显侵害。《宫锁连城》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宫锁连城》的情节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如果以剧本《宫锁连城》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涉案作品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且上述情节是《梅花烙》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二者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⑺ 侵犯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文学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没有经过文学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就擅自使用的,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文学作品被侵犯的,造成较多损失的,可以及时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那么侵犯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您了解相关知识。侵犯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标准确定对方侵犯了你的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要做好以下的起诉准备:1、搜集和整理对方侵权的证据材料。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图书著作权本身成立。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抄袭方式。4、到法院递交起诉状,选择原则是方便原告、原理被告以及选择大城市的原则。5、起诉前及时采取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因侵犯文学作品著作权而引起的赔偿,其赔偿标准和数额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赔偿如下:1、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要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要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不过,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就会跟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不过,除了通过起诉赔偿之外,还可以通过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那这样就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⑻ 在文学作品里引用了学术论文,会不会造成侵权
建议标注好引用的内容文献,这样格式也是比较贵规范的。
⑼ 文学作品著作权被侵犯该怎样维权
文学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没有经过文学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就擅自使用的,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文学作品被侵犯的,造成较多损失的,可以及时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那么文学作品著作权被侵犯该怎样维权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文学作品著作权被侵犯1、搜集和整理对方侵权的证据材料。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图书著作权本身成立。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抄袭方式。4、到法院递交起诉状,选择原则是方便原告、原理被告以及选择大城市的原则。5、起诉前及时采取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因侵犯文学作品著作权而引起的赔偿,其赔偿标准和数额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赔偿如下:1、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要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要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不过,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就会跟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⑽ 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该如何认定是否侵权
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该如何认定是否侵权?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公民名誉权被侵犯,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那么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该如何认定是否侵权?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该如何认定是否侵权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该如何认定是否侵权?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也就是说构成名誉侵权,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侵权要件。(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