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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索权

发布时间: 2021-01-14 02:50:34

①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是否既可以诉原债权人也可以诉债务人

1,保理合同来可以分别起诉债自权人、债务人。
2,因为保理合同与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在起诉时应当分别起诉:
(1)保理合同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
(2)保理合同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关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② 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附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企业融通
资金
后,如果卖方企业的客户拒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卖方企业要求偿还资金。在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卖方企业出售应收债权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当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按保理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已保理融资,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
2.发生销售退回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可以直接对冲“短期借款”和“应收账款”;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通过企业“银行存款”账户转回银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会将此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到期银行收不回应收账款,企业有义务按照保理协议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③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交纳印花税吗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仅就《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几类合版同征收,保理合同,监理权合同,与中介机构、律师签订的合同都不在印花税列举的范围之内,因此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几类合同为: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④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的有追索权保理可以分为明保和暗保,能请教下明保和暗保有什么区别吗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1,明保理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2、暗保理

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4)合同追索权扩展阅读:

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风险:

1, 客户方面风险

首先是买、卖双方信用风险。国内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是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的应收款项。

如果出现买方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款情况时,保理公司将面临资金损失。在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公司可向卖方追索,要求卖方在宽限期内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

2,审查风险

首先,审查制度执行不力。在保理业务办理中未能严格审核合同、发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资料,从而出现虚假交易合同及瑕疵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导致保理预付款资金的落空,造成资金损失。

3,法律方面风险

保理业务实质是一种“债权”的质押,一旦债权本身或质押效力出现问题,会增加实现债权的难度或无法实现债权。主要表现为转让风险、重复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

⑤ 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多少时间内有追索权

二年内 超过二年必须再次签订借贷合同(借条)

⑥ 隐蔽型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究竟有哪些法律风险目前隐蔽型不告知第三人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浙江抄孙律师:
总的来说,风险袭与收益必然是并存的,对于销售者和保理公司而言,支付对价并转移主合同履行的风险。对于买受人而言,其实际上只有一种买卖关系在身。
关于对买受人隐瞒保理事实的情况,个人认为合法有效。销售者已经履行实际交付义务的,对买受人没有损失,债权转让时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故销售者与保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受买受人影响。

⑦ 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企业抄在签订了保理合同,出售应收债权时,首先应当将按协议规定计算并实际收到的款项计入“银行存款”等账户,将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并把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现金折扣款先计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同时,为区别于其他业务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保理业务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还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其次还应对坏账准备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企业针对某项债权已计提了坏账准备(例如该债权发生当期并未出售,下期才出售,而按照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在会计期末计提坏账准备),则出售该债权时应同时冲减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2)如果企业未计提坏账准备(例如当期发生的债权当期出售),则不需要冲减坏账准备。
具体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实际从保理商处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向保理商支付的手续费等)
其他应收款(企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现金折扣款)
坏账准备(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贷:应收账款(所售出债权的账面余额)
(注:若借贷方有差额,则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帐户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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