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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1-22 01:10:29

㈠ 您是怎么处理下属成员间的矛盾纠纷的请各举一个成功案例处理和处理不当的例子

要客观的去看问题。千万不要先说是谁的错。然后慢慢了解事情的经过,分析一下,把矛盾扯开。不提矛盾,只提工作,或者提出一些设身处地的话题,慢慢的慢慢的他们就会发现自己的错出在哪、

㈡ 如何处理社区居民矛盾纠纷

1、提升社区环境质量;
2、扩大社区服务范围;如:成立业主版委员:该业主委员会的委权员均是由业主通过推荐,选举出来的公道正派、有威信、有说服力、通晓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退休老干部、老党员、楼组长。他们负责就平时小区内因乱扔垃圾、空调外机滴水、下水道堵塞、天井积水、污水外溢、侵占共用位等原因引起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3、丰富社区居民文化活动;
具体怎么搞,自己开动脑筋啦,当然也可以到先进小区学习嘛!

㈢ 农村矛盾纠纷有哪些

农村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3)矛盾纠纷案例扩展阅读

纠纷出现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

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

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民间纠纷




㈣ 因为医德不行造成矛盾纠纷的事件

恩最近很多类似的案例

㈤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前提条件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调解处理。

(5)矛盾纠纷案例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㈥ 矛盾纠纷有哪些类型

有赡养纠纷、房屋纠纷(常见的),还有合同纠纷、工程合同纠纷、商务纠纷、医疗纠纷、旅游纠纷、劳动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房产纠纷

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3、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5、旅游纠纷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纠纷有有以下解决途径: 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㈦ 化解矛盾纠纷案件,关键要做好哪些工作

(一)、强化协调整合的效果,把执法监督与机制保障相结合。当公共权力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怀疑,司法权威自然进入群众的视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就成为群众的期待。要防止矛盾纠纷向司法机关不断积聚,需要顺畅司法诉求管道和信访渠道。一是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领导首问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涉检矛盾化解领导小组,以实现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为目标,统一领导全院的涉检矛盾化解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办法,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办案力度与矛盾得到化解相统一的工作理念,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完善涉检信访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和高检院制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涉检信访工作力度。在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业,依托当地党委政府、信访、司法民调部门建立检察工作服务基层联络点,负责涉检信访信息报告、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反馈、回访及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职能。上级检察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督查专员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越级上访较多的地方派出督查组蹲点督办,狠抓责任查究制度的落实。对涉检信访积案,要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逐案明确工作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争涉检信访积案在一两年内基本消化解决。三是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互动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强化信访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并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很多时候,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或完善良好的矛盾纠纷处理互动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及时的沟通、配合和协作,甚至出现检察机关此部门和彼部门之间就同一矛盾纠纷的解释处理相互不一致,这样容易造成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和不信任,同时也可能由此引发矛盾纠纷的激化。应在每个业务部门确定一至两名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干警专职或兼职担任矛盾纠纷调处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交流沟通,对同一矛盾纠纷明确各自职责。四是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把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有机的结合起来,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一些疑难棘手的批捕、起诉案件实行答疑说理,把答疑说理制度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让当事人明白捕、诉或不捕、不诉理由,赢得理解和信任。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该矛盾纠纷已经激化,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组织,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五是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对那些拟作存疑、相对或绝对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未得到民事赔偿的案件以及经调解被害人对民事赔偿不满意的案件,对被害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诉求,在说明理由后告知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因被告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而导致的被害人得不到民事赔偿的案件,则尝试通过民政救济渠道予以适当解决,使被害人在经济上得到合理补偿,缓冲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通过多方努力,使刑事案件受害人享受国家低保救济或得到相应的物质帮助,重新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六是建立健全维稳形势研判工作机制。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由控申科指定专人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外部力量配合,建立处理诉求协作机制。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难题。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去解决,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所以,要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以便协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及早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信访申诉工作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在纵向的检察系统内部和横向的市区级相关信访单位网上接受和分流信访申诉,实现信访申诉情况的纵横对接。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访申诉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

总之,作为基层检察院要认真总结一些地方的先进经验,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的有效方法,整合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力量,形成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的大平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㈧ 急急急!!!!求有关教育方面的案例(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最好是官司,并且有具体的学校)

硕士写信揭导师与女博士关系不一般 师生打官司http://news.sohu.com/20080917/n259591454.shtml

㈨ 调解矛盾纠纷的方法

现将调处土地矛盾纠纷常用的五种调解方法介绍给大家,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纠纷类型之一。在调处土地矛盾纠纷时,我们只有因事而异,巧妙运用恰当的调解方法,才能收到较好的工作效果。现将调处土地矛盾纠纷常用的五种调解方法介绍给大家,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纠纷类型之一。在调处土地矛盾纠纷时,我们只有因事而异,巧妙运用恰当的调解方法,才能收到较好的工作效果。现将调处土地矛盾纠纷常用的五种调解方法介绍给大家,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纠纷类型之一。在调处土地矛盾纠纷时,我们只有因事而异,巧妙运用恰当的调解方法,才能收到较好的工作效果。现将调处土地矛盾纠纷常用的五种调解方法介绍给大家,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纠纷类型之一。在调处土地矛盾纠纷时,我们只有因事而异,巧妙运用恰当的调解方法,才能收到较好的工作效果。

1、法律攻心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的人群。在具体工作中,向当事人宣传国家的土地政策法规,结合土地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对照法律条款,进行逐词逐句的分析讲解,让其了解违背政策将承担的后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双方心悦诚服的接受调解。如四岔村调解员再调处四岔村一组与西康二线用地纠纷时,就恰当运用土地法条款进行劝导,最终使租地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2、换位思考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善解人意的人群。所谓换位思考法,就是引导矛盾双方进行位置互换,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和观点上,让其感受对方的态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发生转化,最终达到矛盾化解的目的。

3、推心 置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性格直率的人群。这类人群讲感情、懂道理,凡事看得较开,不斤斤计较。只要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敞开心扉说话,对方就会理解你,不会过于在乎自己的利益得失,接受你的调解建议。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纠纷调解的方法。

4、典型案例引导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刁钻而又胆小的人群。在处理土地矛盾纠纷中,适时地引用身边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导矛盾双方当事人,从典型案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引导其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击溃他们的思想防线,放弃无理要求,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5、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说:“小漏不补,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纠纷也是这样的道理,在矛盾纠纷的初发阶段,作为调解人员就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早处理,要深入矛盾一线,面对矛盾,正视矛盾,控制矛盾,不让矛盾扩大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要把握“早”和“快”这两个环节,这样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土地纠纷的解决原则

调解时必须遵循四条原则: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调解不是“和稀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决土地争议的准绳,双方都要遵守;

3、调解过程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坚持法律、政策规定原则基础上,具体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土地争议涉及到有关各方的,要主动与他们联系,听取他们意见,取得他们的配合与支持,妥善解决问题。

当前社会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影响农民的邻里关系、农民自身利益,并且非常不利于农村社会发展,有时就因为一点点小问题,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这都是我们不想看到的结果。因此,当农民朋友遇到土地纠纷问题时,作为农民朋友自己、邻居、村长、政府官员,都要做好土地纠纷调解,维护自身权益,拿起法律的武器,让生活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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