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
㈠ 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办理的手续不一样:
1、一种是单位不愿意续签;
2.一种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合同到期终止扩展阅读:
合同规定:
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即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㈡ 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
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㈢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通知吗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是两个概念。
我国的《合同法》把合同终止包括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中,但是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是并列的,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而劳动合同终止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其次,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了劳动合同期满外,就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劳动合同期满,除非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依法应当顺延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外,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结束。因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结果一般是可以预见的。
提前通知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于存在非本人过失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做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在此处设置提前通知期,目的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即在劳动者无过错,且无法预见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给予其寻找新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会互相交错,劳动关系的结束并非能在一时三刻完成。而有些员工对续签合同抱有期望,对相关休假待遇未做合理安排,有些突然面临失业容易产生过激情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提前通知劳动者,给其合理的时间寻找新工作、妥善安排相关休假事宜,既是对员工的关爱,也可以减少纠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