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协议
服装品牌当然要签一些排他协议了,因为同行要竞争的
B. 什么叫排他性的经销协议
排他性销售指当事方通过协议约定,生产商在特定区域内,只向一家销售商供应产品,由其在该地域内转售。同时,该销售商不得在生产商分配给其他排他性销售商的专属领域内,主动销售该产品。
C. 网站与各门户网站签订的排他广告投放协议是怎么回事呢
淘宝绝地突围 2003年,中国人民对网上购物已不再陌生。电子商务巨头美国eBay在这个时候投资1.8亿美元,接管易趣,实现了进军中国市场的战略目标。1999年成立的易趣经历了中国网络经济的疯狂与寂静,可谓一枝独秀,占据着70%的市场份额,而且拥有良好的品牌优势和用户基础,eBay由此在中国网络卖场中占据了绝对优势。然而事隔仅两年时间,新生的淘宝凭借着“免费”与“支付宝”两颗利齿,不断蚕食易趣的份额,如今已能与易趣分庭抗礼,这期间本土智慧与美国思维交锋,是极其耐人寻味的。 2003年,eBay全面接管易趣,随后将其更名为eBay易趣(文中易趣即指eBay易趣),此时的对手屈指可数,而Yahoo,MSN还没开始他们的拍卖业务。eBay此前在日本、台湾两地败于雅虎之手,当然耿耿于怀,惠特曼这次通过资本力量取得在中国的先行优势,就是要与雅虎一决雌雄,可雅虎却迟迟不肯表态,求战心切的eBay不免心浮气躁。 由于实力悬殊,eBay的CEO惠特曼对这些“竞争对手”不屑一顾,认为易趣的攻势只要再凌厉些,就会将他们一网打尽。随即易趣动用了巨资与中国几大门户签订排它性广告协议,以封锁竞争对手的宣称通路,将其一一铲除,以便将来有足够精力对付宿敌——雅虎。 迂回作战夹缝求生 此时马云创办的淘宝刚满2个月,不仅与易趣的经营模式最为相似,而且还采用了免费的策略,自然是此次eBay主要扼杀的对象。很长一段时间,在门户网站根本见不到淘宝的踪影。但封锁门户毕竟不等于天下宵禁,就在易趣认为行动卓有成效的时候,淘宝一面向媒体诉苦,指责易趣恃强凌弱,博取舆论同情;一面采用“以迂当直”的战术,绕开被封锁的门户,直接将广告投放到人气比较旺的个人网站及共享软件上,总算钻出了一条网络“隧道”;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站所争取的注册用户可是行走于大街小巷、真实的人,所以紧接着淘宝不惜血本地将广告投放到人流集中的路牌、灯箱、车身及电视媒体,不仅注意力没少赚,反而在这种常规渠道取得了局部优势,品牌和免费策略日渐传播开来。 当然淘宝自己也明白,交易服务平台要是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仅靠免费,并不足以“挖”来多少注册用户。所以淘宝在平台方面着实花了不少心思,在参照易趣优点的同时,也修正了很多对手的问题,在界面亲和力以及客服人员的响应速度方面都相对好于易趣。 如果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相差无几,而淘宝不收商品登录费,交易费,这对于是否成交都要交纳商品登录费的易趣卖家来说,不能不说是个“馅饼”级的诱惑。但要他们弃易趣而投淘宝也不太容易,在易趣长期积累下来的信用评价和客源,说抛就抛等于从头再来。心思有些活络的易趣卖家想到了一个变通的方法,即在淘宝开分店,以易趣的信用招揽淘宝的买家,如果可行就多了个免费的渠道,何乐而不为呢。这便是“易趣展示,淘宝成交”做法的最初萌芽。 淘宝的公关人员每隔一段时间,便出来宣布注册用户数增长多少,成交额增长多少,对易趣实施心理战术,这些数字在经媒体大加渲染后,淘宝“茁壮成长”的架势压得易趣坐立不安。截至2003年底,淘宝一共吸收了大约30万注册会员,当然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易趣的会员。 2004年2月2日,易趣正式调低了自己的商品登录费用,这是易趣采取收费策略后第一次“降价让利”,证明了淘宝的免费策略和宣传攻势已经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威胁。 2004年4月yahoo与新浪合作的一拍网成立,新浪撤掉易趣广告,易趣广告围剿阵容悄然解体。 这一阶段,淘宝为突出重围,砸进不少真金白银,但成功地抵御了易趣猛烈的攻击,还争取到了一些用户资源,达到了“以战养战”的目标,同时还表现出了处事冷静、应对灵活的企业策略。 而易趣为实施封杀计划,只通过大量的广告来淹没对手声音,手法过于单一,当淘宝在街头和电视领域打开局面后,易趣又不得不跟随对手,慌忙补缺,仅2004年的广告花费至少在2亿人民币以上,但换取的结果不过是逼得对手一时无法在几大门户上投放广告,如此昂贵的代价未免不值。 避实击虚转守为攻 淘宝虽然在宣传方面取得了突破,但实力上仍无法与易趣相提并论,如果只是血拼广告,等于以卵击石。商业竞争中讲求灵活机变的市场策略与广告策略,一味地“烧钱”无异于“烧纸”。因此淘宝必须找到一个突破口,避实击虚,扭转局面,才有可能存活壮大。 与作为直接卖方的当当、卓越不同,类似易趣、淘宝的网上卖场只提供交易平台,对买卖双
D. 什么是排他协议
即你享有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再享有,独占。
E. 保密及排他性协议的法律责任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F. 请问什么是排它性协议
排他性协议就是指协议各方不得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涉及的领域或其他类似领域上合作
G. 合同中的排它性怎样写
在“双方责任”条款,“经销方的责任”加上:
1、经销方不得与供应方经营模式类似的公司发生业务关系(若是合同中约定“不与类似的我们模式的公司签定合同”,即使经销方违约,你通常找不到证据,用“发生业务关系”比较容易认定);
2、经销方不得经营与供应方产品类似的产品;(竞业限制的的其它形式,多列几条)
在“其它约定事项”里写上如下条款:
保密。此合同属保密合同,经销方不得向其它组织或个人泄露此合同的内容和模式(司法及必要的监管部门除外);
违约责任:
经销方若违反第X条(即本合同中“双方责任”那一条)第XX款、第XX款(即本合同中经销方的),经销方须向供应方交纳XX元的违约金;
经销方若违反第X条(即本合同中“其它约定事项那一条)第XX款(“保密”那一款),经销方须向供应方交纳XX元的违约金。
H. 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排他性协议是否有效
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排他性协议是否有效,关键还是看协议内容。
当事人所说的协议实际上就是合同,遵守我国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而我国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培训协议和行业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如果协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其排他性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I. 关于排他性协议的有关细节,能否给我详细的讲解
学校是为发规范才签订这一协议的.学生同样不能违反.至于旧书是不是属于废品,要看协议怎么订的.当然要说不是废品也有道理,关键是看收了书后当废品卖还是当书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