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合同
⑴ 关于竞业合同的内竞业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进行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⑵ 劳动合同中有提到竞业禁止协议,没有补偿,有效吗
一、法律规定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没有约定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问题。只规定了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可以要求补偿金。
二、实际操作
就本人成都地区的经验,没有约定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大多被认定有效,一是为了维护合同自治原则,二是补偿金的主张被赋予了法律强制力,补偿金条款的有无不影响劳动者的实际权利。
三、律师建议
本人建议继续遵守竞业禁止条款或进行变通处理,如果在期限内确实需要从事相关行业,可以咨询下本地的律师当地的司法惯例。
⑶ 竞业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保密期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行为。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且用人单位依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业超出竞业限制范围的行为。注意:竞业限制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
⑷ 单位签订的竞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协议来本身不符合法律关于无效合源同的规定就有效力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⑸ 离职时没给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
离职时如果没给补偿金,那么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的理解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或未实际支付,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⑹ 有关竞业禁止协议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果公司认为你是负在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可以的.
2.可以的,因为你的合同里已经有想关的竞业禁止的条款,无需再签定,但若合同里无相关的补偿和违约责任的话,此时也可补回.
注意:竞业禁止得先由公司按月向你支付不能到相关单位就职的经济补偿金才生效的,如果没有这一项,竞业禁止无效.
3.没相关规定,一般以你的月工资为上限.
4.2年,就算签了5年也无效.2年后你可以拒绝收取公司的经济补偿金而不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
补充:因为你的合同里已经有相关的条款了,有必要补充完整,如因补偿问题得不到协商一致的话,大可通过仲裁解决.
但据我所知,这样的事,到了仲裁还是劝你们协商的.还是建议你们好好谈谈吧.
⑺ 竞业合同是不是必须有补偿,没有补偿协议成立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负责人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应该在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如果没有约定补偿的,况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在履行了况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按月支付补偿的,该况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