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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

发布时间: 2020-11-21 22:02:34

㈠ 公司劳动合同的变更(部门调岗位)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㈡ 劳动合同变更是否属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如果一个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同时和原单位签订几份合同,后签的合同应该视为对前面合同的修改,应当以最后一份合同的为准。

㈢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不用支付补偿金,这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向员工说明,并征求其是否继续聘用。如果继续聘用新公司应承诺以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就行。

这属于用人单位分立的情况,劳动合同由B公司(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㈣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什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㈤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意变更吗

现实困惑

2012年6月1日,陈某受聘于一家贸易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陈某为公司的技术总监,每月工资1万元,合同期为5年。2012 年6月和7月,陈某如数拿到了合同约定的工资。8月份,因陈某业绩较差,公司以其工作业绩下滑为由,将陈某的工资降为8000元。9月份,公司又以陈某未能做正常的业务工作为由,决定按待岗处理,工资发5000元。陈某这两次所发的工资明显比合同约定少得多,但却没有经过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定,仅仅由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陈某本人。陈某多次找公司交涉要求补发所欠的工资。可是公司却认为,降低陈某工资的决定是根据对陈某的工作业绩的评定,不同意陈某补发工资的要求。请问,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意变更吗?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规定,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或出现了法定情形后,劳动合同才可以变更。因此,在没有法定的变更情形出现也没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变更合同的内容。本案中,陈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作出了约定。因此,该公司应该认真、完整地履行合同的内容,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公司如果以业绩原因调整员工的岗位或薪水,应该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员工确属业绩不良,已经构成了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事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降低员工的工资。即使陈某确实存在业绩下滑、不能胜任公司本职工作的问题,公司要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内容,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能违反规定的程序。本案中公司变更陈某的劳动合同时,没有经过公司的董事会,仅仅由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陈某本人,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所以,公司擅自降低陈某工资标准的做法显然不妥,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二款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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