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侵权
⑴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的介绍
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1。2015年4月8日9: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2015年12月18日,《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琼瑶胜诉。
⑵ 法院是如何认定于正抄袭琼瑶这一事实,其他专业领域法院是如何认定侵权行为的
陈喆诉余征著作权纠纷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民事案件围绕什么审理?案件争回议焦点。一答般来说,争议焦点可以用这个格式:1.原告的起诉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2.被告的抗辩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⑶ 于正被判侵权后法院追讨公告费成功了吗
因为于正被判侵权迟迟不向琼瑶道歉,三中院日前依据判决在《法制日报》刊登案件内容作为公告。近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该公告费用33.6万元全数由于正承担,他现已将钱交付。这意味着,该院审结的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中院告知余征需承担刊登费用,余征于公告当日将33.6万元交至该案案款账户。三中院后将钱发还申请执行人陈喆,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来源:新京报
⑷ 于正和琼瑶那次抄袭是在几几年
抄袭行为发生时间是2012年,打官司是在2014-2015年
于正(原名余征)抄袭琼瑶(原名陈喆)事件的时间线是这样的:
1992年10月 琼瑶完成《梅花烙》剧本
1993年6月琼瑶完成《梅花烙》小说
1993年10月电视剧《梅花烙》播出
2012年底 于正完成《宫锁连城》剧本
2014年4月《宫锁连城》电视剧在湖南卫视播出,琼瑶观看后认为该剧故事架构和大量核心情节如偷龙转凤等抄袭其作品《梅花烙》,随即起诉
2014年5月 北京中院受理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2014年12月 法院一审宣判琼瑶胜诉,下达(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判决书判令于正赔偿琼瑶经济损失500万元。于正不服上诉。
2015年12月 北京高院下达(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事件经过可以去看一下判决书
⑸ 于正琼瑶版权纠纷案件的结果是怎样
长达8个月之久的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昨天有了结论。市三中院一审判决于正等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刊登致歉声明,并停止传播、发行和复制《宫锁连城》。
宣判后,琼瑶激动不已,发微博称“泪在眼眶”、“只想大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于正则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并将提起上诉。
看点
1、琼瑶是否有权告?
庭审中,于正等五被告都就著作权一事质疑琼瑶方,提出琼瑶并非《梅花烙》编剧,该电视剧版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对此,琼瑶方反驳并递交编剧林久愉的声明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而林久愉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所以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所以《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2、于正到底抄没抄?
于正是否抄袭是庭审中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次判决中最大的看点。
4月15日,琼瑶在微博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自己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12月5日开庭时,琼瑶方还列举了21个桥段涉及抄袭,并当庭播放了节选。
相对的,于正曾在微博发文回应,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在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在12月5日的庭审上,于正方称《宫锁连城》和《梅花烙》在人物数量和人物关系上存在实质性区别。
法院经过审理指出,21个桥段中有3个桥段属于公知素材,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9个桥段属于公知素材,琼瑶就这些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这些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剩余9个桥段,为琼瑶作品中的独创情节,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这些桥段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由此,认定于正侵权。
3、到底应该赔多少?
琼瑶的诉状中,被告不仅有于正,还包括了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琼瑶方表示,除电视台予以播出以外,《宫锁连城》还登陆了国内多家知名网络电视终端,已形成稳定收益,据此索赔2000万。
但于正方并不认同,认为琼瑶方面“滥用诉权,漫天要价,且通过个人身份、年龄、媒介片面进行舆论渲染”,并恳请法院驳回琼瑶诉讼请求。
法院在认定于正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指出,推定琼瑶在庭审中主张的于正编剧酬金标准及《宫锁连城》剧的发行价格具有可参考性。但琼瑶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因此,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侵权作品播出使用的范围以及被告方获利情况和琼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综合考虑,判令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声音
琼瑶方 知识产权胜利了
昨天下午,案件刚刚宣判,琼瑶就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声。
琼瑶在微博中写道:“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谢谢三中院,谢谢宋鱼水法官,冯刚法官、张玲玲法官,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
随后不久,琼瑶又借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的话表示,“琼瑶诉于正一案,比他们创作一部剧本更具有深远的影响力”,称此是这场官司最正确的评价。琼瑶还预告自己将在下周一发布长微博,“谈谈我的心情和一切”。
琼瑶代理律师王军表示,从5月立案到宣判的8个月时间里,琼瑶本人经历了很大的精神煎熬,判决符合琼瑶的预期,也尊重了事实。
于正方曾谈和解,要上诉
于正则通过于正工作室发表了对判决的观点,称“于正与其他四方被告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对此表示遗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王军律师透露,于正曾私下向琼瑶求和解,但并未让人看到诚意。记者为此向负责处理此次诉讼事宜的公关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求证。对方表示,的确有过和解,但是不是与琼瑶律师谈和解。于正和解谈的是对琼瑶的敬意,不是歉意。
开庭时,王军曾提出,于正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达20万,《宫锁连城》播放60多集,于正本人收益超过1000万。各电视台播放许可费过亿。对此,刘先生表示,收益问题不太好回答。
众编剧版权保护拉开帷幕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胜诉后,大陆众多编剧通过微博发声,支持琼瑶。
编剧汪海林发微博称,“我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表达对北京市三中院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案的判决的支持和肯定。裁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裁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制的胜利,体现了阳光下的公正”。
此外,《蜗居》《心术》等电视剧的编剧六六也发微博表示:“终于!中国版权保护拉开帷幕。”
相似桥段
琼瑶起诉列举了21个桥段,指证于正《宫锁连城》侵权,包括偷龙转凤、次子告状亲信遭殃、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面圣陈情、公主求和遭误解等。最终法院认定其中9个桥段与《梅花烙》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
被认定实质性相似关联的桥段举例:
1.偷龙转凤。《梅花烙》中,福晋倩柔为保住地位,用女儿换来一个男孩,取名皓祯,当做自己的儿子。而换出去的女儿被取名白吟霜。《宫锁连城》中,王琳饰演的福晋无子,为保住地位,用女儿换来一个男孩,取名富察恒泰,被换出去的女儿被取名宋连城。
2.公主下嫁。《梅花烙》中,皓祯被皇帝许配了兰公主。《宫锁连城》中,富察恒泰被皇帝许配了醒黛和硕公主。
专家说法
500万赔偿并不算高
昨天晚上,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法律师许红亮,他曾代理很多知识产权类案件。
据许红亮分析,知识产权类案件,并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标准。确定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远比一般民商事案件复杂。以本案为例,一旦认定于正等多方侵权,确定赔偿数额时,就要综合考虑涉案剧的收益、传播度和影响力等因素。法院的判决里已经提及这些因素,确定500万的数额也是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500万的赔偿数额虽然绝对数字比较大,但在知产类案件里并不大。特别是《宫锁连城》这部剧,传播范围广泛,收视率高,在观众中的影响力大,其收益肯定也远远大于500万元。由于此类案件在具体的法律里没有统一和明确的补偿标准,因此没法说500万元是否是顶格判处。
许红亮说,从判决的意义而言,虽然于正一方已经上诉,判决还没有生效,但该案也具有标杆性意义,双方都是家喻户晓的编剧,其作品也具有极高关注度,该案体现了对著作权这一知识产权的尊重,对抄袭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警示,有助于形成尊重原创的良好氛围。
(来源:京华时报)
⑹ 于正抄袭门的宣判之后
百余编剧力挺判决
国内编剧界一直密切关注此案动向,曾有一百多位编剧联署声援琼瑶。一审判决书宣读之后,汪海林、赵冬苓、六六等多名编剧发微博力挺琼瑶和法院判决。编剧汪海林发文称,“我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表达对北京市三中院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案判决的支持和肯定。裁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裁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制的胜利,体现了阳光下的公正。” 三中院法官认为,这个案件在法律层面有疑难问题,包括思想和表达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改编和合理借鉴的界限的划分,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具体元素。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特定的情节以及特定情节串联而成的整体,这些在以往案件中是不多见的,但在本案中有集中的体现。它提出了很多著作权保护客体中更细层面的内容,比过去传统的整体作品的比对更深入了一个层次,即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由哪些构成。
至于案件的意义,法官认为本案在著作权法问题上以及在著作权独创性认定以及侵权判定规则上,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可能会对其他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而在编剧领域,更鼓励原创,不要有互相抄袭、改编等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发生,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 于正工作室公开发表声明,声明中表示“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我们对此表示遗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我们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⑺ 于正侵权案败诉为什么3年不道歉
2018年4月26日, 2015年琼瑶起诉于正侵权后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但是3年过去了,于正始终未履行判决结果,并没有主动公开道歉。2018年1月,北京三中院受案审理琼瑶申请执行于正侵害著作权一案,并公开执行细节:
2月,法院送相关法律文书到于正公司,被前台拒收;
3月,于正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到法院接受谈话;第二次时称在和琼瑶方协商和解,琼瑶方拒绝和解,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⑻ 琼瑶告于正侵权一审胜诉 这是原创的胜利吗
是维权胜利了吧,于正改编了别人要是侵犯了他改编作品的权利,于正也可以诉他人侵权,虽说他的作品侵犯了琼瑶的改编权,但是他的作品一经产生也自动获得了著作权,也受法律保护。
琼瑶的律师说诉其侵犯改编权把握大,潜意思就是承认于正改编的剧本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相反,如果诉其侵犯复制权,那么证明难度很大,要证明他抄袭的很多,且没有自己独创性的表达,风险大,但是结果就是否认其剧本是一个作品,其剧本就不受著作权保护了。但是这样做的意义不大,因为就算承认他的剧本是作品,别人想利用该剧本还是要得到琼瑶阿姨的许可,支付费用,这样一来就不必费力气证明是侵犯复制权了。
⑼ 怎样看待于正侵权被索赔500万的问题
于妈有难八方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