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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1-21 21:47:54

⑴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地点:莘西南路158号 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021)34709928

(1)上海房屋合同扩展阅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受理条件相关规定:

1.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⑵ 办理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时候需要交税么 要交多少呢 急啊,谢谢!

办理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时候是不需要缴税的,税收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租赁房屋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额的20%收取。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四条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上海房屋合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⑶ 上海市租赁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1.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

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 租赁合同(原件)

4. 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申请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

2、到对应的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向对应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拓展资料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参考资料 中国上海政府官网中国上海政府官网



⑷ 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何办理流程如何

办理程序: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3、租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出租房屋的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申请材料:

一、居住房屋出租当事人应提交的资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共有房屋出租,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居住房屋转租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接受转租的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转租合同(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其中公有住房转租的应提交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

三、租赁信息记载的,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境内来沪人员租赁居住房屋信息登记表》(原件);

2、承租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转租)合同(原件)。

(4)上海房屋合同扩展阅读

办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租金)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⑸ 找一份最新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您好,您可以在由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主办的网上房地产网站(www.fangdi.com.cn)上找到,具体位置为“首页-二手房-合同范本(右下角)”即可找到,点击“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即可下载doc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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