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延续到何时
现实问题
某新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即与A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A物业管理公司欲搬入小区原物业管理B公司办公处时,遭到了B公司的阻挠。B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还有半年才到期,业主委员会与该A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立即生效的合同对B公司没有约束力,B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在半年内绝对不会搬走。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也就是说,一旦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立即终止。这是由前期物业管理本身的过渡性决定的。一旦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则前期物业管理就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了,应自动终止,终止的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贰』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什么
现实问题
郑先生购买了某商品房后,得知该商品房所在的小区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他不明白,到底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呢?
律师解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即:一旦业主大会成立或者全体业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
第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何签订,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当事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二)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五)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六)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续筹和管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争议处理、物业管理用房、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归属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肆』 新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解读
很简单呀。比如说你和开发公司2000年1月1日签订了前期合同,2005年1月1日小区业委会成立。2005年7月1日业委会和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物业合同,原来你和开发公司的合同自然于2005年7月1终止。如果是你和业委会签订了新的正式物业合同,那原来的前期也于2005年7月1终止,新合同正式生效。
不着清除否?
“其期限不断于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一年”。你说的不是很清楚。因为前期合同并不限定具体时间。
『伍』 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力
是具有约束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专解释》第一条规定:建属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陆』 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业主临时规约是针对业主的行为规范准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规范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大会没有成立之前,由开发商临时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制定业主临时规约,来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合法的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业主大会成立,重新制定通过了业主规约,经过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规约就废止。
『柒』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应该怎样解除
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的唯一标准就是开发商是否通过住建部《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由开发商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管理来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否则当地房管局有权撤销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当地房管局的监督下重新启动物业管理市场招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聘物业公司。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立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的业主向政府部门提议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期成立筹备组和房管小组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代表主持,通过民主选举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成立业主大会后,可以参照《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择物业公司。
『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者有什么区别,分别由那方签订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属一种契约文件。
所谓协议是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合同与协议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文件。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和委托方式,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合同要到当地房管局物业科盖章备案。
《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相对比较宽泛,如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要废除原有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要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此时“前期”的概念已经结束。另外,非普通住宅中如:商业经营中的商场、写字楼、医院、行政机关、金融保险等公共办公或经营场所,委托进行公共秩序维护(保安)、保洁、工程设备设施运行等,就要由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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