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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1-20 16:48:27

① 关于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

你好,对于你的车辆,你是可以起诉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的,因为原车主签的合同对于你是不生效的。对于你的损失可以在起诉时一并主张,要求挂靠公司赔偿。

② 实际为挂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所谓“挂靠”,就是《建筑法》中所称的“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③ 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有哪些

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中包括:
(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
(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
(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
(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
(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
(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他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挂靠’企业。”

④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实践中的挂靠经营形式繁多,如建筑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个体车辆挂靠有资质的出租汽车营运公司等。现行法律对于挂靠经营并未进行专门的规定,相关条文大多散见在部门规章中,例如,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 9号),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等。挂靠经营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现象,目前已不被允许。
【相关法条】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

《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⑤ 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有哪三种类型

(一)因施工队欠材料、劳务费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纠纷;
在这一类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建筑单位和施工队负责人应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但根据当事人起诉自愿原则,债权人也可只起诉挂靠人或被挂靠单位,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
(二)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违约纠纷;
在这一类案件中,被挂靠单位、挂靠的施工队均系债权人,但被挂靠单位是名义债权人,施工队是实际债权人。
(三)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管理费、垫付材料 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⑥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

这要看你说的具体是那种合同纠纷了,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工程发包 方之间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
2、挂靠方与第三人间有关工程材料的购销 合同纠纷以及与雇佣人的劳务纠纷;
3、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 同违约纠纷;
4、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 管理费、垫付材料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5、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 名义擅自对外保证担保所生之债。
以上每种纠纷根据情况的不同,其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建议你带上你的详细资料,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合同律师。

⑦ 建议完善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

庐山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对此类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挂靠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有的认为法官应根据利益衡量原则,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由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此纠纷在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该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同案异判现象,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该院建议,在审理涉及此类纠纷案件中,应主要参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利益风险衡量原则,当第三人的合同相对人为被挂靠单位时,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被挂靠单位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但其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不参与管理,对与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选择权归挂靠者,挂靠经营的存在,仅使被挂靠单位在形式上与第三人发生了合同关系,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进行考量,在挂靠者、被挂靠单位及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第三人一方利益,在第三人对挂靠事实不明知的情况下,由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单位: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第1页 共1页

⑧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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