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
⑴ 劳动合同变更是否属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是否不属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⑵ 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变更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特征如下:
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变更协议;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的变更的部分依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原合同没有变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变更并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只是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⑶ 劳动合同变更是否属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如果一个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同时和原单位签订几份合同,后签的合同应该视为对前面合同的修改,应当以最后一份合同的为准。
⑷ 劳动合同变更
呵呵,我认为不合法的。
公司迁址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可以要求员工重签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经过员工同意,否则公司不得随意增加新内容。员工不同意变更的,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而买断,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是否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呢?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或者40条的情形。个人认为公司迁址还不足以构成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情形,而39条在员工没有犯错的情况下更难满足。
因此,公司这种做法易引起劳动争议,而一旦劳动者申请仲裁,公司很难有胜算,将面临2倍经济补偿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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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LZ的问题补充
改为综合工时制必须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而审批时,劳动部门是要求提交职工大会或工会同意实施综合工时制的文件的。即,问题还是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
如果客观情况重大变更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一个月通知或发一个月待通知金
如果劳动者同意,单位随时要求重签都行,也不必等什么重大变故,但问题是劳动者不是傻子,有那么容易答应吗?
建议LZ不要光在网上问
因为公司实际情况的不同
采取的策略也是不同的
建议请当地的律师设计具体方案
更好的是事先与当地劳动部门沟通一下
有备无患
最后申明,一开始确实是冲着100分的奖励来的
但是看到LSD所谓XXX律师网的回答让人生气
不懂就不要冒充律师装懂
在这里建议LZ不要被人忽悠了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单位没那么容易赢
一定要从一开始就准备好文书、证据链。
⑸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什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⑹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能变更和解除
(1)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要求对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变更条件,主要有:
①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
②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③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引起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可准予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还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所变更的内容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①协议解除,是指在不具备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下,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②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中由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③法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出现《劳动法》规定的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解除的条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第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为了切实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受侵犯,《劳动法》在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同时,又对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限制措施。用人单位具备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同时,又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优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