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侵权
用别人商标作为公司名,是否违法,有以下两种情况: 1、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但未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可能侵权。 2、已经核准的公司与商标同名虽然不存在侵权,但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违法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中国站名与别人的相同,也是违法的。《中国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国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中国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拥有的中国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中国站名称相同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B.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以下这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第一、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侵权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损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不正当竞争》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侵权人将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损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合法权益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侵权人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损害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 域名侵权了会怎么样
你已经购买了,那么你就拥有这个域名的所有权。他们不收购你可以卖给别人。肯定有人收购
D. 域名相似是否侵权呢
一、如何认定相似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域名相似会造成公众误认,要是注册、使用域名不当的话,那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按照规定,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你就需要分析是否具备下面的要件:
1、你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说与你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并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比如说就是想借你比较知名的域名,获取利益什么的。
实践中,一般建议你公司先给对方发送律师函,争取较低成本的协商解决该问题。因此,最好就是由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人员或外聘律师执笔完成,发送到对方正确地址,不过你要记得留存发送单据,如快递的签单,这些是可以作为你今后可能参加诉讼时的证据。
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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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域名权的侵权认定
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商标权和域名权冲突而引起的争议不断出现。常见的是域名恶意抢注引发的域名权与商标权先占权冲突的纠纷。解决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和商业惯例,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以注册域名为手段来谋取不当利益,妨碍权利人在因特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应当认定其为恶意抢注行为。对确定域名是否恶意注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定依据是: a,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者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和b,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c,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例如:为考虑增值,承诺销售、租赁或转让域名给商标或服务标记持有人或他们的竞争对手;或企业为取得盈利,通过创立与原告相混淆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或域名注册人其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持有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注册相应的域名;或为了破坏竞争者的商务而注册域名。
中国国内出现了大量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成网络域名,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开始做出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的判决或裁定。如我国的首例域名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科龙集团的英文商标“kelon”被抢注为域名的案件,最后法院认定抢注者的行为是非法的。注册并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表现主要有:
(1)域名持有人意在出售域名。向当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的要约时,其索要的出让价格非常高,明显具有营利性。
(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使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商标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拥有的全部商标均已被作为被投诉人的域名持有人在常用的一级域名之下注册为二级域名,或在常用的二级域名之下注册为三级域名,从而使其彻底丧失了利用自己的商标在顶级域名下注册二级或三级域名的可能性。
(3)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的。
(4)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
(5)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但不使用,应属于非法抢注。笔者认为,域名注册人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并在2年内空置的;或者注册人注册了几十个以上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应属于非法抢注,相关的商标权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抢注者注册的域名无效。
F. 这样域名算不算侵权
按照《域名纠纷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就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 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当一方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时,即有可能对另一方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责任。
G. 域名侵权
com 在美国,要仲裁就要出国搞了,起诉也要去美国法院。侵权很难认定,要有证据。比如他域名注册时间早于你公司注册时间。那网站做了什么损害你公司利益的事吗,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在中国报案或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