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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34条

发布时间: 2020-11-21 19:13:45

A. 为什么承揽合同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这是专门法和一般法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同时出现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在侵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是一般规定,而在后者则是特别规定。
侵权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还是应该优先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B. 侵权责任法34、35条中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后,用人单位赔偿后还向责任人追偿吗

这个法条规定的是对外责任的承担,保护的是雇主雇员以外,其他人的利益。
雇员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差的,出了事情跑了的很多,不跑的没钱赔的也很多。
一般来讲,能雇佣一些人给自己干活的人,赔偿能力要比雇员强很多的。
虽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追偿,但是从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上讲,很显然可以追偿,而且,考虑到小业主比大公司的经济能力更差,追偿的条件应该比公司的更宽。

C. 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第二款

呵呵,你把劳务派遣搞错了。

一、劳务派遣。

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是为用工单位工作。

即与一家签订合同,却被派到另一个单位去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二、你说的搬家公司或代驾等,这只是一种劳动形式,并不是劳务派遣。

搬家公司员工或代驾等,签订合同是跟搬家公司或代驾公司签订的,从形式上看,好像也是为他人服务的,但这只是一种劳动方式。与劳务派遣有本质的不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是长期的,被派遣的人只为该用工单位一家服务,且必须服从该单位的管理。

因此,搬家公司工人还有代驾的司机根本就不是劳务派遣,如果搬家公司或代驾公司的员工,在搬家或代驾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自然还是由搬家公司或代驾公司来承担。

D. 侵权责任法 34条规定职务行为 由单位承担,但是并没有提到 内部追偿的问题, 是不是单位就没有追偿的权利

有权追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法条规定内容,以及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当特别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使用一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追偿。
注意:只是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E.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

答案D
本小题考查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A、B、C与题目没有关系。

F. 侵权责任法34条中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吗

中国法律你还不明白吗?
有钱人说了算,有权人说了也算,有钱有权说了更算!
国家的出发点都是好的,立法的目的也都是好的,关键是看执行人咯!!!

G.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执行工作任务中

对各种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统一规定。《侵权责任法》之前,用人单位责任被分割成三块,并作不同的规定:
①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
②非国家机关的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
③非法人组织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而《侵权责任法》第34条则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合伙组织)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5条还新增了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H.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主要是讲履行职务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所在单位负责。

I.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的“相应补充责任”怎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安保义务人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杨立新观点)。
补充责任的核心是补充,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
(1)程序意义上的补充是指顺位的补充,即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中顺序的规定至关重要,其目的是赋予补充责任人一种先诉抗辩权。若赔偿权利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可以要求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从而完全排除了将补充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连带的可能。
(2)实体意义上的补充是指补充责任的赔偿数额是补充性的,其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数额的大小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若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则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若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则不管直接责任人有无能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补充责任人仅就在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受害人能否获得全部赔偿与之无关,即负有限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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