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论文
Ⅰ 关于计算机职业道德论文1000字
计算机职业道德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计算机技术得到了飞速的提升。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的思想、经济、文化带来推进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犯罪、网络抄袭、利用计算机侵犯他人隐私等事件日益增加。计算机职业道德显得越来越重要,发展计算机道德建设,建立良好的计算机、网络使用风气更有助于计算机产业的发展。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计算机职业作为一种特定职业,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从事计算机职业的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有许多特殊的要求,但作为一名合格的职业计算机工作人员,在遵守特定的计算机职业道德的同时首先要遵守一些最基本的通用职业道德规范,也就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是计算机职业道德的基础组成部分。 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的空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性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近年来由于网络侵权导致的各类案件数不胜数。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 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有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是数字化的技术与传统侵权相比较网络侵权有着自己的特性,如: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侵权主体复杂隐秘,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侵权区域广、速度快,由于网络覆盖的范围广,网络速度快等原因带来了该侵权特点;自救无能为力等。 网络侵权最代表的两类是网上侵犯人格权利和网上侵犯著作权。侵犯人格权得中主要包括名誉、肖像、人格权利等,网络的发展使网络言论传播速度快难以控制,非法抵毁他人声誉,破坏他人形像等行为及言论,人格侵犯主要体现在公布他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体现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软件等等。 网络侵权带来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网络的特点传播速度快、覆盖区域广,使得网路侵权的损失难以控制。如侵犯人格权利,非法公布他人隐私、抵毁他人声誉一但进入网络当受害人发现并制止时,一般都为时已晚,导致受害人的受害信息已广泛在网络中传播。在著作权侵犯时带来的危害往往使别人的劳动成果成为泡沫,如软件开发人员辛苦的开发出一款软件,一但其非法在网络上传播
该软件的盗版或非法破解的版本这将使该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无法得到应得的报酬并使其创意被盗取。 网络良好的运行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防止侵犯他人的权利,应做到不使用盗版软件,不通过网络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不制作传播病毒,不非法使用别人的著作等。
Ⅱ 计算机毕业论文 网络超链接侵权问题及其技术方面解决对策
网站上的著作只需具备原创性就应遭到法律之维护,但是网络上的超级链接能否构成侵权,向来有一些争议。
持网络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观念的人以为,首先,从实践效果上剖析,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其本意是向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够自在访问,链接只是向用户提供了一种便利、快速的访问网页的衔接方式。从另一方面来看,关于被链网站而言,同样也希望更多的人访问其所属的网页,否则其网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链接只是增加了访问该网页的途径,链接所起的作用只是引导用户去看,并本人决议能否复制,由于在设链者的网站上没有构成复制件,所以设链者也就没有进犯被链接网站的必行权。其次,从技术上来剖析,链接并非是对原有网页停止了复制,在链接效劳器上只要一行行包含链接对象的的指令组成的文档,用户的阅读器经过读取这些指令找到被链接对象。用户阅读的信息并不经过链接者网页所在的效劳器而直接传到达用户终端,链接只是提供了一条通向被链网页的通道,因而,能够说这些链接地址仅仅是一个地址,相似于街道地址,它们存在于公有范畴,每一个人都能取得,不应受著作权维护。
持网络链接行为构成侵权这一观念的人从这几个方面来认定侵权,首先,从链接行为上,设链者固然在技术上并未实践复制别人的网页,但视觉上给人以复制的觉得,用户经过其效劳器观看别人网页,到达了复制的效果;其次,被链接的是享有版权的网页作品,其链接行为损伤了网一切者独享的答应别人运用本人的网页并收取报酬的权益,链接者应用技术手腕使阅读者跳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至使被链网站广告收入减少,从而损伤被链网页著作权人经济收入;最后,www.bfblw.com 设链者设置链接的行为通常是成心的行为,设链者应当晓得行为对象是受著作权维护的客体,设链接者有可能怀有将别人网页内容据为已有的成心,而这种明知本人的设链行为会招致被链网页著作权人的权益损伤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应该制止的。
总之,网络链接作为网络的中心技术,它使人们能够疾速链接到本人想要查看的内容,使人们能更自在、更快捷地获取信息,那些将一切链接行为都认定为侵权的观念是不正确的。同时也应当留意到,我们生活在一个有序的世界里,人的行为要遭到道德与法律的约束,链接作为人的行为之一也应当遭到一定的约束。为此,在断定链接能否侵权时,应综合剖析被链接的对象对公众的意义,设链者设链的目的,以及对被链网页完好性的维护等诸多方面。
Ⅲ 在网络论坛上发的文章其中有引用其他书上的观点原文,没有标明出处,在知识产权法里算不算侵权
您好!您所说的情况,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专未经著作权人许属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了12种视为“合理使用”的情况。“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您的情况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合理使用的范畴,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需注意:合理使用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
2、非营利目的,而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
综上,如果您具备上述条件,您是不够成侵权的。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著作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您即使构成侵权,也是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无法对您提起诉讼的。
以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Ⅳ 毕业论文被学校发表了,但是这是我从网上抄来的,会不会被别人告侵权
略微改动一下吧。再说;谁知道你的论文交到哪啊?收你论文的人有空在网络寻找登记吗?没事,放心吧
Ⅳ 写论文引用了网上的图片会不会构成侵权
写论文引用了网上的图片一般不会构成侵权。
1、网络只是搜索出来的,要找到专原出处,争取联系到图片属作者,跟作者联系,表明意图,得到作者同意,并在引用时注明引用出处与原作者。
2、即便是联系不上原作者也要找到图片的原作者的资料,在论文引用时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别用网络的名义,网络没提供什么,它只是帮你搜索而已。
3、还要看是写什么方面的论文了。一般的不会涉及到侵权。
Ⅵ 求网络侵权开题报告:1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内容:2研究的现状:3研究目的和意义:4研究内容(内容、结构框
我来帮你,开题报告、正文都有
Ⅶ 在发表的论文中采用网络上艺术家的图片算不算侵权
严格上来说是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但是就看人家有没有追究您的责任而已。一般的艺术家为了流量或者提高知名度呀,他不去追究。
Ⅷ 擅自转载别人论文属网络著作权侵权吗
上述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条例》来具体操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作为学术论文的作者,即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书面通知书应当包含:
(一)你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Ⅸ 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论文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吗
是的,只要别人使用了,就是侵权。
Ⅹ 写论文引用了网上的图片会不会构成侵权
写论文引用了网上的图片一般不会构成侵权。
1、网络只是搜索出来的,要找到原出处,争取联系到图片作者,跟作者联系,表明意图,得到作者同意,并在引用时注明引用出处与原作者。
2、即便是联系不上原作者也要找到图片的原作者的资料,在论文引用时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别用网络的名义,网络没提供什么,它只是帮你搜索而已。
3、还要看是写什么方面的论文了。一般的不会涉及到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