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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1-21 18:26:25

1. 样品买卖合同和定做合同有什么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相互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甄别方法之一:承揽人身份特定化。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成的条件,是承揽人的“合作”。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定作人所需要的标的物能够从市场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必通过订立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来完成。因此,定作人选定承揽人是基于承揽人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具有特定要求的。如果承揽人擅自将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或者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合同未经定作人同意,不能将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转交第三人完成。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生产过程不需买方制约,卖方可以将工作任务转交第三人完成,无须征得买方同意。因此,甄别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首先要看承揽人或者出卖人是否特定的。如上文提到长宁法院审理的欣维毛纺织有限公司诉叶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样品交付货物的,但是被告自身作为贸易公司是没有制作能力的,只能委托工厂加工。因此,按照承揽合同承揽人特定化的要求,该案应该定性为货样买卖合同纠纷。 甄别方法之二:承揽合同定作物特定化。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的,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且必须以定作人所具有的条件来完成。首先,这种标的物是在合同生效后才开始制作的,从制作开始即为定作人所有,承揽人无权处分,只有在定作人超过两个月不支付承揽报酬的情况下,承揽人才能作留置处理,否则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运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在合同生效后制作的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通常是不改变标的物本质属性,标的物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后生产。这种特定性是相对的,往往是买方在卖方的产品范围内或者基础上,做些选择性的确定,产品本质属性并不改变。上文提到的一些单位要求生产厂家在出厂商品上注明买方特有标志,如超市要求厂家在供应商品上打上超市标志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定作行为,仍属于买卖行为。甄别方法之三:定作过程的特定化。在多数情况下,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要针对的是承揽人制作的过程,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承揽人制作过程就是把承揽人的技术、智慧和物结合在一起,在物上必须凝结着承揽人的劳动结果,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定作人取得的不仅仅是物的形式。而买卖合同双方针对的标的是货物的所有权,对于该货物的制作过程一般不是买方所关心的。因此,要甄别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还有一个重要方法是定作人对于定作物的加工过程是否关心,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果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制作过程有着特殊要求,有些还派员直接参与监督制作过程,那么多数属于定作合同。如果买方只关心商品本身,而不在乎该商品的制作过程的,那么多数为买卖合同。对于甄别个案的性质是买卖还是定作,必须综合上述三种方法加以考量,不能仅凭符合其中的一种标准而断定合同的性质,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标准的合同,即全面符合定作主体、定作物以及定作过程特定化的要求,才能认定其为承揽合同。

2. 指定的专业定作合同可以转让

现实困惑

吴某是制衣老工人,很多人都慕名来找吴某做衣服。韩某找到吴某为自己结婚定作六套衣服,共价值一万多元,为慎重起见,韩某与吴某签订定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因病不能工作,该地除了吴某以外还有好几个师傅都可以制作合同中的衣服。吴某告知韩某自己不能正常完成任务,希望可以转由他人制作,韩某考虑再三,同意由其他人制作衣服。指定的专业定作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转让给他人吗?

律师答疑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合同转让后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不变。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韩某因吴某制作衣服的手艺精良,专门找其定作结婚礼服,并约定只能由吴某制作,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但因吴某生病不能正常工作,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吴某和韩某双方协商转让合同,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也能使韩某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其礼服,不耽误其大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理荟萃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进行合同转让,以促进交易的进行。

3. 定作合同管辖地

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称为承揽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版的管辖范围,有约权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应如何计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的规定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5. 定作合同的定作合同的格式

定作合同
承揽人:
定作人: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制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作成品
1.定作成品名称为:
2.定作成品规格为:
3.定作成品数量为:——,单位为:————
第二条定作成品质量要求
定作成品的质量要求为:——,
(定作物品,需封存样品的,应写明要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规格、数量、质量、期限
1.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数量为:——消耗定额为:——规格为:——
2.定作人对原材料检验期限是:——,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数或退货。
3.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计算,参照合同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办法、期限
1.技术资料、图纸由——一方提供。
2.提供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期限为:——————
3.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在日/月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4.保密要求:————————(注意,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定作人是否要求保密,要明确约定。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承揽人应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五条报酬
承揽人按合同有关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时,定作人付给承揽人价款(或酬金)——元。(若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则应按该规定执行。)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样品。
2.验收期限为:_________
①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
②验收前,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保证期限为:_____________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保证期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4.双方当事人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________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为:_____________。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交送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以上计算方法,可以另行约定。)
2.交货地点:______
第八条包装
1.包装定作物的材料:
2.包装定作物的方式:
3.包装定作物的标准与要求:
4.包装定作物的费用由________一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
1.本次定作承揽中,采用_____运输方式。
2.本次定作承揽中的运输费用由——————一方承担。
第十条结算
1.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定作物的——日/月内,与承揽人结算。
2.定作人采用(写明是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还是银行汇款结算)作为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定金与预付款
1.承揽人要求定作人交付——元定金;定作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元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额的,定作人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按质论价;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修整或调换后,定作物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货时间到期,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揽人应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支付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阶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暂不接收。
5.承揽人不能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的价款总值的——%(一般为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__%(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承揽人应支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入时,承揽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正确指定地点或接收人处,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包装、设备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9.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的,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十三条定作人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定作人中途终止合同,定作人偿付承揽人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一般为10%~30%)的违约金。
3.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没有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致使承揽人无法开始工作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应支付违约金——元,应向承揽人支付保管费、保养费等。定作人逾期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费、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的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一‰偿付违约金。
6.定作人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定作人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人时,要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不对承揽人负赔偿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3.在合同履行期之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能免除违约责任,除非是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此时,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时,若当事人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不同意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持一份。
定作人:(签章)
定作人地址:
承揽人:(签章)
承揽人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6. 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定作合同只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定作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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