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协议
A. 由债权人所在地管辖协议书怎么写
要债权人的收款收据。这是关键的。凭此据向借款人主张权力的。
B. 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发生冲突时谁优先
正确答案是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就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应当遵循怎样的逻辑思路?
答案
确定特定案件管辖法院应当遵循的逻辑思路:
(1)特定纠纷发生后,必须确定纠纷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般性质而言,纠纷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
(2)当明确是民事纠纷以后,则必须确定该纠纷是否具有民事案件的可诉性,即确定法院主管。
(3)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需确定依法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首先确定该案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时,只有该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时,才能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除此以外,级别管辖不能实现特定管辖法院。
第二,当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后,若此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则完成了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三,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但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则完成了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四,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但若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完成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若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则需判定该案是否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即适用“被告就原告”规定确定本案管辖;若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则,即“原告就被告”,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第五,由于据以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因素的多样性,级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中皆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法院依法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此时,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选择管辖的规则以实现管辖法院的法定性、唯一性。
第六,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出现实际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法定管辖的依据、法院之间因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定原因不能(或不宜)审理此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管辖的规定分别适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予以处理,以实现特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定性。
第七,为确保管辖法院的法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制度能够保证法定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予以具体落实,实现管辖恒定原则的要求。
C. 协议管辖的表示内容
当事人的意思可表示不同的内容:①或者,将具体案件交由本无管辖权国家的法院审判。这种协议可能意味着排斥一切依法本有管辖权国家的法院审判,也可能意味着创设同依法得受理的一些国家并行的另一国的管辖权。在前一场合,当事人有意产生一个排他性的国际管辖权;在后一场合,当事人的意思仅是在原有国际管辖权的国家外另加一个国家的管辖权。②或者,仅就原有国际管辖权国家中选择其一。在这一场合,当事人的意思是排斥其他有权受理国家的管辖。
D. 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 法律如何规定协议管辖的
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因其是以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法院的,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作为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协议管辖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了5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只可以在这5个地点中协议选择一家法院管辖。同时,选择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选择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复杂,包括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参加的人较多,诉讼金额大和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大的,必须由较高审级法院管辖。
F. 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G. 协议管辖有哪些适用范围
范围主要有:1、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内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容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3、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H. 什么是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因其是以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法院的,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
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管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自治原则在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表现。它反映了我国法律的法制性与民主性的结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涉外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国内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各自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也不同。这里只介绍国内的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2)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4)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协议管辖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前者要求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后者则是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情形,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既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而对非涉外诉讼,仅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
I. 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