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认定
A. 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您好!
1、被告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首先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实践中,侮辱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暴力行为,语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诽谤是以书面、口头等捏造事实来丑化他人人格。其特点为: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以语言、文字、漫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诽谤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诽谤主要有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两种。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公开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就构成诽谤。不过,由于言词本身较为含糊或有歧义,确定言词的内容是否具有诽谤性时,必须对言词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并根据一般人的观点、参考整体性标准来认定。
2、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在确定毁损名誉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B. 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何认定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侮辱和诽谤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并不要求范围很大,即使当着一个人的面,对另一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也属于公开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包括在给他人的信件中对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者在无第三人在场时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向他人身上泼粪便、用录音机播放叫骂声等。这种侮辱不一定在社会上造成公开影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也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事实存在,陈述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如果陈述虚假,但无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违反法律,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反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如故意指责某人不修边幅、暴饮暴食、抽烟酗酒、行为放荡等,虽然可能是真实的,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问题,但若给该公民的社会综合评价和个人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则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之所以强调较严重的损害,是因为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程度,是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公民之间、邻里之间、同事之间、亲属之间发生的一般口角纠纷,互相虽有辱骂,但不足以影响对方名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对于在公共场所侮辱、诽谤他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的,也可以不再作为民事诉讼处理;对于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C. 网络名誉权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内涵
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以及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3)不承担责任或有条件免责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极小责任。
华律小编提醒您,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询,请进入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D.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二、不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几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影响到公民的名誉,但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一)正当的评论。
(二)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三)特定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为。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为。
三、正确界定侵害公民名誉权与侵害其他人格权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必要将名誉权与其他人格权相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侵害名誉权与侵害其他人格权的界限有时不清,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出现了侵权竞合,以致影响到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
(一)名誉权与姓名权、名称权。
(二)名誉权与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三)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权与荣誉权虽然都是人格权,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而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
(四)名誉权与隐私权。
(一)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其行为表现形式是通过口头、书面、或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造成了他人名誉贬损的行为。
(二)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权的概念也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私生活不被了解的权利,二是自己的信息自己掌握。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尊严;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宁居权;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
E. 名誉侵权后果界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50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151 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F. 如何确定名誉侵权的基本要件
1、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自身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诽谤行为是指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认定是否存在诽谤行为,应当查明该事实、评论是否客观、真实,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予以证明。
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认定是否存在侮辱行为,应当查明该言论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贬损性言论。应当强调的是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一些词语的性质、含义因为互联网而发生了一些改变,在审查中应当结合时代特点、网络用语习惯进行综合判断。
3、要有名誉权损害事实
在衡量名誉权是否受损时,应主要判断权利人的社会评价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是否降低。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要体现在公民人格诸如品格、道德的评价;对于法人来说,法人的社会评价主要体现在法人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上,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公司的整体声誉与形象、客流量或经营性收入等
4、存在因果关系
如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具体、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G. 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保举权侵权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点:(一)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二)行为具有违法性。(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