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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15:59:22

① 8种特殊侵权行为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专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属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② 试述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点有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专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属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特点:
(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③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版特别原因致权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特殊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④ 举例6种特殊侵权的形式

您好,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如:
1.产品责任纠纷
2.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4.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6.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希望能帮到您。

⑤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而构成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⑥ 什么是特殊侵权,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谁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归责于行为人或第三人责任的一种不法行为。它并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受害人也不因此负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⑦ 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以下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⑧ 划分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根据是什么

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专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是适用过属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概括起来,两者主要有如下区别:第一,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必须同时具备过错、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特殊侵权不需要以过错要件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由其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不同。一般侵权不需要法律进行单独特别规定,而后者必须有法律单独特别规定为前提。第三,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这也是划分两者的标准。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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