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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

发布时间: 2020-11-21 15:38:52

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约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❷ 对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时候,如何去履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之规定,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如下: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

3、法定补充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商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

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2)合同约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其他原则:

1、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❸ 合同规定与约定的区别

规定与约定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约定是指商量并确定,一般指和某人许下诺言在一定的时间去实现。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期等。

2、出处不同

约定出自《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七:“ 张氏 送了馆约,约定明年正月元宵后到馆。”清李渔 《蜃中楼·耳卜》:“锦鳞儿一对对风流可怪,你在那海当中曾约定两下里和谐。”巴金 《三次画像》:“我按照约定的时间到他的家。”

规定出自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二章第四节:“社会经济的性质,不仅规定了革命的对象和任务,又规定了革命的动力。”郭沫若《洪波曲》第十章二:“我们对于这项工作是规定了这样的步骤的。”

3、适用场景不同

签订合同是双方经过商讨后订立的协议,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应适用“约定”。“规定”一般用在政策行政法规等政府性质的文件或普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中。因此在合同中通常使用“约定”而不用“规定”。

(3)合同约定扩展阅读:

规定的基本解释

1、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例如:他在遗嘱里规定,他的儿子们都得学手艺。


2、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

例如: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装在套子里的人》

3、预先制定的规则

例如:关于奖金如何发放,上级最近有新的规定。规定是用于特定规范内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写作应用)

❹ 如何约定合同中的验收条款

在合同的履行中,除个别情形外,绝大多数的合同标的物都需要验收,以便确认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目的,也只有在商品或服务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才享有价款求偿权。故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大多会想尽办法迟延验收或者干脆找出各种理由不验收,这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收取应得的合同款项埋下了极大地隐患。这令很多经营管理者头痛不已的“老大难”问题,一直没有找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有必要在此设立专题探讨,以便更好地对该顽症加以解决。

解决之道:
如果认为大张旗鼓、冠冕堂皇地请合同相对方严格认真地进行验收存在诸多不便的话,不妨尝试在合同签订时约定采用默示验收的办法来确保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能有效得以验收。例如在合同里规定相对方收到货物以后多少时间以内有义务自行验收,如果相对方超过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相对方对该批货物的数量及质量验收合格。这种默示验收条款的优点在于设定一定期间,以验收方的沉默(没有提出异议)作为其验收合格的表现形式,从被验收方主动申请验收到经过一定的默示期间,验收方验收合格的意思表示自动完成,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验收完成的可能性。此外,实务中还经常出现验收方在规定时间里确实曾经提出过货物质量或数量方面的异议,但当时大多忽略了保留和固定提出异议的证据,一旦验收方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货物质量或数量方面的异议,最终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由此,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简便有效的取得对方验收认可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所以,合同约定以沉默的方式来确定验收方式和验收时间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督促合同相对方尽快地履行法定的验收义务。另外,在提供服务例如加工承揽或者建筑承包等合同中,由于对验收起算的时间难以把握,服务的完成与否或服务所达到的程度亦不能准确约定,故以约定起算的行为表示(例如验收时间以承揽方申请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为宜。

条款设计:
合同项下的商品根据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图纸作为标准进行验收。商品交付之日或者交付方申请验收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予自行验收。若此期间,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❺ 什么情况下合同约定条款无效

合同条款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该条款无效。合同条款无效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合同条款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❻ 约定合同符合一定的条件后才生效,符合法律规定吗

此问抄题涉及到附条件合同。袭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对附条件的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但条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5)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此外,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指签订的合同暂时不生效,只有条件成立时合同才生效;解除条件是指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生效,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解除。

❼ 约定优于法定,具体指什么

具体如下:

考虑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民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同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发明对于单位经济效益的贡献差别非常大,很难作出统一规定;

为了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草案在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方面规定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对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有约定的,首先适用其约定。

同时,为了防止单位变相剥夺或者限制发明人的权利,草案对约定优先原则进行了
一定限制,规定:

任何取消发明人依据条例享有的权利或者对前述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约定和规定无效。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单位建议在总则中写入约定优先原则,明确单位与发明人可以就发明的权属划分、发明报告、署名权和奖励报酬等所有事项进行约定。

我们经讨论认为,单位相对于发明人总体上处于优势地位,如果法律允许职务发明的所有事项都可以约定,则可能导致单位通过约定剥夺发明人的基本权利,最终使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条例草案在权属划分、发明报告和奖励报酬等可以适用约定的条款中都已明确了约定优先,其余发明人的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约定取消或者限制的。因此,我们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7)合同约定扩展阅读

案例:

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李某、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诉称: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

2013年3月2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400万元,2013年4月10日,被告张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李某作为张某的丈夫在合同尾页的借款人配偶栏进行了签字确认,表明其同意张某的该笔借款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汤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汤某以其自有房产为被告张某在银行处的贷款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没有按约还款,现原告某银行起诉要求:

1、被告张某、李某向原告偿还止于2014年8月19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2998.17元及止于清偿之日的利息及罚息。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汤某的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中李某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民法属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现代私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

在本案,张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张某对该笔借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按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被告李某应该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本案的400万元借款不应判令由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❽ 约定书协议合同有什么区别

1、协议书与合同书复没有实质区别。制
2、只要你们双方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比如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定),且协商一致,都是合法的。
但协议中被雇佣者的义务应当是符合常理,且能够达到的,
否则就有显示公平之嫌。
3、你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被雇佣者如违反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如果不签订合同,出现了损失,
被雇佣者也应赔偿因其过错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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