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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1-21 14:58:12

⑴ 征收的土地权属有纠纷怎么办

被征收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可以照这几个部门处理:
第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部门有权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第二、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土地权属发生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因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争议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内容有于增华房产律师网整理

⑵ 陆上权属纠纷是什么意思

权属存在争议意思是:该房屋属于谁,是不确定的,存在着争议。

⑶ 我国法律如何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土地纠纷问题,如调解不成,不同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1、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补充说明:土地确权争议的处理方法。
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2.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3.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4.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⑷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一般按以下三个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二.人民政府调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
1.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调解的程序是:①受理纠纷当事人的申诉。土地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口头、信访或书面报告形式,将纠纷的事实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出示有关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②地权纠纷的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查明争议地界的历史情况及文件(政府过去确定地权的文件、协议、图件及历史上使用情况等)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和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③调解。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 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宣传、说服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调解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有一定灵活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④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该包括:当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等项目。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调解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主持调解机关的公章。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均应当自觉执行。
2.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裁决与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裁决完全是第三者的行为。调解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就可立即终止调解,而当事人一旦申请裁决,则仲裁机构有权依据法律作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裁决的程序是: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裁决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姓名、地址,代理人和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诉理由、争议事实和要求;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裁决结果和裁决费用的承担;不服裁决时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等。
三.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复议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的,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根据协议、处理决定(裁决)或判决结果,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换取新的土地证。
在土地争议解决前,土地管理机关有权确定临时处置办法,合理使用、保护有争议的土地,争议各方均需服从,不得荒废土地;不准破坏土地及其附着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不得聚众闹事;不得强占土地。

⑸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依据什么解决

原则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调整,实际操作中,很多是依照当地的土地政策来解决,但是原则不能违背现行法律法规。

土地政策通常是指政府、政党或单位为保护土地产权利益,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而制定的各项法规及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专利权权属纠纷怎么解决

因为你所述的事情在过于笼统,我也只能尽可能的提供与专利权保护有关的规定告知你
根据《专利法》
一、使用侵权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二、内容侵权: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三、解决办法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⑺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要求人民政府调处部门接受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
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要求调处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调处部门一般不主动处理。申请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
受理是指调处部门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收案审理的行为。
调处部门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利用现状。
三、调查
调查是指调处部门承办人员对争议事实进行查证的行为。调查的目的是弄清案件事实。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调处部门提供有关证据。调处部门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材料。在实地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对证据要进行核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调解
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用调解的办法解决争议,是处理涉及民事权益争议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也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一贯做法。调处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尽量采取调解的方法解决,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应在调解书及有关界线图上签名盖章。
五、处理
处理是指调处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调处部门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避免久拖不决。处理决定书应当以人民政府的名义下达。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处理决定送达
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调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执行
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处部门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书、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埋设界桩,办理土地登记。
八、立卷归档

⑻ 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哪些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专利权属纠纷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专利申请权纠纷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

    申请权纠纷最多的还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定。一种情况是,本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然后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实施,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兼职服务中尤为普遍。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不愿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费用,放弃申请,发明人便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人取得经济收益之后极易与原单位发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请专利之初,考虑申请费用或者与单位的关系,愿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以后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发明人只能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时,便要求重新确认申请权,因而发生纠纷。

  2. 专利归属纠纷

    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⑼ 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一、涵义不同

1、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属引发的争议。

2、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包括:侵犯土地所有权引发的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侵犯土地他项权利引发的纠纷。

3、土地权属争议是因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了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的方式不同

1、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先经过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受行政处理后30日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应以处理争议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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