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15
Ⅰ 新劳动合同法2015年取消了工龄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2008年出台的,在2013年修改过,2015年是否修改未知,目前应该不会修改。无论是修改的还是之前的,都未涉及到工龄工资问题,但是根据工资增长的结构来说,应该有工龄工资,而且是逐年增加,这个在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一下严格执行,但是企业里未必,企业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然后每个省市都有工资增长指导线,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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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劳动合同法2015年全文书本哪里能买到
《劳动合同法》,可以的各地新华书店购买,在法律丛书那里。找不到的,可以咨询书店营业员。
Ⅲ 劳动法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15是多少
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是根据员工和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的,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Ⅳ 2015最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释
不可以,劳动纠纷必须遵循先裁后诉的原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不得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Ⅳ 2015年新劳动法,在一个单位工作15年签什么合同
分两种情况:
1、单位不跟你续签了——需要按你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单位跟你续签但不跟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你们签的固定期限,也视为签订了无固定,但最好是在合同上注明:本人希望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Ⅵ 2015劳动法经济赔偿法
【2015年最新劳动法对赔偿金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补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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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指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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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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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接触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请求要想得到支持,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行为已经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的,劳动者才能请求加付赔偿金,对此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关于裁员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七)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Ⅶ 新劳动法全文2015未签合同干了15年辞职有补偿
一般来讲,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有几种例外,就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现列出法条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中第一款第五项涉及到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条文如下: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你可以对照已上调问看看你有没有上述情况,如果没有的话,可以与单位沟通一下,看看能不能让他们主动提出依劳动合同法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要支付赔偿金的,不过希望不大,一般单位不愿意这么做。你已经干了十五年,应该与一些领导之类的有些交情,可以试一试
至于未签订合同的问题,你已经在该单位工作十五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可以视为以及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不会影响经济补偿
Ⅷ 《劳动合同法2015年》40条4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8)劳动合同法2015扩展阅读:
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根据解除行为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面解除两种,其中单方面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两种。
1、协议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与对方协商: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Ⅸ 2015新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Ⅹ 最新版的劳动合同法是哪个版本的啊。。。
2015最新劳动合同法暂时还没有更改,仍然使用2013年修改后的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