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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1-21 13:51:08

⑴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查封是怎么规定的


可以执行。

  1.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回、转让和消灭,经答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所有权仍归原登记者所有。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没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查封的动产、不动产,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⑵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违约不是违法,民法是比较宽松的,很多时候允许当事人自己约的条款。如果你们合同约定你是主贷人,或者约定由你本人贷款,而你变成了你妻子,那就是违约。虽然不违法,但违反约定。

⑶ 未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未过户,即房屋未办理登记,根据《物权法》,该房屋现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房屋还是原所有权人的,即该房屋还是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人的。2.房屋原所有权人是谁?即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谁,这是回答你的问题的关键和基础。3.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是你父亲,那么你父亲签字的转让协议生效,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即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也可主张违约责任。4.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不只是你父亲,而还有其他共有人,则要根据所有权比例等情况判断协议效力。5.总结: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所有权人仍为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人,协议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你现在提供的信息不全面,无法判断。6.特别提示,请你和你的家人谨慎处理该纠纷,你和你的家人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是要判刑的。7.建议你聘请律师,或去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以上表述仅供参考,如有不是,概不负责!

⑷ 应该怎样从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说起

姜丛华朱宁

案情简介

原告: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中心支公司

被告:A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2年5月20日,太平洋保险A支公司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就B房产所有的B商务馆一楼西侧三间约150平方米、二至四楼约1800平方米的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其中,第2条载明租期为10年,时间从2002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第5条载明太平洋保险A支公司若在2004年底之前购买上述房产的,一楼营业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计价,二至四楼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2005年后购买上述房产的,价格另行协商,但同等条件下太平洋保险A支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后太平洋保险A支公司按协议实际承租了房屋。2004年2月18日,B房产向太平洋保险A支公司发出收回要约的通知函,明确收回租赁房屋协议中第五条规定的要约。同月25日,太平洋保险A支公司针对B房产发出的函予以复函,明确要求B房产同意太平洋保险A支公司按每平方米8600元的价格购买一楼营业房,按每平方米2800元的价格购买二至四楼的办公用房。同年3月19日,被告复函并明确双方未达成买卖协议,《租赁协议》第五条因发出收回要约的函而失效。此后,双方针对《租赁协议》中第五条内容的争议相互发函,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太平洋保险A支公司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B商务楼一楼营业房和二至四楼办公用房的房屋过户手续;若被告无法履行上述义务,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135万元。后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一直围绕在双方的《租赁协议》第五条。原告认为该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虽然在2004年2月18日致函原告,要求撤销所谓的出售房屋的“要约”,但这实质上是被告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单方是不能擅自变更合同的。被告要求撤销所谓的出售房屋的“要约”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

而被告则认为《租赁协议》第5条的约定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因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且内容须明确,不能模糊。但租赁条款的第五条不具备合同应当具备的其他主要内容。因此该协议第五条的规定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同时,关于2004年的约定也非承诺的期限,而是作为价格的时间条件。因此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

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构成要约的条件应当是当事人有明确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在本合同中,《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约定“原告若在2004年底之前购买上述房产的,一楼营业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计价,二至四楼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2005年后购买上述房产的,价格另行协商”,从当事人缔约的真实意思分析,该条规定以"2004年购买”和“2005年购买”为条件分别确定不同的价格,说明双方只是达成一种价格的意向。其次,从要约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标的数量及价金。本案中《租赁协议》第五条涉及房屋的范围较广,当事人未约定具体的房屋范围和数量,因此该条款对买卖标的数量约定不明确。同时,根据该条款约定按2004年、2005年购买房屋则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表明被告表达某种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其目的是希望原告主动提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该条款的性质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由于要约邀请依法于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提出购买合同其承租房屋的意思表示,对被告不产生约束力,因此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房屋买卖的合同。原告主张双方已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理由依据不足,而被告辩称该约定为要约邀请的理由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判决驳回原告太平洋保险A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⑸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什么纠纷

属于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此属于第一类——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都属于此类;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则属于侵权纠纷。

出现此类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扩展阅读:

避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几项注意事项

1、看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只需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现在很多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是综合或者商住,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是40年。

3、看清楚房屋用途: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这点要特别慎重。

4、物业也不能忽视: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

5、车库和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在合同签订时候,有时候开发商会答应给业主赠送车库或者储藏室、阁楼,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最后不了了之。

6、面积的约定:这是目前纠纷最多的情况,主要是大家都认为签订合同后,面积差距超过3%的,可以不用付费,实际这是错误的。在这里如果和开发商有约定,先遵照约定,无约定再按照规定执行。开发商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和购房人进行约定,约定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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