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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1-21 13:43:27

1. 供暖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不在印花税列举范围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购水、气合同不在印花税列举范围内,不缴纳印花税。

2. 物业合同中有供暖项吗

业主可以在交抄房时或者入住袭时或者缴费时,与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合同,明确约定业主与供暖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非供暖单位(包括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供暖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 没有签署供暖合同,可以不履行合同条款吗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4. 去哪里开供暖协议合同

供热合同,是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双方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回进行了规定,是一份具有答法律效力的合同。
当然是和供暖单位开了。
钱交给了谁,找谁,这是最直接的方法。
收钱方开不了合同,至少也有收据,拿着收据也可以找有关单位签合同。
祝你好运。

5. 小区供暖缴费时需要物业或者供暖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吗

我个人认为复:
第一、一般来说,制谁提供供热服务就应该向谁缴纳费用。根据我的理解,物业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收取物业费;供热公司负责提供供热服务,收取取暖费。我不了解您那里是由哪个机构提供供热服务、以及您应向哪个机构缴纳取暖费,但您自己应该清楚,不要混淆。
第二、一般来说,供热公司与居民之间,供热公司提供供热服务,居民缴纳取暖费用,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签订《供热服务合同》。该合同中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解决途径等明确约定。
第三、实际操作中,可能在大多数地区,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只是居民缴费,供热公司出具发票并提供供热服务。理由可能在于:一是关于供热的权利义务,供热公司和居民都已知晓,并形成惯例;二是居民数量过多,如果签订合同,则工作量过大。就拿我家的情况来说,并未签订合同,也并无纠纷
第四、综上,我的答复是:一是居民在向供热公司缴费时,应该签订合同;二是实际情况可能是,大多数地区的供热公司并未与居民签订合同。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6. 供暖供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缴纳合同

不需要。

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回成纳税义务。答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

(6)供暖合同扩展阅读

一、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三、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7. 锅炉供暖合同书

. 从单位买断下岗之后,为了缴纳养老保险一直在外打工,给取暖单位干了好久。但是单位一直不给缴纳保险,自己挣的钱除了缴纳保险之外,吃饭都快又困难了。现在有机遇想承包一个单位的取暖锅炉,很佩服你的能力。
其实这样的承包,你只要与单位签订承包协议就可以。
至于都该准备哪些手续和证件,在与发包单位(甲方)谈协议时,甲方会提出来的,为了帮你把这个协议谈下来,在网上帮你找了一个协议,里面有甲方的一些要求,作为样本,供你参考。
另外,你在谈协议时,应尽量多要求甲方多承担义务。你这一方就是乙方尽量少承担义务,比如下面协议中其他条款中的内容尽量精简,但是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这是在网上找的,所以对这位上传协议的网友表示感谢!
——————————————————————————————————————————
锅炉承包协议
甲方根据需要将锅炉承包给乙方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二、 承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具体内容:
1、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锅炉房、工具、水电、燃料等。
2、甲方在乙方交接前进行盘点,对所有工具和设备运做情况进行清点和登记。
3、在承包期内,(自交接当日起),甲方支付乙方承包费用壹万元。承包费均以现金清算,乙方收费后开出收据。
4、在承包期内,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双方不可无故解除合同。
四、 甲方义务:
1、提供设备正常运转、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
2、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住宿,包括水和照明用电费用。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例行检查、保养和清理。
4、甲方要为乙方购买工伤保险,费用有乙方自理。
五、乙方义务:
1、操作工人须身体健康,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规范要求作业。设备启动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安全附件、电气设备、润滑供油等必须保持完好,周围无障碍以保证取暖质量。
3、设备运行中,不得进行危及安全的任何修理。
4、临时停电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关闭总电源,等候送电。
5、严禁站在有水或潮湿的地方合电闸,电闸应有明显标志,标明开关方向。
6、工作期间一律穿工服、工鞋;长发者要戴工帽,发髻不能露于帽外。
六、其他条款:
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监督等,特别要禁止火灾等事故发生,一但发生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2、 乙方因工作人员失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3、 甲方有权对锅炉供应的蒸汽,锅炉水水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未达到法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进行适量赔偿或终止本协议。
4、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上报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2011年 月 日

8. 供暖协议书的范本,以及相关问题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范本-如有不明,可登录中国供热信息网查询了解。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日起至次年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 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限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用和检查。

(二) 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 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 用额外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 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 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 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比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 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
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 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 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 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 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 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

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人不承担责任。

(1) 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 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 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

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

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

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年,从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s]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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