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仔细地看了一下新劳动法,应该是不合法的哈.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期满以后,如续约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从劳动法可以看出,你从03年只签了2年半,到05年期满,但现在仍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必须得签定劳工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事项你应该向你们单位交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我觉得你回答的不够完整,我将你的回答在加上我的答案,我觉得这样才完整。
属于法。
1. 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务会
①制人大定法以外法
②人大闭会期可不违该法原则部分修人大定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由人大修改)
③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
④撤下级权力机关定法
2)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
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
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
3)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人大可制自治区条例及单行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务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区条例!)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同上)
广东、福建、海南人大及常委会可制定经济特区单行法规
本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
地方各级人大可撤下级人大、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4)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①省级及大市可制行政规章、
②县级以上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撤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区别是:
一、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专劳动者属的之间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更加明确。
二、《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法律效力吗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内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容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就说明了其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内容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月平均工资包括些什么内容?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我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7.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回动者一个月答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版是一致性权原则。实施条例不突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相一致。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下位法,必须坚持劳动合同法确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制度,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二是协调性原则。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长远目标和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容易产生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
9.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具体规定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这个规定,是可以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进行劳务派遣的。
但是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后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这就明确禁止了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进行劳务派遣。所以,本案中公司不能将非全日制职工张某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
劳务派遣维权知识: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要怎么理解。
工资组成不需要备案,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属于国家法律,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适用,因此公司的说法是在吓唬你,你有权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要求支付赔偿金及结清全部工资,建议你去当地劳动局投诉处理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