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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标的

发布时间: 2020-11-20 15:32:19

① 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是指什么

合同中的“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属于工作成果这一大类。即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合同的标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1)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3)建设工程生产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体形”庞大,其生产一般都是在露天进行。(4)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程序严谨而复杂。(5)生产工期的差异性。

② 合同法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就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比如买卖合同,标的就是买卖的物
租房合同,标的就是出租的房子

③ 合同中“标的”啥意思

标的是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成立要求标的的确定和可能,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而言,合同标的应该是行为,就是合同约定的事项成立时所应履行的行为,如买卖合同中交付物品的行为等,但是在实践中常常被误用或者等同于“标的物”,指代合同交易的对象,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

④ 合同中的标的怎么写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一般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二是无形财产;三是劳务;四是工作成果。

⑤ 合同法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就规定,货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为买卖标的物,如淫秽书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领域流通,如枪支的买卖。

(5)合同的标的扩展阅读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在保险的种类中,公众责任保险,它是一种无形财产保险,没有实际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服务的给付行为。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标的可以是“物”,物是物权关系的标的。物权的标的是物。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是物,但要求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权利质权的标的就是权利,也可以说是物。

⑥ 合同中所说的“标的”是什么意思啊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版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权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⑦ 合同“标的”和“标底”有何区别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所指向的物或者服务等,如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服务合同中的服务等.标底是指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所设立的评判投标的标准,也就是投标人所提出调解是否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标准.两者概念截然不同,你所说的情况显然属于笔误,其性质决定了合同中的标底只能是标的.这个笔误对于合同本身的意思表示没有改变.

⑧ 合同标的有哪几种存在形式

合同标的指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确立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其按性质分为以下形式:
(1)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租赁,借贷);
(2)属于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加工承揽);
(3)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4)其他合同(如:联营、委托、居间、赠与)。

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合同标的有所不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总归标的物有以下几个种类:
一 物
二 行为
三 货币 如借款合同
四 智力成果 如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五 特定情况下脱离人体的人身组成部分器官也可成为合同标的。

合同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它的优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易行,因此,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用,如消费者到集贸市场上购买蔬菜,到商店、百货公司购买生活用品等。但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也不无缺点,主要是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取证、查明事实,难以分清责任。所以,对于标的数额大而复杂的合同以及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即要式形式。《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虽然手续比较复杂,不够便捷,但它的优势在于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书面形式大量应用于法人之间从事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即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

(1)法定的要式。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我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合同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它们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因此涉及这些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依据我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我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约定的要式。即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所说的“约定”,是指当事人特别就某种合同的订立作出约定,至于当事人径直订立书面合同的,当然就不需要再作书面约定了。

3、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也就是除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这种合同形式不是根据当事人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来确定合同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实施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来推定合同成立。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没有明确表示是否续订合同,而是维持现状,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接受租金,由此,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出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房屋,出租人同意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能当然认定其为无效。根据立法精神,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以便更容易地解决这类合同纠纷。也就是说,这里的“应当”不同于“必须”,即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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