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租赁合同
注册公司的的时候不用,但是材料上必须有地址,不能是虚假地址,交完材料后续需要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2. 注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法人吗
不一定需要法人。
1、注册公司有几个步骤分别是核名、设立以及刻章,而准备注册地址是在设立公司这个过程的一个必须条件。
2、注册地址要求:房产证复印件或者是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工商局的要求主要是必须选择商用房或者是店铺,不能够选择民用房作为注册地址。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是其他出资人进行租赁的,不一定是法人本人。
3. 注册公司的租赁合同问题
租房合同是同业主去房管所签的,总共是一式四份,上面盖有房管所的章,如果是做生产的,在用途一栏会写有“生产”或“厂房”,但是如果是贸易的话,那在用途一栏写着“商用”或“办公”。只有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才可以用来注册公司的。
要交税的,大约%6-8%
建议你找下开公司的朋友,他们应该都知道的
4. 注册公司时要出具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如果自己有房屋呢
你的问题太模糊.
偶只能告诉你,正式文本中没有协议这个词,只有合同文本.(但在民间"协议"也是可以接受的)
文字上看,你要购买房屋,那么正式标题应该写作: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协议作为民间写法,只要内容齐全且无欺诈不公的条款,也可以得到法律承认并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合同虽然项目不清,但跟协议一样,只要内容齐全且无欺诈条款也是可以得到承认的.
5. 注册公司租房合同的问题
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递交注册如果被工商局查到了,递交文件会被驳回要求重新递交,即便抱着侥幸的心里递交上去了,以后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还是需要重新更换地址,届时就需要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了,所以证照上的地址都需要更改迁移。所以,建议用真实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信息来递交登记,避免以后出现问题。
如果你没有注册地址,建议找代理,代理可以提供注册地址供你登记注册,以上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6. 公司 注册地址 必须是注册人本人签的租房合同吗
公司的注册地址,必须是注册的这家公司和提供场地的人签订的合同;而且合同上必须是股东之一才能用来注册公司,必须签署正规租赁合同才能用来注册公司,要求提供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原件,场地不可为居民用房。
公司注册流程:选好3--5个名称,先至当地工商局窗口核名;出核名通知书后再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至工商局审批;工商局在7-10个工作日处理完毕之后会通知你去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再刻章,包括:法人章、财务章、公章。
必须签署正规租赁合同才能用来注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为一式四份,租赁所一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市监局一份,需要法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才有效,也就是当事人到所属房屋租赁管理所签订的正规租赁合同,这个地址注册的时候要用,年检的时候也会抽查。
(6)注册公司租赁合同扩展阅读
地址认定
公司地址如何认定,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司法规定颇不一致。如日本商法以总公司(本公司)所在地为其住所;英国公司法以公司实际上进行管理的地方为其住所;美国法以公司注册的地方为其住所;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地址由公司章程确定。
通常可以是公司的经营住所、业务领导部门或行政部门所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的公司机构所在地。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来说,公司的办事机构往往有多处,考虑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个,因此在有多处办事机构的情况下,应根据各办事机构所处理业务的性质不同,确立其中一个为主要办事机构,从而该公司的住所便是该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在成立前应先择定其住所,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
以证明将要注册的公司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假若未作记载,则有违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经登记的住所若日后变更而未作变更登记,公司不得以变更的住所对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经登记即产生了公信力。
7. 个人租的办公地点是否可以注册公司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必须是公司法人
个人租的办公地点可以注册公司,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的人不是必须是公司法人,可以是股东,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类比于《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合同相对方在选定法人或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后,即不可变更选定的相对方。
(7)注册公司租赁合同扩展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只有公司在成立后明示或默示认可发起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方才可以选择公司承担合同之债。
综上,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公司未成立,则由合同签订双方履行合同;若公司成立后,明示或默示认可发起人签订的合同,则合同相对方具有选择权,且选择权一经使用即不可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