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例
㈠ 在哪里能找到法院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最有多些的)
不清楚你提起劳动仲裁时的请求事项都是什么,但从仲裁委未支持你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和通知金”的请求看,似乎你的主张有问题。 正如你已经意识到的那样,尽管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8个月的工作实践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意调岗降薪,以及最后的口头通知不让上班等,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提起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应该是: 1、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需提供单位不让你上班的证据); 2、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工资单或存折)。 由于补偿金和通知金只是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向劳动者支付,因此,仲裁委以“劳动关系没有结束”为由,不支持你的上述请求,而裁决向你支付相应生活费的做法,也许并无不妥。简言之,还是要看你的主张是什么?证据有多少? 同样,你对裁决结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你的权利,但诉讼请求是否得当,仍然是你能否胜诉的关键,需要你慎重考虑。 至于你所需要的案例,网上有太多太多,你只需向类似“网络”等网站键入“劳动纠纷案例”即可参阅。
㈡ 有关劳动权益保护与纠纷解决的案例
【案例回放】 今年9月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一企业因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向该职工支付了6个月的双倍工资5970元。这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石家庄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首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8月25日,职工纪某到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其所在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监察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该单位按照二倍工资规定支付未与纪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工资。
【分析解读】 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注意的是,此规定情形应当发生在2月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才计算,而且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而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新近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㈢ 劳动争议处理 案例分析
1、按法律规定,公司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与张生解除劳动关系,张生应该在2009年5月31日以前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现在讨论此事已过法定时效。
2、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应该是物业公司反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㈣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有效是有效的~要么他们承认你是他们的员工继续履行合同~要么就让他们赔偿~工资卡上的工资假的~那么工资额度是偏高还是偏低~偏高你就不用说是假的了~就说当初约好是这个数目的~如果他们不和你继续履行合约你拿的赔偿金适合你的工资挂钩的~
你的工资表和出勤表只有证明你是他们的员工~
㈤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撤诉 时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重新计算。
㈥ 劳动争议仲裁法案例分析
案例为
李某于2008年8月6日,被公司聘用,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
2009年4月,李某结婚。同年5月,李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答案:公司在妇女员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即2009年10月10日起,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计算起始日。
11月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程序(《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的。
[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程序的,法院不予受理。]
李某生完孩子后,于2011年4月8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答案:2011年4月8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申请,劳动仲裁委的裁定是符合《劳动合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的;即:自2009年10月10日劳动争议发生时,至2011年4月8日申请仲裁时的时间已经过了 1 年多,因此,过了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仲裁委按法律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的的申请予以驳回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因此,虽然单位违法剥夺了李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但是因为李某不懂劳动合同法,而错过了仲裁时效及未先申请仲裁而去要求诉讼,因而形成了自己放弃权益的事实,所以,李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再得到法律的保障。
㈦ 劳动纠纷案例
1、可以肯定的是小工的死肯定不是工亡,因此你姨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小工是你姨家帮工,又死在你姨家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给予人道帮助。
3、从对方态度来看,显然有些过分,这种情况建议不谈妥先不要给钱,并向其明确如果耍赖将一分钱的人道帮助都没有。
4、走司法程序你方多半无需赔偿,但该途径耗时费力,且放个死人在家也是很难受的,故建议私了优先。
㈧ 求一个关于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例及其模拟法庭剧本
2014年3月1日,甲与乙自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9日。甲于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入职从事销售工作。其间,乙公司为甲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1月,乙公司以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书面通知甲前往公司办理辞职手续,甲不允。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公司关于员工入职后应当遵守哪些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乙公司未设工会。甲入职时并未收到乙公司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也未经甲签字确认已经知晓且未上墙公示规章制度。甲月均工资为5000元。甲遂申请劳动仲裁。乙公司辩称甲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方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而甲则称从未见过规章制度。
㈨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你好:
给你提供了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的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1、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
2、公司补发孙某1997年4、5、6三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380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此外,公司以发表格的形式,要求孙某申请后由公司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规范的,违反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希望满意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