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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侵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11:14:04

A. 网购侵权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1. 消费者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2. 关于网络购物的“合同履行地”: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消费者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用户协议》对仲裁或管辖进行了约定的,如果不存在无效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则按照协议执行。

B. 网购收货地法院是否具有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比较复杂。

从地域管辖来说。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购纠纷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为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所以,网购的收货地假如是被侵权人的住所地的话,在地域管辖上是网购收货地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假如收货地址不是住所地,就要看情况分析了。

当然,知识产权案件还有比较特殊的级别管辖的规定,这要结合地域管辖、案件标的额等综合因素确定到底是基层法院、中院还是知识产权法院等法院管辖。

C. 网购中遇到这些侵权行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行使退货权

很多消费者可能会认为7天无理由退货是电商主动提供的一项额外服务,但其实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有几种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一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是鲜活易腐烂的商品;

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经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是已经交付的报纸、期刊。

也有些电商已经将无理由退货的时限扩大至15日或30日。但请注意,一般情况下退货的费用是由消费者承担的。消费者如对商品质量不放心,可以在购买商品时同时购买退货险,降低退货成本。

二、行使“退一赔三”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消费者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电商对消费者进行了欺诈情况的下,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消费者都可要求电商“退一赔三”。在此过程中,电商可能会要求消费者出具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向消费者协会组织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无疑是一种是效果好、成本低的方式。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建立专门处理对电商的投诉的绿色通道—中消协电商消费维权直通车平台。目前,一批消费者熟知的电商企业均已入驻该平台。具体投诉流程,消费者可咨询当地的消费者协会。

D. 网购交易中侵权主体有哪些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最高院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 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时候就不构成侵权。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
可以登录 www.shewentm.com 或致电:010-82685045了解商标侵权范围和认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排忧解惑,专业解决侵权有关问题。

E. 网购中有哪些侵权行为

您好,
1、物品被寄丢卖家不赔付
(1)物品被寄丢了是网购中时常会实现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时,物流公司应该对失职行为负责,买家可以要求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全额赔偿货物价款。
(2)买方也可以直接找商家,商家可能会认为“这是物流公司的错,拼什么要找我”,但买方在网购时实际上是与卖方订立了约束双方的买卖合同,商家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的义务,物流公司实质是在帮商家履行合同,因此物品被寄丢使买方无法获得所购买的物品,买方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商家重新再发一件同样的商品或者退回相应的价款。
2、实物与网络表述不符不愿退货
网购中买方只能通过肉眼观察判断这个物品的质量,往往会出现卖方欺骗消费者,故意美化商品,所以经常都会看到哭笑不得的购物经历。商家这种行为已经属于消费欺诈,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可以要求商家退货,若被拒绝,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承诺七天退货但又反悔
卖方经常为了吸引顾客,会打出承诺七天退货的标识,但当顾客真的想退货的时候又不百般推脱。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网购这种方式获得的产品,买家本身就有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并不因为卖方承诺了,买方才可以退货,买方可以到平台上投诉卖方,要求退货并全额赔付。
4、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找不到卖方
因为是在网络上购买物品,因为商品质量不合格,遭受了人身损害,如果这个时候找不到卖方,应该怎么办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中,买方可以直接起诉产品的生产方和经销商,要求他们赔付财产损失。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为了不愿意退货、买了假货拒退等问题起诉买家,一方面是因为数额小觉得太麻烦没必要,这需要大家增强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可能卖方早已经找不到了,这个时候可以先到网购平台投诉,委托律师寄送律师函,要求他们提供卖方信息。

F. 如何确定网购平台在侵权行为中的

您好,您所问的是否是如何确定网购平台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
新《消法》第44条:回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答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购物当中的欺诈性交易层出不穷,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关键因素,但是买家在购物的时候无法查证经营者的信息是否真实,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准许经营者进入交易平台的时候就应当查证其真实的信息,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然,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再向后追偿,找到真正的致损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G. 网购后的商品有侵权问题,请问购买者会不会有什么责任

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是我国现行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这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1]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2]。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3 、退换货难。《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3]。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1 、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 、确认管辖法院难。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4 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 3 、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 8 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4]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三、几点建议 2 、完善立法。目前,消费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5] 3 、确立先行赔付机制。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6]。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的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 4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上文中提到网上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时举证十分困难,是自己的诉权无法通过法律实现。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囊括在内。参考文献: [4]有关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分析。参见纪晓昕著。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 [6]万以娴著 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H. 网购收货地法院是否具有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

您好,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比较复杂。

从地域管辖来说。因侵权行为回提起的诉讼,由答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购纠纷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为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所以,网购的收货地假如是被侵权人的住所地的话,在地域管辖上是网购收货地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假如收货地址不是住所地,就要看情况分析了。

当然,知识产权案件还有比较特殊的级别管辖的规定,这要结合地域管辖、案件标的额等综合因素确定到底是基层法院、中院还是知识产权法院等法院管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I. 网购诈骗是一种怎样的侵权行为

电信诈骗啊,一样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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