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案例
『壹』 真功夫的股东纠纷
1990年6月18日,17岁的潘宇海开始创业,在东莞市长安镇107国道边上开办“168甜品屋”,经营甜品及快餐生意,由于经营有方及对美食的天赋,小店在当地很快就有了名气,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1994年,潘宇海的姐姐潘敏峰与姐夫蔡达标在经营五金店倒闭后一直没有正式职业,为帮助处于困境中的姐姐和姐夫,潘宇海拿出“168甜品屋”(后改为“蒸品店”)50%的股份给蔡达标、潘敏峰夫妇,让其一道参与经营。潘宇海负责全面管理、蔡达标负责前厅待客、潘敏峰负责财务和采购。
1997年,经过多年潜心研究,潘宇海提出蒸柜的整体设计思路,并委托大学教授进行电路设计,最终成功研制出电脑程控一体化蒸柜,一举解决了中餐标准化的历史性难题,使中式快餐连锁化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168蒸品店”改组成为“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开始在东莞市快速扩张,潘宇海任双种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至今。
2003年,双种子公司与叶茂中营销策划机构合作,对公司品牌和全国性经营战略重新定位策划,“真功夫”品牌正式确立,并于2004年开出第一家真功夫餐厅,定位于“蒸”文化,开始全国大发展。当时潘宇海占双种子股权50%,蔡达标、潘敏峰夫妇占50%,大家商定潘宇海负责企业内部管理、蔡达标负责外勤事务的分工、潘敏峰负责资金管理。
2006年,真功夫品牌在实施走向全国的战略中需要资金,遂开始与风险投资机构接洽,并从只注重企业经营开始同时向注重宣传包装转换,为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做准备。从这一时期开始,负责外勤的蔡达标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言人代表企业不断出现在各种会议和媒体上,在为企业宣传的同时蔡达标为自己披上了很多光环,潘宇海则继续潜心企业管理和开疆拓土,将门店从华南到华东到华北,完成了全国性布点,并经营良好,很快就使企业成为了本土中式快餐企业的第一品牌。
2006年6月,真功夫进入“2005年度中国快餐企业20强”,排名第六,位居本土快餐品牌第一。10月,真功夫当选中国快餐十佳品牌企业。
2007年,公司正式引进两家知名风投 “今日资本(香港)”、“中山联动”,两家风险投资基金(各占股3%)后,公司进行重组。为使公司上市不受影响,按照风投的要求,公司改组采用的方式“装资产不装股权”的方式,即将原双种子公司和蒸品店的所有资产及其180余家门店装入新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公司),原双种子公司保留并作为合资公司的持股公司。一直负责主外的蔡达标以方便对外交际为由,要求出任第一届合资公司董事长,由于合资公司只是过渡性安排,公司已制订3-4年上市计划,合资公司须提前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创始人潘宇海等股东当时没有反对,但从此为股东纠纷埋下祸根。
2007年,真功夫重组完成后股权结构为:潘宇海与蔡达标分别持股41.74%,双种子公司持股10.52%;两家风投“中山联动”与 “今日资本”各持股3%。双种子公司一直由潘宇海主持工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从未变更过(潘宇海与蔡达标各持有双种子公司50%股份)。从个人持股情况看,潘宇海与蔡达标股份相同,但从实际控制的股权数量看,潘宇海直接控制52.26%股份,蔡达标只实际控制41.74%股份。
由于2006年潘宇海的姐姐潘敏峰因为实在无法忍受蔡达标糜烂的私生活与蔡达标离婚,但蔡达标以公司正在引进风投谈判中,离婚消息传出去和股权分割后风投就不会进来等为由要求潘敏峰对离婚消息保密和股权交其一人管理。
2007年真功夫成功引进风投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更为规范,原来作为家族企业无所谓的关联交易和人事安排需要切断和规范,蔡达标借机提出了“去家族化”的口号,这本是好事情,各方股东都没有意见,但蔡却把“去家族化”作为其排挤公司其他股东和打击异己的工具。一是对于关联交易的处理,在公司新规出来后,潘宇海发现蔡家关联交易不仅没有切断,反而不断增加,遂在董事会上明确提出应当限期清理,蔡达标表面上同意并向董事会写下书面保证,但背地里却叫其兄弟姐妹们换个“马甲”作供应商。二是关于人事问题,蔡借“去家族化”把公司与潘关系密切点的管理人员借机赶走,潘宇海认为对一些企业功臣的处理不人道,双方引起争执。
2008年上半年,潘宇海与蔡达标开始产生隔阂,由于合资公司董事长蔡达标停开董事会,为摆脱僵局,在另一小股东今日资本的出面调停下,潘宇海作出让步,由公司出资5000万元独立重新创建一个新品牌(“哈大师”),董事会形成书面决议。然而,当潘宇海刚刚完成新项目后勤基地建设和开设两家门店后,在新项目还未来得及完成首期布点,蔡达标就采取了“断粮”的措施,在首期投入1600万元后,把持公司财务并置董事会的决议于不顾,任凭股东们如何催促也不再投入一分钱,新项目因此半途夭折。
2009年,潘宇海发现真功夫主要供应链全部由蔡达标的兄弟姐妹控制,而公司掌控采购大权的也是其妹蔡春媚,其时公司利润严重下滑,公司经营每况愈下,财务反映经常有大额异常资金拨付。此时,蔡达标以运营资金缺乏为由要求董事会通过同意向银行贷款的决议,潘宇海对此提出要先审计看账,然后再看是否需要申请贷款。蔡达标坚决不同意查账,董事会因此不欢而散。
2008年至2009年期间,蔡达标以“去家族化”为名,逐步排挤潘宇海。虽然潘宇海选择了隐忍和退让,但最终还是被步步紧逼到连公司大门、公司网站都进不去的地步。潘宇海与蔡达标的矛盾由此激化。
2009-2010年,潘宇海拿起法律武器开始维权,通过知情权诉讼开始司法审计。司法审计发现了蔡达标违法犯罪线索,司法机关于2011年开始对蔡达标立案侦查。2011年3月17日,真功夫多名涉案高管被审查,蔡达标逃跑。同年4月蔡达标被公安机关在厦门抓获。2013年12月,蔡达标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迎来了一审判决。蔡达标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2011年3月17日蔡达标潜逃后,依公司法及章程规定,公司由副董事长潘宇海主持工作,后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潘宇海为公司代理董事长和董事长。在真功夫风雨飘摇之际,潘宇海回到真功夫。当时的真功夫在三年浩劫期间,蔡达标在 “转移公司利润、削弱公司增值能力” (引自蔡达标《脱壳计划》原文)的理念指导下,开店数量仅百余家,营业额同比几乎没有增长,经营接近亏损,发展陷于绝境中。潘宇海通过斩断利益输送链条、调整经营策略、提升经营理念等方法,带领公司排除一切非法干扰,潜心经营,逐渐走出困境,于危机中稳定了真功夫。真功夫发展重新回到正常轨道。2011年底,真功夫推出“中国味道计划”和五年战略规划。
2012年,真功夫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际化高管团队组建完成,门店建设加速扩张,企业文化全面确立,经济效益快速增长。2012年利润超过2008-2010年三年利润总和。真功夫和潘宇海个人也获得了社会、行业所授予的多项殊荣。“中国味道计划”获称年度全国十大创新案例,真功夫公司荣获“全国优秀餐饮企业”、“第十二届中国饭店全球论坛2011-2012年度中国餐饮百佳品牌”、“中国十大驰名餐饮连锁品牌”等殊荣,并入选“中国烹饪协会成立25周年纪念右侧全国优秀企业名录”,成为“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总排名第十四位,再次位居中式快餐之首。
『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纠纷紧急求助!
如果从实践的角度看,如果对方能够接受一个合理的价格进行收购的话,我个人会更倾向于建议你和对方协商由其收购股份。理由主要是两方面:
1、对于人合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如果你没有实际参与经营,那么公司的运作确实很难把控,如果真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类型的诉讼绝对不是两三年内就可以解决纷的,可能会涉及到好几种类型的诉讼(具体会根据你的情况去落实:例如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红利分配的诉讼等等,甚至可能需要通过向税务、公安等部门举报的一系列的配合手段)。这些诉讼以及其他手段配合需要耗费你不少的费用;
2、有关诉讼进行过程中,是否可以针对目前公司的资源、客户等进行一些有效运作,还需要根据公司现状去考虑针对性的方案。但是,对于无心算有心而言,你往往是会落后一两步,因此操作起来会很累。
但是,如果对方坚持廉价收购,那么恐怕你委托的律师需要很明确地和对方沟通并告知对方,最后一定会是一个鱼死网破的局面,因为对你而言,你的前述的各方面的法律安排,虽然一定是耗时费力而且可能涉及很多费用开支的,但是对方也不一定能够承受得起。例如,有关诉讼如果公开进行,那么可能涉及到你向公司客户披露股东间的纠纷问题、有关公司实际运营人员的不诚信问题,这样很可能导致公司的商业信誉受损;而且,如果新开的公司涉嫌损害目前公司利益的,是否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侵权诉讼、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投诉来进行查处,还需要结合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的有关运营现状等综合判断。
综上,我认为,你如果需要解决这类纠纷,是需要在当地委托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处理。
『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纠纷问题
您好!新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转让其49%的股权,只有特定情形下公司才有义务回购其股权,原股东不需要退还当初购买49%股权的出资款。以上法律分析请采纳!
『肆』 关于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纠纷官司怎样打
1、公安说的不对,本案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该罪名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而不属于自诉案件。
2、如果公安机关不处理的话,你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去反映这个问题的。如果还是没有人去管的话。建议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对方的侵害公司的民事责任。
『伍』 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问题
你手里应该有股权证明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不好办呢~工商局应该可以查到股东情况,公司章程里也应该写明,但如果当初设立时就不规范,恐怕去查也不一定会得到你想要的结果~
『陆』 公司六个股东间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4号案和1015号案
两个案件牵涉到一家公司六个股东间复杂的股权转让利益,两案的两个被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未履行正常的法律手续跳槽到另一家与公司有同业竟争关系的公司担任要职,依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股东离职后须依一定的标准无条件转让其股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鉴于此,本律师接受四原告委托后设计了诉讼方案,首先依公司章程召开了股东会决议,依章程约定核算了离职两股东的股权转让的价格,两被告在收到股东会决议后不予认同,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太低。考虑到两被告的反映,本律师在起诉前就保存公证了两被告离职后的同业竟争证据,以此作为对抗对方的筹码,同时,两被告的股权转让价格是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而核算,股东会决议程序也合法有效,两被告在收到股东会决议后也未提起瑕疵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故而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为了顺利得到核算后的股权转让价,必须放弃不合理的主张,否则四公司可以主张同业竟争的损害赔偿。在这种思维下,本案最终圆满解决,两被告的股权转让顺利办理,维护了四原告公司的正常健康发展。
『柒』 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纠纷,请大家给我出出主意吧。
你购买股份时的票据,以及公司给你下发的处分通知可以作为有效证明,因此你需要通过起诉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请求变更工商登记,记载你的名字。
『捌』 商法的一个案例分析—公司股东欠缴出资纠纷案
公司法28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
1、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对久安公司有诉权,可以起诉要求被告久安公司补缴出资;
2、不论上述的诉讼结果如何,如果马飞与久安公司之前就成立新公司的事宜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久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未签订书面协议,马飞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久安公司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