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纠纷
安置房一般都是没有产权证的,因此安置房买卖大多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安置房的买卖中,必须约定严厉的违约惩戒条款,否则到最后很多都会以违约告终
B. 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一、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1、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如果是夫妻双方或者数人的共有房屋,出售者没有征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即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易引起纠纷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还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等,买房主体必须合格才能购房,若不合格就会产生纠纷。
3、房屋质量不合格:安置房的房屋质量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比较令人担忧,所以如果安置房的房屋质量经检测后,结果是不合格,那也会引起纠纷。
4、房屋性质不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比如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等,所以一旦购买就会引起纠纷。
5、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案例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些房屋的买卖在双方签订合同或交付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对该房屋买卖,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这时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如何解决安置房买卖纠纷?
1、协商解决:协商沟通一直都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快捷的方式,所以首先要进行协商。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购房者还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虽然不如协商简单方便,但是也是较为快捷的解决双方纠纷的方式。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那就只好将纠纷诉诸于法院,虽然这一方式较为公平,但是耗时较久,成本也比较大。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C. 购买安置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情况签订的协议)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早已超过一年的撤销申请权利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这么久没向法院起诉,买房人一直掌控房屋使用管理权,视为你已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D. 安置房买卖纠纷
答复楼主:
可能仍需要按照合同进行纳税和过户,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由对方出,也可以由你们出
根据法律相关精神,我个人理解如下:
如果你以你父亲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房产买卖,想证实合同无效的,可能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第一,买方作为善意购买的第三方,当时已全款支付,而且价格上没有恶意行为的,是为善意购买。如果你和你父亲之间发生纠纷,他的买卖行为应受到保护
第二、对方全款支付后,房产应已交付使用,对方居住多年,那么可以认为作为真实房主的你是认同交易的,并且交出了实际的使用权
所以合同会得到维持,甚至判决强制执行
关于20%个人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有关方面已经解释,这些政策的变化,不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仍需要按照合同和现行政策执行。理论上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卖方出的,不应该转给买方的,这是一种不受保护的避税行为
关于这部分费用谁缴纳的情况,也可以是两种,靠你们自己协调
第一、合同约定买方支付所有费用,按照合同规定,那是应该由买方支付的
第二、如果是因为买方的原因,办理房产证原因,未完全告知买方可能隐患的,可以认为是卖方没有告知完全的事实情况,可由卖方负相关责任。
以上两种情况,分别由两方协商支付
如果卖方完全告知,买方知晓,有确切证据的,可以申请由买方支付
但是存在举证困难,可能还是建议协商的
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E.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起诉
拆迁安置房具体要看房子的性质,如属于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则无效。如属于满了五年的,政府同意买卖的,则可能最大的风险在于一方二卖。
F. 动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处理途径 买卖流程是什么
很多买房的朋友在看过一下房产后,都知道房产的类型是有很多的,动迁房就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很多人对这类型的房产都不是很熟悉,但是在房产交易的时候,有可能会遇见动迁房买卖的情况,那大家知道动迁房买卖流程是什么吗?如果在买卖过程中出现纠纷的话,有什么处理途径呢?下面一起来看下文讲解吧。
动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处理途径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4、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动迁房买卖流程是什么
1、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
2、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流程如下: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合同里面都写明你们双方的约定,比如怎么付款,一般都是签了买卖合同首付给他三成,然后去房地产交易核心过户,过户当日付六成,等你拿到产证后给他较后的1成。
3、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要签字的,如一方不去的话要去公证处作委托的。
4、购买拆迁安置房,其办理手续与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但重要的是拆迁安置房,很难有土地证,一般拆迁安置房是划拨土地,根据有关规定,划拨土地房屋是不能买卖的,但也可以向国家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出售,但必须要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房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动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处理途径?动迁房买卖流程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了,对于动迁房买卖纠纷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中的细节问题,因为一个处理不好是很容易留下风险隐患的,为了更好的避免纠纷风险,大家可以提前先去了解一下处理途径和动迁房买卖的风险,这对于我们动迁房的买卖交易很有帮助,希望以上的内容可以帮助到你。
(华龙网综合)
G. 无锡安置房买卖纠纷
问主A是把安置房在2003年卖给了B,结果后来B把它卖给了C,现在C要求问主A把房子过户或者按照4000+/平方米要求问主买回去。
问:
1.问主A能把房子按照原来的价格拿回来吗?
答:第一个房东的房子叫拆迁安置房(因为该房屋建出来的用途是为了安置被拆迁的老百姓的),第二个房东的房子就叫商品房了(因为该房子可以当商品自由买卖了)
房屋的用途似乎没变,但性质变了。第二个房东就不享受拆迁户的待遇了(比如物业费优惠或免收政策等),至于价格是否能按照原来价格拿回来需要向法院起诉。
2.问主A去或者买主C法院上诉的话会支持问主A的要求吗?
答:关于是否要合同公正: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买卖合同》,法院会直接采纳作为证据;没有经过公证的《买卖合同》,如果一方故意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例如:称该合同上的字不是自己签的……),法院则需要先去调查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程序烦了点,但最终还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为了避免今后麻烦,《拆迁房买卖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或者请中介签字、敲公章作为见证!!!
合同中的违约金可以写的高一些。(太少的话,卖房人会很干脆的选择违约,赔付给你违约金。)
坐地起价,不但可耻,而且属于违背合同条款,应予赔偿违约金。 绝不能姑息纵容,让是非颠倒。
打官司属于 <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诉讼费用是败方出钱!!!正常情况下。此类官司,违约方是肯定输的。
3.或者是判购房协议无效?
答:正常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绝对是合法有效的,但法律保障的只是合同的买卖关系,并不会直接将这个房子的产权判给你。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则按《买卖合同》载明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因为房屋买卖的依据就是产权证的变更(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产权人就是谁的,没有过户的房子,相当于你永远只有使用权,没有实质的产权,故无法抵押贷款)。
4.问主A把房子原价拿回来需要哪些赔偿?
答:所谓“小产权”房,一般是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子,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房管局也不会给你备案的!房屋产权过户,必须是双证同行!!!但是,因为2016年末后无锡市安置房上市交易,与之产生了很多关于安置房的交易纠纷,如果要把房子拿回来,其是否要赔偿的金额也需要法院定夺。
——————————————以上仅供参考,切勿代入是否要
H. 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非经济适用房的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条件成熟,卖方不同意过户的,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履行合同。然后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I. 北京安置房买卖纠纷案法院如何判决是否有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