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合同
1.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应当包抄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 商业保险合同中 说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 最后一次复效是什么意思
最后一次复效指的是最近一次的复效。复效是因未交保费而效力终止,因重新补交保费而恢复保险效力。
复效就是保险合同因未交保费而效力终止,因重新补交保费而恢复保险效力因复效是不限次数的,最近一次的复效亦称为最后一次复效。
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二者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承继关系。所以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也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对其履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其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另外,消费者若对所投保的险种或者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等不满意,可以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一般为10元)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2)保险的合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3.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载体,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均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应当记载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先签订保险合同,后签发保险单。
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与保险单的交付无关。
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某项保险业务达成协议以后,就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至于保险单是否签发,则不影响有关赔偿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人承诺的唯一形式。
也就是说,没有签发保险单,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成立,但保险单不一定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
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4. 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有哪些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解释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
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4)保险的合同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5. 保单和保险合同什么关系
保险合同,来是投保人与保自险人约定彼此之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则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它具有如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2.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就是“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所支付的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如果没有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但不会有任何收益。
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合同将是无效的。例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婚姻、血缘、抚养、赡养和扶养等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之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