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所有权
1. 一物一权:所有权只有一个,权利人可以有多个!
可以啊!比如只有一一个房子是两个人一起买的。所有权就是两个人…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到时权利人可以是两个
2. 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体现的物权法原则是
体现的是一物一权原则。
3. 民法所有权四项全能举例子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权能。
拥有了4项权能,便完全拥有了所有回权。
但这四项答权能往往是相分离的。比如出租,就把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过渡给了承租人。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应该是处分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可以让渡,但如果处分权都让渡了的话,就标志着所有权彻底转移了。用通俗的话说区别,就是占有不一定表示拥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就一定拥有所有权。
举例:比如你把你的东西无偿借给朋友,那么“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都被你让渡了。 这时,所有权归谁?当然还是你了——你有权收回,有权出租,有权出卖,有权做任何处置,这就是处置权!所以说,处置权是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标志。
4. 一个公司能够拥有几个商标所有权
商标专用权的拥有数量不受限制,就像发明专利点一样,可以标新立异,越有特点越好。如宝洁公司的洗发水就有多个商标,只是他没有在一个产品同时用。如果你有多个商标可以在分别在每个产品上使用,也可以在一个产品上同时使用。
5. 如何看待数字版游戏所有权
这是一个非常理智的想法,如果一个人拥有了版权,那说明任何人都抢不走他的东西,以前有很多人为了版权而导致打官司,所以,有了一个好的想法,一定要把这个版权拿下,这样子的话对自己也是一个保障。
6. 共有的情形下 对所有权是如何划分
江奶奶和宋爷爷是一对恩爱的老夫妻,宋爷爷得了肝癌,江奶奶想把老洋房卖了拿钱去国外给宋爷爷看病。老洋房是江奶奶的父母留给三个女儿的,江奶奶的两个姐姐相继离世就把老洋房的产权给了自己的两个儿子。两个外甥想要等两个老人去世后再买卖老洋房,于是对于卖房的事情一拖再拖,直到宋爷爷离开人世。最后江奶奶将自己所拥有的二楼无偿捐献给了国家,老洋房再无出售的可能。
▲《安家》剧照
说到这里,事实上还牵扯了房地产的一个知识点,那便是房屋共有现象。
01 什么是房屋共有?
房屋共有简而言之就是一个房屋拥有多个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房屋共有有两种形式,即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安家》电视剧中 老洋房所有人为三人
房屋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别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房屋共同共就是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两种。
▲夫妻共有房屋产权
02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1.房屋按份共有可以因为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有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价补偿、分割作家结合以及房屋变价分割四种。而房屋共同共有则不同,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2.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权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处分房屋时,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依占房屋份额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各个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权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而共同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03 共有房屋该如何分割?
房屋共有的情况下进行分割是很多家庭都会遇到的问题,更有甚者因为如何分割房屋而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不得不想见于法庭。
1、房屋按份如何分割
共有有四种分割方式: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价补偿、分割作价结合、房屋变价分割。
其中直接分割房屋很好理解,而房屋作价补偿是指房屋由按份共有转为一人独有,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对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进行补偿。
分割作价结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房屋结构各房屋共有人无法按照自己拥有的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所以对部分所有权份额进行作价补偿。比如两个人按照3:2的比例拥有一个两层住房,分割房屋时如果各分一层,则后者侵占了牵着的所有权份额,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最后是房屋变价分割则是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将房屋出售,出售所得金额再按照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2、房屋共同共有如何分割
常见的房屋共有为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
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除了夫妻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共有,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集成的房屋同样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双方始终保持结婚状态时共有房屋不能进行分割。只有夫妻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过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
而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前不得分割,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即如果个别所有人出售家庭共有房屋未取得家庭其余共有人同意,则该出售行为无效。
▲共有房屋出售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所以说《安家》中江奶奶将自己所拥有的二层捐献给国家在实际操作中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共同共有产权不能单独处置,包括单独捐献。而理论上可以实现的操作是江奶奶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产权赠与另一个人,得到所有权的人坚持不买房的话这个老洋房同样难以出售。
此外,江奶奶还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我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可是老洋房交给法院拍卖需要一定的手续和时间,显然宋爷爷的身体状况不足以支持到走完法院拍卖的全部流程。
04 共有房屋的拆迁问题
共有房屋产权进行拆迁的时候,是需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然后再去签字,并不是由其中一方贸然同意就可以了。
案例:2009年,一位履蹒跚的张姓老人因为共有房屋拆迁的问题前去向律师咨询,早在1995年,张姓老人的母亲将其对北京西城区南新平胡同一处共有产权房屋所享有的十四分之一份额(约近14平方米)赠与给张姓老人,并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2006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为了进行西城交通队综合楼项目建设,在西城区南新平胡同一带进行拆迁,实行的区位补偿价为8800元。动迁后,张老几次与拆迁人协商补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介于四邻地带因拆迁之故嘈杂不已,张老搬至别处居住。然而,2006年12 月底,拆迁人以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均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将房屋进行拆除。对此,张老既不知情,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更有甚者,张老存放于被拆迁房屋内的诸多物品及其父、母亲生前唯一的遗像与母亲的骨灰盒也在这一场忽略了张老的拆迁活动中不知去向。最后在四处求助无门之后,张老只能求助于法律,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拆迁行政裁决,在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组织的调解程序中,经过与拆迁人数次协商,张老最终于2009年4月上旬以80万元货币补偿对价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条例中规定,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夫妻双方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迁人的身份,故拆迁人应当与产权人进行充分协商,签署补偿。
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共同共有房屋拆迁财产分割,需要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05 共有房屋的继承问题
继承问题同样是家庭共有房屋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充满复杂性的问题。
1.房屋按份共有如何继承?
按份共有的财产,要先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分出,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应享有的份额。
2.房屋共同共有房屋如何继承?
根据《继承法》中遗产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是个人财产,所以被继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割。此时,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所有有资格继承的继承人又对被继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权形成新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样的对于该部分遗产也只能在全体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割,分配份额一般是平均分配。继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案例:张爷爷年事已大,育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爷爷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爷爷一个人。2003年,张爷爷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爷爷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爷爷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爷爷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爷爷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定,由于遗嘱所涉及的房产是张爷爷婚后分配并购买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张爷爷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爷爷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张爷爷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儿子应得1/6房产。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由此可见,房屋共有所有人如果没有对他的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将会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入继承程序,即先由第一继承顺序中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其他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房屋共有所有人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此时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06 房屋共有的继承程序
当被继承人为共有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此时的房屋继承程序仍然属于房屋变更程序,与个人独自所有房屋的继承程序类似。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
1、继承手续程序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以后才能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2、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②继承人的身份证明;③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④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⑤公证费:一半继承1%;全部继承2%。
3、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
①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的仍需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⑤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注: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税费项目:登记费、交易手续费、配图费、权证印花税。
7. 一房数卖,房屋所有权应该归谁
李华清(女)、张某为夫妇,决定将他们居住的房屋卖掉,但一直没找到合适的买主。2000年2月初,张某赴外地出差期间,本乡的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华清,称愿以9万元价格买下该房,李华清不同意。后双方经协商,以10万元达成口头买卖协议。次日陈某将5万元送来,李华清遂将钥匙交给陈某,但因产权证被张某存放起来,一时找不到,李华清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完手续后陈某再另付5万元。同年7月初,张某从外地回来得知房价已经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增加2万元才能办理过户手续。陈某不同意,张某便在同年8月10日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王某。并于8月15日,张某夫妇与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办完手续后王某找到陈某,并要求他搬走。陈某于是到法院提出诉讼,告张某王某侵害其所有权,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张某提出,其妻李华清将该房卖给陈某时,他不知道,也未得到自己的同意,因此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问题:张某、李华清夫妇与陈某、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哪一个有效?
答:本案涉及到房屋买卖中一房数卖的法律问题。在出卖人将一房数卖的情况下,后买房的人能否取得所有权,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后买房的人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只要其不具有侵害前买房的人债权的恶意,或者不具有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即使其已知该房出售给他人,原则上起登记的效力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后买房的人并没有登记,则要考虑其购买房屋时是否有善意,以及房屋是否交付等其他因素,而决定是否承认其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从本案看来,王某在与张某订立合同时,其实不具有侵害陈某债权的意图,也没有与张某串通损害陈某利益的意图,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得到维护,其登记取得的权力也应受到保护。
问题在于,要保护王对该房屋所有权,但当其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将遇到一个障碍,即将该房屋已经交给陈某使用。陈某可能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这样一来,当王某向陈某请求交付时,陈某即使能够交付,也不能恢复原状。如果不恢复原状,他对房屋作出的装修不一定符合王某的需要。对此只有一种选择,即当王某主张其所有权、要求陈某搬出时,为维护王某的所有权就必须宣告陈某与李华清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陈某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因陈某已对房屋作出了装修,要求陈某搬出不太合情理。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效力难以维护。尤其应当看到,对这种情况的发生,陈某也是有责任的,因为他应知道在房屋办理登记手续之前,他还没有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在这情况下,他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案中,张某将房屋卖给数人,致使原告陈某的债权不能实现,那么,原告能否告张某以及后买房的人王某侵害前买房的人损害其债权,并要求张、王两人赔偿自己的损失呢?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只有在后买房的人以故意致前买房的人损害为目的,采用违法的方法而致前买房的人受到损害,才构成侵害前买房的人债权的侵权责任。如果出卖人与后买房的人恶意串通,故意侵害前买房的人的债权,则应当与后买房的人负共同侵权的责任。从本案来看,尽管王某在购买张某的房屋时,知道该房屋已出售给陈某,仍然付出比陈某更高的价格而购买此房,仍属合法、正当的交易行为。由于王某并不具有致陈某损害的故意和目的,其行为也不违反法律,因而不构成对陈某的债权侵害。
陈某虽已占有房屋,但仍不能享有对该房的所有权,其与李华清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应被确认为无效,那么,陈某的利益如何保护呢?在陈某与李华清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基于李华清和张某的过错,李华清和张某应赔偿陈某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能够得到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代价的损失。在本案中,陈某所受到的损失有:陈某为订立合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在占有房屋后装修该房屋支付的各种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在合同被解除后请求支付。
应当指出的是,陈某与李华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因为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提出其妻卖房给陈某时自己不知情且未同意,因此该买卖行为无效。这一主张不成立。尽管李华清将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张事先确实不知道。但是,将该房出售,张某是完全知道的,所以不能认为李华清将房屋卖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行为,至于房屋卖价过低,只能认为李华清作了一桩不成功的交易,其结果当然应由李华清和张某共同承担。至于张某为获得更多的利益,故意不为陈某办理登记手续,甚至将房屋一物数卖,这表明张某具有严重的过错,对因其过错而给陈某带来的损失,当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对于本案,法院最后判决:李华清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财产;张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某、李华清夫妇赔偿陈某所造成的损失。
8. 一物之上可以设立数个()(多选) A质权B债权C抵押权D所有权E留置权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1、物权包括了所有权,两者不是并列的关系,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而抵押权是属于在担保物权的其中一种。
2、按照你所说的案例,应该这样分析,签订抵押合同后(如果是法律规定需要登记公示的还需要去登记),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乙方,抵押权在甲方。
如果乙方到期未偿还欠款,那么甲方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对所得价款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得直接转移到甲方所有,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9. 当事人可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物权,此处物权可以是所有权吗 那一物一权这个原则
一、同一物上设立多个物权是可以的,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但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二、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一物只设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可以有多人名字,但只能是共有。可以理解为多人可以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可以共同共有,也可以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