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离婚
㈠ 离婚时公有住房使用权怎么分割,如何处理
离婚时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问题,可以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㈡ 离婚后使用权的房子经法院判给我,可以卖吗
我个人认为:
第一、您离婚后,法院把房产判给您,在理论上来说,您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包括出租或出售。
第二、但是,由于该房产处于您只有使用权的状态,并没有所有权。所以,您是没有办法出售的。即使非要出售,因为您没有该房产的房产证,也就没有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面对这种状况,在房地产市场供给充足的情况下,很少有人会选择与您进行“没有房产所有权,不转移房产所有权,只转让房产使用权”的房屋交易活动。
第三、如果您确实想转让该房产的使用权,可能您只能考虑让房屋中介接手您的房产。也许房屋中介会认可房产使用权的转让。具体情况,您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屋中介机构咨询,也可以通过网络的搜索引擎查找到当地的一些房屋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咨询。
第四、如果您确实不能实现、或者不想再实现该房产的使用权的转让,您可以尝试把房屋出租。一方面,可以收取租金;另一方面,可以等待以后该房产拆迁时,和有关机构妥善解决该房产的所有权问题。
第五、综上,我的答复是:离婚后使用权的房子经法院判给您,一是理论上您有依法处置该房产的权利;二是该房产因没有所有权,很难实现对其他(他)人的转让;三是您可以尝试和房屋中介机构协商该房产的使用权的转让;四是在您不能实现该房产转让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出租该房产。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㈢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离婚后对方能买吗
如果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或法院判决明确该房产归男方所有的,男方当然可以要回。
一、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女方有使用权,一般应明确居住的期限,到期后女方应主动搬出。否则,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的效力,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可以继续居住,一般不超过两年。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剧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总之,如果女方居住权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是双方约定的,如果约定期限不明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有权一方可以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判断。
㈣ 离婚时使用权的房屋是否能分割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双方平均分割
㈤ 离婚如何分割产权房和使用权房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调解或判决主文也可明确经济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得房方末支付经济补偿款的多起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但须支付对方经济补偿(经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贷款人等情况除外),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相当一部分的争议产生于房屋的归属和居住,应审查得房方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情况,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补偿等方面。在现金房价高企的背景下,且当事人经济状况良好。若共有房屋系以一方当事人名义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迁让的执行,亦有众多当事人对法院的房屋分割原则发表疑问、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会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补偿的,且感情破裂。(三)对经济补偿款的执行,庶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房屋权利人出资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决,又难以分开居住。那么在上海法院的内部若干意见中,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二)仅有一套共有房屋,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一)仅有—套共有房屋,能解决居住问题的。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可判决一方得房,应采用房屋置换。应尽可能促使款项支付到位,可不判决离婚、一方得经济补偿,一般判决由贷款方获得房屋权利,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可暂缓执行其迁让申请
㈥ 离婚公有住房使用权怎么分割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㈦ 使用权房离婚时如何分
1、仅拥有使用权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2、对于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使用。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由一方暂时居住。待取得所有权后,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㈧ 使用权房离婚法院怎么判
协商不成,法院不作处理,判决的是夫妻所有权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