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理论
A.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生产资料所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所结成的经济关系。
从表面上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实质上它是通过对物的占有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不仅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又决定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所有制、分配方式的差异体现社会经济制度的差异。以所有制、分配方式体现的基本生产关系,又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实现形式表现出来,从而表现为具体的经济体制层面,它与实际的经济运行紧密联系。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经济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生产关系性质的体现;经济体制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它反映社会经济采取的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制度是经济体制的基础;经济体制既受经济制度的制约,同时也受其他因素如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管理水平等的影响。
生产资料所有制有两重相互联系的含义:一是在
法律上承认生产资料归准所有;一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所体现的经
济关系。人们将生产资料占为己有,并不只是为了显示归属关系,而是要
通过这种占有为自己谋取某种经济利益。这就必然引起人们之间发生一
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构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体,而法律
形式只是对这种经济关系的社会认可和保护。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仅
仅反映了生产资料的法律归属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社会经济关
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在生产关系的生产、分配、交换、
消费四个环节中,生产处于首要的和决定的地位,生产的性质和形式决定
了分配、交换、消费的性质和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包含在直接生产过程
中,它是进行生产的条件,决定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决定了
生产的性质,从而决定了分配、交换、消费的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取
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
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同。
B.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少年啊。。。。马克思其实没有这方面的相关理论我会说吗( ̄▽ ̄)karl marx对于共产主义只是做了一个预言,在他的著作里则基本没有提到共产主义的结构和内容,当然你也找不到其所有制的内容。你能找到的,只是他预言里诸如公有制、按需分配和社会化大生产等几个描述字眼,没有更多东西。(我对此也感到有些不可思议,但看过马恩的那些著作,我感觉可能是他们觉得只要私有制一消失就神马问题就都解决了,所以只重视对别人的理论和现有制度做批判)
C. 合并理论的所有权理论
(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按公司的购买成本(公允价值)加以合并,属于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资本及负债不包括在合并报表中。母公司购买成本高于所获得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商誉反映在合并报表中;
(2)子公司报告的收入和费用中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包括在合并报表中,属于子公司少数股权的收入和费用不再合并报表中计列。
D.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基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界定关于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并且为多数学者所接受的是“二元论说”和“三元论说”。
依“二元论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所有一建筑物时,各所有人对其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并对全体所有人共同使用或数个所有人之间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的一种复合物权。由梁慧星教授任负责人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便采纳了这种“二元论说”。该建议稿在第90条作了如下表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在于,忽略了基于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团体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为区分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所以产生,必须是两人以上对某一建筑物区分所有。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上,区分所有权人相互间的关系极为密切,各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专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的使用,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从而使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形成一种共同关系。为维持这种共同关系的健康发展,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必然结成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由该团体直接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事务,而此种管理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区分所有权人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用部分所有权的享有。由此可见,作为这一团体成员所拥有的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元论说”为德国学者贝尔曼所倡导,并被德国现行《住宅所有权法》所全盘采纳。根据该法,区分所有权系由三部分构成:供居住或供其他用途之建筑物空间上所设立的专有所有权部分、专有所有权人共用建筑物上所设立的持分共有所有权部分及基于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不可分离所产生的共同所有人的成员权。支持“三元论说”的日本学者丸山英气教授认为,区分所有权,应理解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持分,以及成员权的三位一体的复合物权。
“三元论说”似乎更全面地反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事实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当是包含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成员权这三项权能的复合物权,其中,专有所有权是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是依附于专有所有权而存在的,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所有权,自然就应取得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有部分时,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被认为一并转让。总之,这三项权能不可分割,如果作为继承或处分的标的,应将三者视为一体。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时,对各自的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用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按一定比例享有共有所有权,并基于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关系而拥有成员权,上述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 所有权的理论解释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所有权(ownership)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meumandtuum)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与的世界不同的世界里。但是为了弄明白他们的世界为什么会不一样,为了评价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权”的这一模糊设想或所有权在20世纪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发生变化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首先要对“所有权是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理概念。
所有权所内涵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incidents),即: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或其他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这样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权的概念;指的是“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而不是其它他受到更多限制的观概念,尽管,在某些场合下,它们亦可叫做所有权。
其次,法律制度为决定“谁拥有某物”所采用的规则的种类以及,在多个主体都对主张对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再次,分割所有权(splitownership)的情形,在这里,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分割所有。最后,分析社会利益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论述顺序具有如下优点:只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权的标准情形,它的变体和或可能的替换形式,就会通过对比,显得更为清晰,也更易于理解和评价。另外,这种处理也并不意味着提前臆断了对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以及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一下述问题作了预先判断。即: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些一问题尽管不属于论述范围,但也只有在对所有权观念做了足够的分析后,才能真正理解。
F. 民法所有权四项全能举例子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权能。
拥有了4项权能,便完全拥有了所有回权。
但这四项答权能往往是相分离的。比如出租,就把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过渡给了承租人。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应该是处分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可以让渡,但如果处分权都让渡了的话,就标志着所有权彻底转移了。用通俗的话说区别,就是占有不一定表示拥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就一定拥有所有权。
举例:比如你把你的东西无偿借给朋友,那么“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都被你让渡了。 这时,所有权归谁?当然还是你了——你有权收回,有权出租,有权出卖,有权做任何处置,这就是处置权!所以说,处置权是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标志。
G. 所有权理论的意思是什么
是指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既不强调企业集团中的法定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也不强调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在所构成的经济实体中的平等关系,而是强调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