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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发布时间: 2020-11-21 10:08:25

1. 为什么用益物权不包括处分功能呢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可以转让吗谢谢。

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所以依你所述,应明确处分的定义,应该是所有权的处理,其他的权利不限制。

2.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依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但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合同。依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等方式,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采取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将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方式都统称为“转让”,而《物权法》则将“转让”与互换、出资、赠与等并列,单指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三种方式,即出售、交换、赠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或条件,对土地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开发后,通过有偿的出售、交换和无偿赠与等方式,把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我国《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了两种,即出让和划拨。出让是指国有土回地的出答让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出让是有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我国《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5.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

案例:某乡镇企业以该企业厂房为抵押向当地农行贷款,后因企业效益不佳,无力偿还贷款。经与该企业协商还款无效后,农行诉之法院,要求以抵押厂房折价清偿债务。法院支持了农行的诉讼请求,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经农行申请,执行了生效判决结果。现农行欲将该厂房转让,却因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未能顺利实现。现就此案提出以下问题: 1、。 2、法院能否直接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农行取得厂房后应依法办理何种手续后方可转让该厂房。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按此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乡镇企业厂房抵押后,厂房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农行对该企业抵押厂房抵押权的实现实际上也导致了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这就造成了由国有企业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局面。而《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由于国家实行征收是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唯一途径和法定程序,因而,未经国家征收,该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因该厂房的转让而改变,农行所拥有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执行判决结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因此,法院有权执行该判决结果,但在裁定执行之前应先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执行。 至于农行取得厂房依法办理何种手续后方可转让该厂房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法院裁定予以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就应告知农行办理土地征收和出让手续,而笔者也认为这条规定不失为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途径,农行可在判决结果执行后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和出让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顺利实现该厂房的转让。当然办理征收的前提是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一:参考答案

1.含义上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的土地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向国家交付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用途主体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土地来进行建设的,而国有土地权的主体则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国有土地权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便可以使用,无目的而言。

二 拓展资料:

  1.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三 具体请参考网络: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有哪些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8.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还是出让两者有何区别具体怎么操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四种: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2、设立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一种出让类别,只是土地的用途类别;不同的用途,最高出让年限不同。

9.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出让的异同是什么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方式; 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只要项目依法取得合法证件就能取得房产证。在特殊情况下,国家都有权利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都可以出租、抵押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作价入股对企业投资。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权者缴纳安置补偿等费用后,将相应的地产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或在无须缴纳补偿安置费的情况下,将相应地产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政行为。
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创设民事情况的行为。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建设用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出让金的行为。
它是一种创设物权的行为。
主体不同: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下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般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其取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取得方式不同:
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建设用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建设用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或拆迁补偿安置费。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山、荒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无偿取得。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招标出让(二)拍卖出让;(三)挂牌出让。
法律限制不同: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1)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经过申请获得政府许可是允许的),否则政府有权收回(2)权利人有义务服从政府无偿收回的决定,但是对于存在该宗地产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政府应给予相应适当的补偿。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不具备转让条件的;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的;3依法收回的;4共有中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不明确的、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或依法登记但未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转让条件不同: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转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2)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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