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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10:06:19

㈠ 70年使用权是什么意思到期后该何去何从

在当下的中国,至少购买一套房子已经是一种家庭标准。这两年房市遇冷,虽然大城市的房价依旧居高不下,并且还在持续上涨中,然而二三线的城市却由于房屋库存过多的问题,房价不断下跌。前段时间,冷清的房产市场由于房屋70年使用权产权问题再次备受关注。人们纷纷在讨论,当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的产权归属改何去何从。

70年使用权介绍

中国的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产权出现是起因于在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从此后,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转让交易。而当时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为70年,主要是学习香港,当时香港的住房土地使用权是99年。这应该是当时的一种权宜之计。也就是说,按照当时立法意图一是不改变土地的公有性质,使用权有年限,否则为永久产权,公有土地的性质也就改变;二是要让土地使用权能够可转让与交易,否则完全公有产权的土地是无法转让与交易。也正是有了这个法律之后,中国深圳才出现第一块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交易。所以,中国的住房土地使用权的70年产权,假定要如何变更也应该是在2056年之后事情了而不是现在。

法律条文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各方观点:

关于续期的费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续期时出让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申请续期当年县级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减去初次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三种意见认为,续期应该免交出让金,或者只支付换证工本费。

以上就是对于70年使用权由来、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各方观点的介绍。前阵子由温州房子产权到期的纠纷只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引起的,并不对房屋产权制度产生影响。一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准。虽然现在为止,国家尚未有详细的规定,但不久的未来,国家一定在保证人民大众利益的基础上给出妥善的处理方法。

㈡ 关于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

你好:
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対世效力。你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对方排除妨碍,这个没有失效限制。但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就转化为了债权,受到失效的限制,但是对方的侵权状态是持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
你的时效没有经过,仍然可以要求诉权保护。

㈢ 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到期后该如何急

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3)持续使用权扩展阅读

性质分析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总有的。这又分为传统的总有和新型总有。传统的总有是指由一定的团体对土地享有管理职能,而由其成员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总有是指一定的农民集体范围的成员,以其组成之团体对集体财产依法按照“平等自愿,议决一致”原则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收益的权利。

(4)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新型的合有权。此种观点认为普通法之合有权制度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总有与合有融合演化而来,是指数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对不动产整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权利便丧失并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合有人的一种共有权制度。

(5)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所有与新型总有的内在融合。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定性:从外部关系来看,其性质为集体组织所有;而从内部关系来看,则为一种新型的总有。

(6)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村、村民小组、乡镇的所有权。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的地位。

(7)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

《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与之前法律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国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理论和实际。

需要强调的是,成员集体所有不是集体成员所有,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所有权的本质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定义中应加上“支配”权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集体土地所有权

㈣ 60年产权是什么意思

60年产权,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而非对房子所有权的年限,房子所有权是永久的,除非房子不存在了。

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这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的(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你的房屋进行补偿。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产权的法律法规日益明晰,70年后的产权问题有望逐步破解。就法律政策框架之内,专家提出了三大设想: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房随地走,国家补偿。政策持续调整,法规适时完善。

扩展资料:

产权到期应该这么做:

首先要了解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住宅楼设计寿命一般为50年)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设计寿命一般为50年),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

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时,自动续期。至于如何自动续期,目前最新规定是采用“两不一正常”过渡性办法。

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你的房屋即使到期了也还是你的,不用担心到期会被回收或者会缴纳很高昂的费用。

㈤ 哪些国家房屋是有永久使用权的

包括中国在内,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房屋永久使用权。
所不同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如欧美、日、澳等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化,个人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自然也就永久拥有土地上面的建筑的使用权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私人有偿使用土地,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地上建筑物拥有绝对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在续缴了土地使用金之后,对地上物继续拥有使用权,而地上建筑不必再次缴纳费用。从这点来说,只要持续缴纳土地使用金,那么地上建筑房屋的使用权,永远是你的。

㈥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改革开放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逐渐确立起来。由此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使用权主要归农户经营使用的制度。

由于土地利用对社会经济有很强影响,因而土地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规划(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续原则(开发利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㈦ 发包期能否计入土地连续使用年限——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分析

□潘万余
阅读提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本案中,土地争议的焦点是双方都主张自己连续使用该土地。如何根据调查的事实认定是谁在连续使用该争议土地并达到法定使用年限,从而确定该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属,是本案确权的关键。
[案情]
A村东北角有一块约310亩的洼地,因地势低洼,长年积水,不具备种植条件。1958年前后,公社利用该洼地建养殖场。1962年,公社将洼地又归还A村,由A村继续承办养殖场。其后,A村就将该洼地发包给村民。2005年,A村准备重新对外发包时,遭到了A村所辖B组部分群众的反对和阻挠,理由是该洼地一直由B组群众种植。A村随后向县政府提出要求确定土地所有权的申请。
经调查证实,洼地包括南北两个鱼塘和圩堤。鱼塘净面积约264亩。1962年,公社将该洼地归还A村后,A村就将鱼塘发包给本村村民养鱼。1984年,为了改善养殖条件,A村与县供销社签订了联营水面的合同,由供销社出资金,A村对洼地进行改造。之后,A村与承包户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承包人的替换,A村分别于1985年、1989年、1993年、1997年、1999年多次终止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另外,B组部分农户也曾在该洼地圩堤上栽过树苗,在洼地的边角地种植过零星水稻,但因种植条件不好,只是间断地种了几茬。
[分析]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但是对于如何认定连续使用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该土地争议的焦点是双方都主张自己连续使用该土地,但是,如何根据调查的事实认定是谁在连续使用该争议土地并达到法定使用年限,从而确定该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属,是本案确权的关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乡(镇)、村、组农民集体三类。因此,要认定连续使用必须首先认定是不是适格的主体在使用,也就是说是谁在以自己的名义对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在本案中,A村集体在乡(公社)将作为养殖场的洼地归还给村集体后,就一直以A村集体的名义对外发包。从1984年县供销社与A村签订联营开发鱼塘后,A村就多次与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对承包范围、承包金等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规定,承包金也一直作为A村收益。而B组群众主张的对洼地使用,只是B组部分群众自发利用洼地部分边角地和荒废圩堤进行种植,并没有形成规模,且种植并非是全体组民通过组民会议并以组集体的名义对洼地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占有、使用。也就是说,B组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洼地实际占有、使用。因此,从主体上说,B组集体不是适格的使用主体。
其次,对于连续使用的认定。笔者认为,连续就是不间断的意思。难点是对使用的理解。B组认为,B组群众在上面种植收益,而A村却没有直接进行种植而是发包给别人,应当认定是B组使用,而不能认定A村使用。笔者认为,所谓使用既可以是使用人直接占有并从事种植收益,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使用。在本案中,A村虽然没有直接组织村民在洼地上进行开发、养殖、收益,但是,其通过承包的方式,将洼地发包给养殖户对其进行养殖使用,是其使用权能的一种延伸,也应当认定为是A村在使用。
再次,该条款还规定必须满足一定的使用年限,即使用满20年。同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后半句,也给了各级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于连续使用未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虽然是可以自由裁量,但也不是随便裁量。对于这一种情况,各级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使用时间长短、各方收益情况、人均耕地面积、历史演变过程以及当地的风俗,等等。
本案中,A村通过对外发包这一间接使用的方式,从1962年乡(公社)将洼地归还后,就长期使用,且从1984年之后,都有相关的书面合同予以佐证,完全可以证明其连续使用满20年的事实。
最后,县政府依法下发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确认该洼地属A村所有。

㈧ 连续使用20年且无异议的土地有经营权吗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版。已经办理审批手续权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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