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所有权
⑴ A企业1998年1月1日从B企业购入一项专利的所有权.以银行存款支付买价和有关费用共计40,000元,
1、取得专利权时
借:无形资产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2、每年的摊销额=40000/8=5000元 ,当年摊版销无形资产分权录为
借:管理费用 5000
贷:无形资产 5000
3、销售该专利权时,无形资产已经摊销了两年,帐面价值为40000-5000-5000=30000
借 银行存款 35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 35000
同时
借 其他业务支出 30000
贷 无形资产 30000
不考虑税金影响,转让的净收益为
35000-30000=5000元。
⑵ 购买商品可以约束价款全部付完所有权再转移吗
你说的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权利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允许合同当事人就所有权的移转意思自治,奠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础。
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再后来《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确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⑶ 最高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4条问题的答复》应该是指《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向对方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在本条规定的异议期经过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主张,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具有解除权,否则,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受异议期的限制,本条不适用,人民法院对解除异议的诉讼请求仍应支持;否定的观点主张,异议期限经过,异议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无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均无权再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故对此种情形下的异议诉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以上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根本差别在于对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期限经过的后果等认识不同。对此,最高法院将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提出相应的意见,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个月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属于解除方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对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事实进一步予以确认,而非对自己主张的合同解除提出异议。
⑷ 标的物所有权自支付全款时起转移,什么意思
就是原主保留所有权,简单说那东西全付完钱才是你的
⑸ 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转移要不要支付对价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⑹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可否以退回标的物抗辩
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以法律允许合同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未付清货款之前归出卖方所有。
二、《合同法》66、67、68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但并没有规定可以退回标的物的抗辩权。
三、如果货物质量有问题或者有瑕疵,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对方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⑺ 甲方歀未清,设备所有权是归乙方出自合同法吗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回有权自标的物交付答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您说的设备)的所有权是自卖方交付至买方之后,即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说,双方可以约定在设备款项支付完成后,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此种情况下,款项未支付完毕,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要以合同事先约定为前提。
希望对您有帮助。
⑻ 动产已经交付我方,但我方付款仅30%,法律上所有权转移了吗
应该是转移了,此时,对方取得债权,你方取得物权,而承担债务。除非你们的合同另有约定。
⑼ 既然物权法定,那为什么在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可以约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转移
物权法确规定,物权法定是物权的种类和物权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原则上讲,动产所有权转移,通常满足动产+处分权+交付,该动产所有权转移,且当事人无权对所有权权能进行限制,但是,请不要忘记,法律有资格对所有权的权能作出限制。
动产所有保留买卖规定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系属狭义的法律,换句话说,是法律给了当事人在动产买卖的情况下保留所有权的权利,而并非当事人协商创设的。反言之,若并非动产买卖合同,而是动产赠予合同,赠予之时当事人约定附条件保留所有权,则违反物权内容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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