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线所有权
㈠ 怎样划分深水岸线与非深水岸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地《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港口深水岸线是指版适宜建设一定吨级权以上泊位地港口岸线,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并分别制定标准。
沿海港口岸线地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地港口岸线。
其标准是指适宜建设各类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地沿海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地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其范围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线以外地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地港口岸线。
其标准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上泊位地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地相关水域和陆域)。
非深水岸线就是在深水岸线以下的标注数值。
㈡ 购买岸线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可参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会计处理。
㈢ 如何处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建设的码头如何处理
只要是符合规划,可以补办手续。先批项目建议书,再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据此批复岸线使用权,再批初步设计,再验收颁发港口运营证。期间还有一些环评,安评,消防,防空,地震,海域使用,渔业补偿,通航安全,猫地,航标等评估和审查,都是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办理以后开评估会,花一些评估费和会务费。
㈣ 港口岸线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港口岸线使用抄权是不可再生的资源,超过壹万吨级由交通部审批,一万吨以下由各个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审批,是港口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但是,由于这种使用权不可以变更使用人,不可以转让,即使是建设单位变更名称都要重新申报,所以也就没有市场和价值,一般财务上不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也没有摊销。
㈤ 海域使用权需要港口非深水岸线么
海域使用权与岸线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海域使用权是由于项目的需要,需要改变海版域现状或者功权能,由项目单位征用及拥有使用权;岸线是规矩港口开发规划有港口建设单位按着设计使用,建设符合设计要求的港口设施,岸线使用目前不收费。征用岸线的建设项目必然征用相应的海域作为港池和调头区;征用海域建设项目或者开发旅游等不一定征用岸线。
㈥ 购买的岸线使用权的会计分录
1.购买时做:
借:无形资产:岸线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2.按使用时间内摊销做: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岸线使用权
㈦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公众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港口岸线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制定并公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行为的需要。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港口岸线审批作为一项涉及港口岸线使用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际,对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岸线使用许可的透明度。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的需要。近年来,地方人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各地建设港口热情持续高涨,加大了港口建设力度,相继建设了一批新港区。在港口项目建设中,出现了一些岸线使用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是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用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口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港口岸线,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节约利用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审批行为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包括港口非深水岸线在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至五条分别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港口岸线使用原则、主管部门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第六至十五条是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至十九条是关于港口岸线审批效力、岸线使用证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1、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的要求《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制度,明确了由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在建设港口项目时提出岸线使用申请,并提供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意见等五方面材料。2、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基本程序要求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程序。对于港口深水岸线审批,《办法》结合我国港口分级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省级港口管理部门两级审查、转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制度。二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职责。《办法》规定了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三是明确了各级审查的时限要求。《办法》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在第七条、第九条对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部完成审批相关工作的时限作出了规定。3、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查、评审的具体内容结合近年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践经验,《办法》第十条提出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六方面具体内容要求,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必要性、岸线使用方案合理性审查,还包括产业政策、港口规划以及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审查,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要求,有利于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和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操作和执行。4、《办法》对国家核准其它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港口法》第十三条提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程序,《办法》对此规定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5、建立了港口岸线使用证管理制度《办法》建立港口岸线使用证管理制度,一方面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便于对港口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对岸线使用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直接向岸线使用申请人核发。《办法》第十四条对港口岸线使用证取得的时间、方式以及港口岸线使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对港口岸线使用证注销条件进行了规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关于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效力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办法》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作为港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二是《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违规使用岸线行为的处罚规定。
㈧ 企业坐落在长江岸线上需要办确权登记吗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
㈨ 谁知道岸线申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我市按照适度分散、相对集中的原则,编制了《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目前依据《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正在开展《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确保港口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且满足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港口的性质、功能及建港岸线的布局。
为确保建港岸线的合理、有效利用,规范港口码头的建设、经营管理,从源头上促进港口岸线的科学使用,现就建港岸线利用及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港岸线利用原则
(一)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在《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前,港口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功能建港;对港口规划区内不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功能的港口码头建设,未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批准同意的,各相关部门可不予受理。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按港区规划投资建设、经营公用性港口码头。各区政府可根据规划港区的功能及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将港口作为可经营项目推向社会,在确保港口码头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岸线使用的申报工作。
(二)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外的现有港口码头,暂时保留,并严格限制发展;确有需要且既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又不影响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改建。不符合上述规划的港口码头,各区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取消或拆除。
(三)控制企业自用码头的发展。对于电厂、炼油厂,燃油、液体化工、大型水泥厂等吞吐量大,且以煤、燃油、水泥原料等污染型散货和管道运输的码头,符合相关规划的,必须依法进行岸线使用审批。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厂区临江河段建配套码头。其他类型的企业自用码头,原则上严格控制发展。
(四)对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需要临时使用岸线的,项目业主分别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临时岸线的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该类码头设施。
(五)企业自用码头及砂、石建筑材料使用临时岸线是否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由各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六)海事、水利、航道、港航等水上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和国家战备码头的选址建设,按其原办法执行。
(七)公用性旅游、水上公共交通、船舶垃圾和污油水回收等公用性码头建设,由建设单位征询发展和改革、环保、海事、航道、水利、规划、港航、国土等部门意见后,按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管理权限划分审批。
(八)除上述第三、四、六、七项所列的港口码头外,原则上不允许在规划港区外新(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
二、建港岸线的管理
(一)根据《港口法》和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公告):在规划港区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审批,港口非深水岸线由省交通厅审批。
建港岸线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港区的功能,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区港航、发展和改革、航道、水利、海事、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由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按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二)在规划港区外使用岸线建设港口码头设施的,按上述岸线利用原则,由岸线使用单位分别报港航、发展和改革、航道、水利、海事、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消防等部门,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规划港区外,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需要临时使用岸线的,项目业主向当地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同时,分别报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航道、水利、海事、国土等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根据各部门的意见,确定临时岸线的使用。临时岸线使用由当地港航管理机构与临时岸线使用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岸线协议,临时使用岸线年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使用年限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临时使用岸线的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使用年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的,必须无条件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使用岸线单位负责。
对于目前存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使用岸线的情况,各区港航管理机构应于2005年前进行统一清查、登记备案。并通知所有临时岸线使用单位,若需继续使用临时岸线的,按上述程序申请临时岸线使用,并签订临时岸线使用协议。
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建港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及相关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航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四)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当事人,有条件的区可以依据《港口法》,由区政府指定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受理岸线使用申请,并分别转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上述的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三、港口码头建设的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经济的发展,建港岸线经批准后,港口码头建设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项目立项。港口码头立项由已取得岸线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按其权限划分及规定进行审批。
(二)设计管理。港口码头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按平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审批。
(三)项目报建。港区内附属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由项目业主按规定向当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报建。
(四)施工、监理招标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港口码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必须按交通部颁布的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工程施工。港口码头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企业自检、施工监理和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必须向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申报,并经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六)质量监督。码头、堆场工程质量监督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港区内附属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部门管理。项目业主必须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七)工程验收。港口工程验收按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有关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报告报当地交通部门(港航机构)备案。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交通厅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部、省交通厅负责验收的港口工程,其初步验收工作由市,区交通部门(港航机构)联合完成。
2、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港口码头工程验收,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立项审批,按平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区交通部门(港航机构)进行验收。
3、港口码头涉及城市建设、航道、水利、环保、海事、消防等专项验收工作,项目业主在向交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