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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的版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09:15:40

① 新闻的有没有版权一般是怎样规定的

新闻单位有版权。
版权就是著作权。著作权的范围不限于作者的权利,还包括编辑者的权利和其他方面的权利。
报纸、电台的时事报道虽然按法律规定,不享有作品本身的权利,但是,文字、图片等作品是经过新闻单位的修改、排列等编辑活动而产生的,新闻单位对其编辑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规定: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② 在报纸上面发表的文章受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像版权之类的

我来回答你。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自作者完成那一刻起即产生版权,而无论是否发回表。所以,您答说的已经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当然享有版权。
您的情况,可以到您户口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作品自愿登记”,以作品提纲形式获得国家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您的利益。
但是,著作权法是保护“表述”形式的法律,并不能保护您的文章内容。通俗来讲,它只能对他人不剽窃您文章的字句起到保护作用。所以,如果您要保护您发明的方法,建议您考虑申请专利看看。

③ 报纸一页的版权费多少

你可以打电话问报社啊

④ 转载报纸或者网站上的报道属于侵犯著作权吗

是否属于侵权应视情况而定:
1、报道一般属文字作品。且往往属于职务作品。内
2、《著作权法》第容三十三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报纸和网站上有专门的声明,不允许转账,那么转载行为必然侵权。如果没有声明,那么属于法定许可,可以转载,但不是免费转载,需要支付版权费。
3、《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属于合理使用,只需要指明原作者是谁即可,如果没有指明,还是侵权,如果指明了就不存在侵权。

⑤ 报纸等媒体先行使用图文的版权问题

报纸等媒体,在网络上看到图文后,直接刊载存在一定的版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版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品合理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只有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是刊登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且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这两种情况,可以不经相关权利人许可,也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情况,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对网络的图文进行刊登都是存在一定版权问题的。

⑥ 报纸版权问题

这些都可以通过你们之间协商解决就好了,你大可以在合同上明确拒绝他们的不合理要求。

⑦ 报纸文章版权问题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你投不违法。但是在已经采纳的情况下转投稿件,很不地道。

⑧ 版权问题--扫描报纸在网上发布是否侵权

算得。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⑨ 在报刊上发表过的文章,作者还有版权和著作权吗

你好来!

在报刊上发表过的文章,源作者仍享有版权和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⑩ 怎样申请报纸出版权

一、 依据《报纸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受理、审核本市设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承办部门分别为报刊管理处、出版管理处、电子出版管理处。

二、 申办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3、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必须的资金设备;
5、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人员或有6名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专业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三、 申办单位在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清下列事项:
(1)、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
(2)、主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电话;
(3)、申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及专业人员的情况;
(4)、资金来源和数额;
(5)、报刊的刊期、开本、印制场所以及设立连续性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 期、媒体形态;
2、 出版单位的章程。
3、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的文件。
4、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及专业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任职资格证明。
5、 资金信用证明。
6、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四、 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1、 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办资格;
2、 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3、 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 申请设立的出版单位是否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以受理,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正式受理。

五、 本局在受理设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之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同意设立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 设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在接到本局转发的新闻出版署批准通知60日之内,到本局登记注册,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新闻出版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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