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的使用权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Ⅱ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四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包括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进行。
有治理开发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四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本村村民享有转让的优先权。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转让机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转让机构拟定实施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实施方案应包括“四荒”转让范围、转让价格、治理开发标准与内容、使用期限和有关政策,尤其要明确做好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要由以下三方共同订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责任人为出让方(甲方),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者为受让方(乙方),乡(镇)人民政府为监督方(丙方)。协议书(合同)三方各执一份,并报送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Ⅲ 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案件的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说可以的都是没学精的,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案件,如果这一个行政行为的回决定是由国答务院或者省政府下达授权的,就不能提起诉讼,因为这是国务院的行政专属权,不适用司法终局,而且复议也只能够向省政府提起复议,并且是只有一个复议,不复议也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一个复议之后直接终局。如果不是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下达的决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Ⅳ 如何理解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
【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是否提出企业之间转让自然资源可以免缴营业税?是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相关规定有冲突?【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主要明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视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财税[2012]6号文件是明确一项新政策,此前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未纳入征税范围。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等文件规定没有冲突。后者主要指一种兼营行为,与财税[2012]6号文件规定是两回事。
Ⅳ 全面营改增后,政府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Ⅵ 如何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四种方式:
A.确认取得即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的情况。
B.授予取得即单位和个人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依法将被申请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授予申请人的情况。
C.转让取得即单位或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在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有许多限制条件。
D.开发利用取得即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开发利用活动取得相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或内容所发生的变化。其变更的主要原因通常有:
A.因主体的合并或分立而变更。
B.因转让而变更。
C.因破产、抵债而变更。
D.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自然资源使用权人丧失使用权的情况。
★引起自然资源使用权终止的原因:
A.因自然原因而终止。
B.因开发自用而终止。
C.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D.因闲置或弃置抛荒而终止。
E.因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
F.因主体消灭而终止。
Ⅶ 如何解决办公闲置资源使用权的问题
1、过渡限制资源可以公开拍卖收回成本,闲置就有折旧就是暴殄天物
2、成立资产管理使用小组,对资产充分使用进行头脑风暴,进行详细计划
3、加强公司内部宣传,让人人知道有此资源,以便于充分利用
4.对外联系交换使用,现在是网络时代,把闲置资产信息放到网上,互相借调使用需要的,从而达到使用最大化
谢谢
Ⅷ 产权和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有产权会有使用权,有使用权不一定有产权。
产权和使用权区别:
1、产权:所谓的“产权”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是“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2、使用权: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拓展资料:
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表明财产的法律归属,有了产权,就可以依法使用支配处置这些财产,并取得相应的利益。
就房地产而言,大产权也叫完全产权,即该房产在法律上归谁所有,房产证就是凭证。
小产权也叫不完全产权,即只有使用权(长期),但没有所有权凭证(房产证 ),所以法律上产权归属不明确,在买卖时存在潜在的风险,价格自然也便宜一些。
Ⅸ 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什么意思
国有土地使抄用权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划拨批准的土地。
对1、2种情况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Ⅹ 为什么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
这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有关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取得以及再次确认给他人的行政行为情况特别复杂,并且部分地区类似情况比较严重,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政府形象而作出这样规定的,同时,这也符合行政法的“行政优先、司法保留”原则。
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