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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07:07:35

1. gta5线上模式游艇权限

所有人使用是游艇旁边的小船使用权,不想让人进入或靠近游艇,可以在m选项中的游艇选项里开启炮塔防御模式,可以设置好友,帮会等人靠近游艇,没有人就是拒绝任何玩家靠近,一旦靠近,游艇就会开炮干掉他们

2. 游艇需要办理的相关证件

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证书
到船检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

如果是营运船舶,需要到交通局办理营运许可

3. 如何经营海上游艇

海上游艇的法律规定
来源:gulang1:日期:2013-08-13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澳门的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 
(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三、游艇的检验 
(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对同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自用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三)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由俱乐部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该游艇俱乐部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游艇的登记 
(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二)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一)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 
(二)在游艇上服务的专职船员,应当符合交通部有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三)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和公布: 
1.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训练水域,有可供实际操作训练的游艇等设施和设备; 
2.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培训教员; 
3.有相应的法规资料、教材和技术资料等; 
4.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四)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应当将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学员名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统一为学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考试、发证的申请。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和考勤制度,保证每个学员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并保障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在其培训期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年龄和交通部发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中有关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要求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或者认可的游艇驾驶证书。未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游艇驾驶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请查阅:《海事法》 
在澳门地区设立游艇民事责任保险使得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有关之法律制度,以便保障因使用游艇发生意外之受害人之正当利益。 
基于此; 
鉴于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在听取澳门保险公会意见后所作之建议;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强制保险 
第一条 
(范围) 
一、被列为游艇之船舶(葡文缩写为ER),须向获许可之保险人投购在使用该船时对第三人引致损害之民事责任保险后,方得航行。 
二、为本法规之效力,游艇系指用于海上运动、钓鱼运动或娱乐之船舶,包括水上摩托车。 
第二条 
(有义务投保者) 
一、游艇所有人有投保之义务,但在行使用益权及保留所有权之出卖之情况下,投保之义务则由游艇之用益权人及保留所有权之取得人承担。 
二、如其它人已对游艇投保,上款所指之义务在该保险之有效期内视为已履行。 
三、为本法规之效力,下列名称定义为: 
a)游艇所有人?游艇以其名义登记之人; 
b)AMCM?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葡文缩写。 

4. 国内有资格签发游艇证

您好,与游艇管理相关的主要法规是《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登记条例》和交通部《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很方便地在网站上搜到。

以下是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6]438号文),摘录的主要条款: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三、游艇的检验
(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对同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自用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三)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由俱乐部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该游艇俱乐部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游艇的登记
(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二)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一)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
(二)在游艇上服务的专职船员,应当符合交通部有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5. 私人游艇想要出海需要办什么手续

私人游艇需要向所在地区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私人游艇才能在指定区域航行。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登记入户

定制游艇需要办理船舶登记入户手续,需要海事、船级社、交通局批准方可办理。

申请船名

定制人需前往海事部门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船名,再向船厂订购。船名如同汽车牌号,为独一性。

定制游艇

与专业机构进行深入沟通,定制人对游艇的各项要求包括游艇性能、游艇装饰、游艇外观等等,游艇定制属于高端定制服务,专业的定制机构能保证定制人具体需求得到实现并保证游艇的极佳的体验感。

(5)游艇所有权扩展阅读

游艇驾照跟汽车驾照一样全国通用,也是要先培训考试合格后再由海事局颁发游艇驾照。

游艇驾照编码分三位:

A或B:A代表海上、B代表内河

1或2:1代表20米以上、2代表20米以下(拿到1等证也可以开20米以下的游艇)

E或F:E代表动力艇、F代表帆船(拿到F证也可以开动力艇)

根据《广东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管理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 ) 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 二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港监字〔1994〕208号)标准,特别是要符合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考试者报名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

( 一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复印件);

( 二 ) 《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发证申请表》;

( 三 ) 体格检查表;

( 四 ) 四张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 五 ) 有效的船艇驾驶证书(如适用)。

第八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 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九条 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均合格才视为培训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一年内补考二次,否则必须重新培训。

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主管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游艇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 《游艇驾驶员证》等级分为:

(一)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适用于机帆一体的游艇;

(二)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适用于普通的机动游艇。

第十二条 申请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申请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规定第1部分至第7部分内容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

第十四条 持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申请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只须参加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规定第8部分至第11部分驾帆部分游艇驾驶员的培训,经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 持异地(含境外)游艇驾驶员证书者,经主管机关认可后,通过港口情况和法规培训及主管机关要求其他必要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可换发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经《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可申领《游艇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 《游艇驾驶员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有效期为六年。

6.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的作用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作用:表明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证书。

2、船舶登记证书的作用: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的相应证书。

二、两者的特点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2、船舶登记证书的特点:

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三、意义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意义:

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营利的权利,是为了实现船舶的营运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的营运而收取的利益,包括运费、租金和相应的利息收人。

船舶处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对船舶进行的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船舶拆解、弃船等,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船舶转让、卖与他人、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等。

2、船舶登记证书的意义:

(1)确定船舶的国籍。航行船舶必须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从而获得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权利。船舶在哪个国家登记,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该国就是该船的船旗国。

我国《海商法》第五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2)确认船舶的权属。通过办理船舶登记,使船舶的权属状况及早得到确认,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7. 私人游艇的三证都有哪些

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简称三证。
据中国交通部的规定,私人游艇需向属地的回海事部门答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程序如下:
1.向省级海事局申请船名。
2.提交游艇制造的产地证明、购销合同、交接证明、购船发票,进口游艇需同时提供海关证明,向属地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
3.提交游艇的产品质量证明、规格设备资料、竣工图等文件向海事船检机构申请办理《船检证书》及《适航证书》。
4.凭《所有权证书》及《船检证书》向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籍证书》。
5.定期按照各证书的规定办理年度审查及船舶安全检查。
6.游艇如要离开注册港所属区域驶向异地,需携《船舶签证薄》向海事监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
政策法规变更以当地海事局最新通知为准!

8. 请问谁能提供一些英国的游艇相关法律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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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
(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三、游艇的检验
(一)游艇应当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对同型号批量生产的游艇,经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后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在境外购入的非营业性自用游艇,应当持有境外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游艇检验证书或者认可的组织签发的游艇合格证,并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三)使用中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每2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但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由俱乐部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游艇,可以每5年申请定期检验,该游艇俱乐部必须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游艇的登记
(一)游艇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他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二)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一)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
(二)在游艇上服务的专职船员,应当符合交通部有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三)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和公布:
1.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训练水域,有可供实际操作训练的游艇等设施和设备;
2.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培训教员;
3.有相应的法规资料、教材和技术资料等;
4.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四)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应当将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学员名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统一为学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考试、发证的申请。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和考勤制度,保证每个学员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并保障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游艇驾驶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在其培训期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年龄和交通部发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中有关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要求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或者认可的游艇驾驶证书。未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游艇驾驶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请查阅:《海事法》
在澳门地区设立游艇民事责任保险使得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有关之法律制度,以便保障因使用游艇发生意外之受害人之正当利益。
基于此;
鉴于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在听取澳门保险公会意见后所作之建议;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强制保险

第一条
(范围)
一、被列为游艇之船舶(葡文缩写为ER),须向获许可之保险人投购在使用该船时对第三人引致损害之民事责任保险后,方得航行。
二、为本法规之效力,游艇系指用于海上运动、钓鱼运动或娱乐之船舶,包括水上摩托车。

第二条
(有义务投保者)
一、游艇所有人有投保之义务,但在行使用益权及保留所有权之出卖之情况下,投保之义务则由游艇之用益权人及保留所有权之取得人承担。
二、如其它人已对游艇投保,上款所指之义务在该保险之有效期内视为已履行。
三、为本法规之效力,下列名称定义为:
a)游艇所有人?游艇以其名义登记之人;
b)AMCM?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葡文缩写。

第三条
(责任受保障之人)
一、保险系对游艇所有人、船长、用益权人或保留所有权之取得人,以及游艇正当持有人或驾驶员等人提供民事责任之保障。
二、保险亦包括在故意造成之水上交通事故中,以及在抢劫、盗窃或窃用游艇时发生可归责于犯罪行为人之交通事故中,对第三人所受损失作弥补之义务。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况下,保险不保障有关正犯、从犯、包庇人对游艇所有人、船长、用益权人或保留所有权之取得人之任何损害赔偿,亦不保障对正犯、从犯或包庇人,又或对虽知悉游艇为非正当占有而自愿乘搭之乘客之任何损害赔偿。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一、保险之保障不包括对下列之人造成之任何损害:
a)所有根据上条第一款之规定,尤其是因共有游艇而责任受保障之人;
b)上项所指之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尊亲属、直系血亲卑亲属或其所收养者,及直至第三亲等之其它血亲或与其共同居住或由其供养之直至第三亲等之姻亲;
c)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且应对该事故负责之法人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及为被保险人服务之雇员、散工及受托人;
d)因与以上数项所指之人有联系而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有权要求赔偿之人。
二、保险之保障亦不包括下列之任何损害:
a)对游艇本身造成之损害;
b)在运送、装货或卸货过程中对游艇运载之财货造成之损害;
c)因装货及卸货而对第三人造成之损害;
d)违反有关运输之规定而运载乘客时,对其造成之损害;
e)直接或间接由原子蜕变或聚变、人工粒子加速或放射现象所引致之爆炸、热能排放或辐射造成之损害;
f)在体育比赛及有关之试赛中造成之损害,但按本法规规定有特定保障者除外。

第五条
(体育比赛之保险)
一、游艇之体育比赛及有关之试赛,均须按个别情况投购保险后方得进行,该保险旨在保障主办者、游艇所有人或船长,以及游艇持有人或驾驶员等人因游艇造成事故而负之民事责任。
二、上款所指保险之保障不包括对参赛者及有关辅助组、参赛者及辅助组使用之游艇所造成之损害,以及对主办实体及为其服务之人员或其任何协助者所造成之损害,但不妨碍上条之规定。

第六条
(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
一、游艇民事责任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为澳门币1.000.000.00元。
二、如法院裁定损害赔偿系以定期金形式支付,则保险人赔偿之义务在实际价值上不超过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而该定期金之支付应根据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通告内就采用即期给付之终身定期金方式支付之人寿保险而定之技术基础为之。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七条
(强制保险合同之订立)
一、获许可经营“船舶民事责任”保险之保险人,仅得根据训令订定之统一保险单之规定及条件订立保险合同。
二、透过适用保险合同内之相应特别条款,得由保险单持有人向第三人就物质损害作部分赔偿,而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此种保障之限制对抗受害人或其继承人。
三、如拟投保之游艇因其特别特征,不属“船舶民事责任”保险收费及条件表所定之类别,或发生该表内所定之非常灾祸时,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有权限按每一情况订定保险合同之接受或续期条件。

第八条
(接受合同之特别条件)
一、当最少有三个保险人拒绝与要保人订立合同时,要保人得通过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订定接受合同之特别条件。
二、在上款所指情况下,由要保人选定或由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指定之保险人,必须按该署所定条件接受有关保险,否则将被中止经营“船舶民事责任”保险六个月至三年。
三、上款所指合同之经营结余,将根据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确定该结余之方式及其分配标准之通告内所载之规定,分配给经营“船舶民事责任”保险之保险人。
四、按本条所定条件订立之合同,不得有保险中介人参与,且不具备给予任何种类之佣金之权利。

第九条
(保险费之缴付)
一、在收到保险人发出之有关保险收费单时,应缴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仅在缴付保险费后,方获发民事责任保险卡。
三、在欠缴保险费时,保险人应通知保险单权利人保险将于以挂号信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失效。
四、在上款所指之期间内,保险人不应发出民事责任保险卡。
五、如在第三款所指期间过后仍未缴清保险费,保险人应立即撤销合同,且不妨碍有权根据现行价目制度收取与所过期间相应之保险费。
六、如被保险人拖欠前保险人之保险费,保险人得拒绝以被保险人之名义为游艇投保。

第十条
(游艇之转让)
一、保险合同之效力于游艇转让当日之二十四时终止,但在此时刻之前该保险转用于另一游艇者除外。
二、保险单权利人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尽快将游艇之转让通知保险人。
三、不履行上款所指之义务,导致合同失效。
四、游艇转让之通知书应附同民事责任保险卡。
五、如不遵守上款之规定,保险人应将事实告知监察实体,以扣押有关民事责任保险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之死亡)
保险合同不因被保险人之死亡而被撤销,有关权利及义务将转移予其继承人。

第十二条
(抗辩之不可对抗性)
一、在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之范围内,保险人不得以本法规未有规定或于保险单内未作有效订定之任何抗辩、无效、撤销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抗受害人。
二、保险人以挂号信发出撤销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合同失效。

第十三条
(多项保险)
如对同一游艇按第二条之规定投有数份保险,为所有法律效力,适用该条第二款所指之保险。

第十四条
(优先赔偿)
一、凡涉及本法规所指之保险合同,将优先对身体伤害赔偿保险金。
二、如有数名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权,而赔偿总额超过保险金额者,各受害人对保险人之权利按比例减少至保险金额之总额,但不妨碍其它责任人负责赔偿超出保险金额之部分。
三、如保险人属善意且在不知悉有其它要求赔偿之情况下,对受害人缴付超出上款所指其应得之数额,保险人则无义务对其它受害人赔偿超出保险金额之余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人之求偿权)
保险人在作出赔偿后,仅对在下列情况下须负民事责任者有求偿权:
a)事故为故意造成;
b)抢劫、盗窃或盗用游艇之正犯及从犯在使用该游艇时造成事故;
c)在系泊或安全条件不足或不适当之情况下抛锚或停泊;
d)已投保之游艇由不具备有关法定执照者,或处于精神错乱及醉酒状态者,又或受麻醉品、其它毒品或有毒产品影响者驾驶;
e)违反有权限当局之指示或禁令出航,或在有权限当局列为不适宜或不准停留之区域航行或停留;
f)使用功率不适合游艇之发动机;
g)游艇被用于保险合同内无声明之用途,但为拯救或支持处于危险中之船舶或人之情况除外;
h)保险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受托人或受任人又或实际指挥游艇者故意之作为或不作为。

第三章 保险之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保险之证明)
一、符合作为本法规组成部分之附件之式样之民事责任保险卡,构成投保之证明。
二、为刑法之效力,民事责任保险卡视为公文书。

第十七条
(保险卡内所载资料)
民事责任保险卡须载有下列资料:
a)保险人之商业名称及标志(徽号)
b)有关编号;
c)被保险人之姓名;
d)保险单之编号;
e)保险之到期日;
f)游艇之商标及注册编号;
g)每起事故及每年之赔偿限额;
h)注明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保险合同之效力于游艇转让当日之二十四时终止。

第十八条
(存盘之义务)
保险人须将最近十二个月内发出之民事责任保险卡之月报表或保险卡副本,以档案或磁盘纪录保存。

第十九条
(监督之方式)
一、在有权限当局要求时,驾驶员或有义务投保之人应出示民事责任保险卡。
二、有权限当局在进行监督时,得要求出示法律规定驾驶及
航行所需之文件,以及订立保险合同之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无保险之情况)
一、在游艇造成之事故中,如:
a)不知悉责任人或不受有效或产生效力之保险保障;
b)保险人被宣告破产;
则由汽车保障基金,现改称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葡文缩写为FGAM),根据适用法例之规定,对该等事故而引致之死亡或身体伤害作损害赔偿;规范汽车保障基金之规定保持不变,但延伸适用于本法规所规定之保险。
二、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对每起游艇所造成事故之赔偿限额,系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设定之金额确定。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投保之游艇之航行及游艇之扣押)
一、任何使未投购强制保险之游艇航行或允许该游艇航行者,科澳门币5,000.00元至10,000.00元之罚款。
二、在第十九条所指情况下,被监察实体要求出示民事责任保险卡后之八日内仍未出示者,除科澳门币25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外,有关游艇亦被扣押,直至出示保险证明时为止。
三、在发生事故之情况下,上款所指之未出示文件,将导致游艇之扣押;在缴付应付之损害赔偿后,或给付相当于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之担保金后,或能证明在发生事故之当日已有上指文件,游艇之扣押方被终止。

第二十二条
(民事责任保险卡之不当使用)
不当使用民事责任保险卡者,科澳门币500.00元至1,500.00元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罚权限)
澳门港务局有权限科处本章所订定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罚款之缴纳)
一、须自接到处罚裁决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
二、如在上款所定之期限内不自愿缴纳罚款,则按税务执行程序之规定,透过有权限实体,以处罚裁决之证明作为执行凭证强制征收。
三、就罚款之科处,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五条
(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之保留)

第二十一条
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妨碍违例者倘有之民事责任及/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保险人之处罚)
如保险人不遵守本法规之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应根据适用于与从事保险业有关之违例情况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险收费及条件表)
“船舶民事责任”保险之保险收费及条件表由训令订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附件游艇民事责任保险卡之式样(略)
(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号法令第十六条第一款)

9. 游艇使用权是否可以买卖

游艇登记的所有人不发生变更,你可以以签合同的形式进行船舶租赁,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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